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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陈浩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44:29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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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与发展,它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广泛适用。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选择适当的行为方式的权力。从形式上看,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产生的自由裁量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即使在客观上背离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也仅属于不当的行为,不产生违法的问题;但同时又应注意到,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也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正因为如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这是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相互依存,有效保障行政法制原则的实践,被公认为法制国家的根本原则之一。

  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当的动机;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予自由裁量的目的;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4、基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据此,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行政诉讼中能否适用合理性原则存在颇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属于违反合法性原则的行为。理由是,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情况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不仅规定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而且将这一规定与其他形式的违法行为并列在一起,说明滥用职权也是一种非法行为。因此,承认合理性原则没有实际意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只是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例外。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实质上是把行政自由裁量与合理性原则割裂开来,将使合理性原则失去存在的基础,从而丧失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和意义,从而在根本上动摇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并非不受任何限制,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任意作出,它仍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要公平、客观、公正、适当、符合公理。如果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就等于撤除了介于自由和随意之间一道必要的防线,默许了主观随意产生的那些不公平、不公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合法,其结果与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根本宗旨相悖。基于此,笔者主张,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日益扩张,行政滥用职权日益多样化的今天,理应赋予合理性原则以独立的地位,司法审查应该从合法性原则向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转变。

  与此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司法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有限性,应当坚持以合法性原则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这是因为,司法审查是一种事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机制,不可能解决行政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问题,它只能在司法权可以影响的范围内实现对行政权监督的目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作为一项法制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关系上,否则即有司法权取代行政权之嫌。为了有效地行使司法审查权,行政诉讼必须规定一个审查限度,即只有滥用自由裁量权才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合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等内部救济途径来解决。

  合理性原则的提出,为司法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一项实用性很强的司法审查原则,但由于合理性标准的复杂性和可变性,依据这些标准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予以司法审查对法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我们赋予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司法审查的权力时,应该把握司法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深入到怎样程度才能达到既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目的又不至于导致代替行政自由裁量权之嫌。

  首先,司法权应当尊重行政权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合理选择。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既要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因此,司法权应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其次,合理地确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力度。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体现在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两个方面。由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职能区别,因此,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其“度”必强,因为司法人员拥有对法律问题最终判断的权力和技能;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对事实问题的判断,其“度”适中,因为行政机关熟悉其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应相对尊重,尤其是在技术性强的行政管理领域所认定的事实,不能轻易以自己对事实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

  由于合理性原则的可操作性不强,很难有较为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它。符合行政目的、正当考虑、合乎情理等标准主观性很强,所以我国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尚待进一步细化。我国有学者主张比例原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运用的范例。

  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通常认为,比例原则中还包含有三个次级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如某公司长期假冒他人专利产品行为,工商部门采取的罚款方式已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目的之实现。第二,必要性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意指在有某种同样可达到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即违反必要性原则。如税务部门有权扣押欠税者财产,若其在扣押产品与扣押生产设备之间选择,则一般应选择前者,因为这对欠税者的损害相对较小。第三,相当性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方法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侵害不得与欲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两者之间应保持相对均衡的关系,否则即违反相当性原则。如警察鸣枪示警的目的在于制服犯人,若警察鸣枪示警后,犯人畏服,则行政目的已达到。此时,若警察仍向犯人射击致其伤亡,则该侵害与行政目的之间不存在均衡关系,从而违背相当性原则。

  根据上述情况,法院适用比例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是基本合理标准,法院只能纠正严重违反比例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理由一是违反比例原则只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否则就是一般的不合理。行政机关可以在两种手段中进行选择时,没有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而此时若两种手段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差别不大,则属于一般不合理;若差别明显,则属于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二是从实务角度看,若求全责备,将违反比例原则程度轻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予以撤销或变更,实际益处并不明显,相反对行政效率的消极影响却很大。因此,比例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只能定位在基本合理的水平上。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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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节能,约束能源浪费行为,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准耗能是指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
  第三条 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
  (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
  (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能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应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四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其中,产品所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第五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由政府财政、经贸、物价部门共同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重大事项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以半年为一个核算期。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以上(含市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用能单位各项能耗指标,认真核实用能单位的相关数据、超标准消耗的能源品种、数量,计算应缴纳的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确认用能单位的超标准耗能行为,并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
  第七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陈述意见,或申请听证。
  第八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逾期无意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超标准耗能单位陈述意见、听证情况核实其超标准耗能行为后,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第九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应当在接到决定书2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上缴到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对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逾期不履行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缴纳决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二条 从事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业,其用电暂不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6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

本奖项是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表彰先进区县3个(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先进单位10个。每年元月,由文化建设考评领导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有关单位进行考评。考评办法如下:
一、考评范围:
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评内容:
(一)先进区县考评内容
1.对发展文化产业的认识得到深化,区、县政府成立文化产业协调机构,统筹规划和领导文化产业的发展,把文化产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5分)
2.计划、财政、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有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文化(体育)设施、网点建设纳入城镇规划和社区规划,确保建设用地。(5分)
3.区县政府逐年加大对文化的投入,文化产业基础设施有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图书馆、体育馆等,三级网络基本形成,做到“县有馆、乡有站、村有室”。(8分)
4.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各方资金,年度有改建或新建文化项目(含在建项目)。(20分)
5.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议事议程。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占有一定的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有成功范例。(8分)
6.适应新的需求,培育新兴文化产业,在节庆、会展、演艺、休闲娱乐业方面局部有所突破。(12分)
7.文化市场(含文物和新闻出版市场)总量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增加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从业人员在第三产业人员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市场管理有序,行业自律良好。(10分)
8.文化遗产,国家、省、市、县级重点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徽州文化的资源优势,发展文化、文物旅游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10分)
9.积极争取国家、省文化、文物项目资金(含保护、维修、新建)具有突出成绩。(8分)
10.发展富有地方风情和历史内涵的特色文化有新思路,传统工艺大师和特殊人才受到尊重和重视,民间工艺品和文物复仿制品生产具有特色,产品适销对路,有一定经济效益。(6分)
11.按国家“2131”工程目标,年度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和经济收入(含民营、个体)名列全市前三名。积极推进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旅游文化、广场文化的发展。(5分)
12.大力发展文化中介组织和文化行业协会,引进文化经营人才。(3分)
三个一票否决:
13.区县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发生文物被毁、被盗、火灾等安全事故的,不参加先进区县考评。
14.文化市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不参加先进区县考评。
15.当地印刷行业盗版盗印淫秽色情类和政治上有严重问题的出版物,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参加先进区县考评。
(二)先进单位考评内容
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参照先进区县的考评条件。在先进区县考评条件中有若干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某一单项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均可申请参评。
三、考评程序:
1.成立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工作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领导组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化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文化局领导、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任领导组成员。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
2.自评:按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条款对全年工作认真自评,准备自评书面汇报材料一份。
3.考评:由考评领导组对各区县进行现场察看,总体打分,评出3个先进区县,并公示。
4.10个先进单位的评选,采取参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领导组评议后确定。
5.考评人员、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本办法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领导组负责解释。原则上今年考评不含广播电视业、体育业,拟明年起参评。
本办法由2004年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