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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何宁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7:53:41  浏览:9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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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
------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浅谈成都教师杨茂维权行政诉讼二审(一审被告上诉)案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2005年3月4日,成都大学教师杨茂接到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杨茂老师的诉成都市教育局“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案”历经三个诉讼程序,终于获得胜诉。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信息网(http://www.cdqingyang.gov.cn/index.jsp)青羊新闻报道称该案为“全省首例教师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案 ”。
  教师申诉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为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救济途径[1]。然而全国多例教师申诉案,教师未获得成功。媒体上轰动一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北京孟娟教师,因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布学校领导收入,后被“停职检查”。孟娟老师的第一次教师申诉无果,继而提起对北京市朝阳区教委的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一、二审均告败诉,对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的人事争议仲裁被裁不予受理,继而提起的人事争议案件的民事诉讼第一审也于2004年12月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详见《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而在此情形下,为什么成都杨茂老师的行政诉讼会取得胜诉?除杨茂老师为维权深入学习研究、掌握法律的主观原因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我国《教师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精神,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是本案胜诉的根本。另一方面,成都市教育局未能充分认识《教师法》,未能正确认识其行政职能,未能正确行政执法和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责是该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从本案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来看,人民法院的裁决是公正的,对本案中各方的焦点、本案的法理以及实质所在均做了释明。不知成都市教育局持什么心态,一审败诉后决然提出了上诉。本文续《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对上诉审过程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本文结合《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文中阐述教师申诉的行政制度法律原理,对成都大学教师杨茂维权一案胜诉的法律原因, 透过该案的一审行政诉讼、该胜诉案一审判决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案件中当事人的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分析,对广大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作再次阐述。同时也愿各教育行政机关能通过本案中的教师申诉处理工作中存在若干问题,获得相应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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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都市教育局上诉理由分析 ]
  [1、上诉理由与请求 ]
  成都市教育局于2005年3月15日提起上诉[4],其上诉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具体体现如下方面:
  1、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申诉,具有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的行政职权”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关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错误。
  3、上诉人适用《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撤销第三人成都大学的除名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4、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错误。
  成都市教育局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2、分析 ]
  1、关于成都市教育局是否具有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的行政职权,这点应当无任何疑问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是受理教师申诉唯一的行政机关,而本案当事人杨茂系成都大学教师,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提起教师申诉的主体资格。问题的关键是,杨茂应当向哪一行政区、哪一个级别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这一问题涉及的是那一个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对杨茂的申诉具有管辖权,如果不具有管辖权,当然受理就不合法。因此从根本上讲对教师申诉的管辖权并不影响教育行政机关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职权,不具有管辖权而受理是构成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而涉及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管范围方面的问题。
  哪一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是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成都大学地处行政区域内,杨茂教师申诉当由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管辖,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有四川省教育厅、成都市教育局、区教育局三级教育行政机关,此时确定管辖权必然涉及成都大学由哪级教育行政机关主管。此时只有审查成都大学的学校“级别资格”来加以确认。
  首先到[成都大学]网站上可以看到[5]:


[成都大学简介]赫然载明“学校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足以证明现成都大学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与管理。如果说对“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尚有疑问,就进一步考察成都大学的领导任命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还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如果成都大学的领导由四川省政府或省级行政机关任命,那么则表明由四川省政府管理。在[成都大学网站首页]首要位置上的[成大新闻(2005年4月16日版面)]头条“图片新闻 2005年3月5日,市委常务副书记邓川,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唐川平,副市长蒋显伦等市委市府有关领导亲临成都大学,在全校中层干部大会上宣布了市委市府关于我校领导班子的调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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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还报道,“大会由唐川平同志主持,市教育局局长杨伟及相关部门领导同志出席大会。会后,新领导班子陪同邓川副书记一行视察了成大校园。”

图为市委市府领导与学校新领导班子合影留念 (摄影 韩建民 责编 杨阳)
后排左起:刘铭钦、梁昱庆、雷兵、张其佐
前排左起:副市长蒋显伦、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唐川平、成大新任校长吴光、市委常务副书记邓川、张日新、市教育局长杨伟、成大调研员

  上述可以观察到这样的事实,成都大学由成都市政府主办并主管,其校领导由成都市政府市委任命,成都市教育局局长杨伟参加了任命会议[7],而四川省领导以及省教育厅并未有人员参加。
  成都大学成立于1978年,原系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专科学校,在高考中属于专科批次。2003年成都市政府向国家教育部申请打算升格为大学,2003年5月16日教育部发文,决定保留成都大学校名,将升格分为两步走,先为本科层次的“成都学院”,仍保持“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待以后符合国家的大学申报条件后,再行批准,此时在高考中为一般本科批次。


封希德任西南财大党委书记
2005-4-27 3: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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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 李清)昨日上午,西南财经大学举行了党委书记、副书记任命大会,教育部有关领导在会上宣读了任命通知,封希德同志为中共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书记,欧兵同志为中共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副书记,杨继瑞同志为中共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副书记。同时,因工作变动,免去涂文涛同志的中共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http://www.newssc.org/gb/Newssc/meiti/cdwb/cdxw/userobject10ai621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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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全国“扫黄”工作小组 财政部


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全国“扫黄”工作小组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工作小组,财政厅(局),公安厅(局),新闻出版
局、版权局:
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规范全国出版物市场的奖励举报制度,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制定了《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规范全国出版物市场的奖励举报制度,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
情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
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第四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按每案所涉及出版物经营额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三)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含一条双头)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采用相关设备组装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3万元—1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四)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有关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限额的限制。
(五)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颁发机构确定奖金额后,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构裁决。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立案地的“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颁发。
第七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局)均要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奖励举报办法,并报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条 专项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定期予以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月18日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工作的管理,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光盘(包括母盘,下同)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厂监督员的派驻
1、由光盘生产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组织,向本辖区内光盘生产厂各派驻监督员2名。
2、监督员应由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熟悉业务,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担任。驻厂监督员不得接受所驻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任何理由的馈赠和宴请。
3、派驻监督员所需的费用,由组织派出的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解决。
4、各地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应于今年12月20日前做好派驻监督员的准备工作,并于1996年1月1日前派出监督员开展工作。
二、监督员的职责
1、检查所驻厂在接受境内单位委托加工光盘时,是否按规定接受复制委托并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检查所驻厂在接受境内单位委托加工光盘时,是否按规定报登委托加工合同;
检查所驻厂加工的光盘是否打上来源识别码(SID码);
检查所驻厂加工的光盘有无反动、涉黄内容;
检查所驻厂光盘的生产数量和产品流向。
2、监督员应定期逐项向所派出的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书面报告上述检查情况并直接对其负责。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三、监督员的培训和轮换
1、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负责对监督员进行出版方针政策、音像管理和著作权法规方面的培训,培训后上岗。
2、监督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每三个月轮换一次。
各光盘生产厂应积极支持配合监督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局将监督员的派驻和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



199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