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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必要性/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22:50  浏览:9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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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必要性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美国作家辛克莱于1906 年发表的纪实小说《丛林》就曾对资本家工厂里令人毛骨悚然的食品生产过程进行过生动的描述,该书一经出版就在当时引起轰动,美国第 26 届总统西德•罗斯福收到了全国各地寄来的许多本《丛林》,各界人士都希望总统关注美国食品卫生。
  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众的食物消费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升级时期,随之而来的食品的供求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上各式各样的食品种类,刺激着人们的消费,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是“有啥吃啥”,那现在完全可以说是“吃啥有啥”。
  但是,我们在过嘴瘾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近几年来,国内外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疾病相继爆发和传播,苏丹红、三聚氰胺等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开始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已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最近几年,我国食品被进口国拒绝、扣留、退货索赔和终止合同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尤其是最近出现的双汇瘦肉精、地沟油事件,再次把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现状堪忧,更加凸显了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必要性。
  首先,食品安全问题已严重危害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安全的食品因其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及物质,进入人体后会引起各种不良的化学反应,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尤其是对正在发育中的青少年来说,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遗症而影响终身。
其次,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食品是人们维持日常生活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必备要素,因此如果连日常的食品安全都保证不了,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那么必然会使人们对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和对生活质量的满意度降低,消费信心下降,甚至会引起人们对整个社会安全的恐慌。
  最后,食品安全严重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由于我国食品企业受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与某些已经成为我们贸易伙伴的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在很多方面都不能满足这些发达国家的要求,这就使我们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同时也深受“绿色壁垒”阻隔之苦,直接导致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 2007年韩国因为在我国的水产品中发现了未经许可的抗菌化学物质,禁止我国多家水产养殖企业向韩国出口鱼类等水产品,这样的现实让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又一个新的制约我国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
  可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保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提高对外贸易食品的竞争力,国家必须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来缓解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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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乌拉圭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7日)
             (一)中方去文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路易斯·巴里奥斯·塔萨诺阁下部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互免使、领馆常驻人员签证及简化临时因公出入对方国境人员签证手续的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乌双方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常驻对方使、领馆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免办签证。

 二、上述人员抵达对方国家后,应申请居留签证,有关当局应根据接受国有关的现行规章予以签发。

 三、中、乌双方驻对方使、领馆在七十二小时之内发给对方持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临时访问人员有效期三十天的相应入境签证。如确有需要,上述人员签证可申请延期。

 四、一方发给另一方执行共同商定的合作计划的官员和技术人员的签证有效期可根据需要决定。

 五、上述第一、三、四条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有义务遵守对方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

 六、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贵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由于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和履行有关移民规定的原因,可以全部或部分停止执行上述措施。在此情况下,上述措施的停止及其原因和范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国政府。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如在期满九十天前,任何一方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三年并以此法顺延。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于北京
             (二)乌方来文

部长先生:
  我谨通知阁下,已收到阁下今日发来的照会,其全文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我高兴地向阁下确认,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同意上述照会内容。该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
                       路易斯·巴里奥斯·塔萨诺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于北京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司发〔2006〕27号




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5〕22号)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目的,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效监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事项之外,对司法行政机关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和执法事项都要依法全面如实及时公开。对于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通过一定渠道向社会公众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行政管理和执法内容、环节程序和结果的公开,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对政务公开形式的规范和完善,使人民群众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渠道顺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使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内容翔实、形式规范、程序严密、制度健全。省司法厅在做好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应明确本系统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并加强对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推行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推行政务公开事项的范围和种类:

  (一)部门职能类公开事项;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类公开事项;

  (三)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依据类公开事项;

  (四)行政许可类公开事项;

  (五)人事管理类公开事项;

  (六)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类事项;

  (七)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类公开事项;

  (八)其它类公开事项。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具体事项: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

  (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仲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责任人;

  (三)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规定及结果,罪犯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或裁定结果,罪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依法应予公开的狱务事项;

  (四)劳教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办理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三试”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应予公开的所务事项;

  (五)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六)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和程序、考务规则和处罚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

  (七)司法行政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安置复转军人、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等。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设置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和公示;

  (三)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联席会、工作通报会,向社会各界公开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发布重要政务信息。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程序。政务公开应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主动公开必须经过审核、公开、建档等基本程序,并与行政管理总体运行程序有机结合。依申请公开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相关程序,并成为行政管理运行的基本环节。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明确政务公开项目、内容、公开形式、程序、公开时限、责任人和监督检查办法。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和制度应当分类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已上报备案的政务公开目录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引进开发相应的系统软件,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平台,促进政务信息共享,并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推行政务公开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务公开工作内容,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政务公开的形式、程序和途径。要把政务公开的教育工作纳入机关公务员考试、考核和法制教育的总体规划中,切实增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觉公开政务的意识。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能规定,围绕公开的事项、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审批权限、执法权限、服务承诺等环节,建立健全下列相关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应当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三)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政务情况制度。

  (四)向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政务情况制度和对新闻媒体披露重大问题的核查和回复制度。

  (五)政务公开投诉处置和结果反馈制度。

  (六)人民群众特邀监督制度。

  (七)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制度。

  (八)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专门监督。

  第四章 推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觉履行政务公开责任主体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统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是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任务明确到部门,内容具体到项目,责任落实到岗位。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机关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部门,要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