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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7:17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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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大基本责任,随着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分离而独立出来的,但是,现实生活的复杂多重性使得两者不能截然分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就是两者交叉的最明显体现。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同时产生,但是两种责任是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责任竞合发生的实质就是合同法和侵权法所保护利益的交叉性。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合同一方当事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这里包含着三点,一是双方之间必须是存有合同关系,这个是构成违约的前提条件;二是同一主体引起的一个不法行为,也就是说双重义务和双重权利的分别归于合同的双方,而不是合同外的第三人。三是一方当事人只是从事了一个行为,如果是多个行为构成了多项法律责任,即使是相同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该项不法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即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尽管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该行为具有特殊性,它既违反了合同义务,也侵犯了另一方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与一般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不同。

  3.两种责任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关系。这里所说的相互冲突就是说两者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相互包容,如果是可以吸收或者包容的话,责任就已经确定下来了,也就不会发生竞合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对这两种责任的竞合进行了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在法律上对这类问题的处理给予了答案,但是不管是这条法律规定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有不如人意的地方,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代表学说的评析

  (一)法条竞合说这是从刑法理论中借鉴过来的,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但是违约行为被视为侵权行为的特殊形式,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两者发生竞合时,应该适用合同法解决。很明显,这种学说除了忽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外,还错误地归纳两者的法律地位,也不能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该摒弃。

  (二)请求权竞合说该学说认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产生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受害人可以择一行使,也可以合并行使,甚至还可以让与其中一个。请求权竞合说在发展过程中,又形成了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前者认为两个请求权完全独立,互不干涉,受害人可以分别让与;而后者认为两个请求权相互作用,合同法与侵权法上的相关规定都可以适用到任一种请求中去。诚然,这种学说能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引发两个请求权,这对于请求权基础是不符合的,也是对行为人的一种不公平。另外,请求权竞合的存在容易存在诉讼混乱,造成“一事多诉”的后果。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该学说是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所提出,认为竞合实质上只是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是该请求权存在着契约关系和侵权关系两个基础,在这两个基础上,请求权只能加强,而不能减弱,受害人可以主张对自己更有利的。该学说看到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兼顾了受害人和行为人的利益,避免了诉讼混乱的局面,应该说是最为可取的一种学说。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到底是属于上述学说中的哪一种呢?理论界存在争论,但是根据其表述,笔者认为,是属于请求权竞合说,并且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受害者可以择一选择,一旦选择了就不能适用另一种责任。尽管司法解释允许再次进行选择,但仍然是选定后的唯一性,本质上并没有改变适用单一责任。另外,法律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下的责任竞合直接规定了适用的法律,排除了当事人的选择。这种做法所存在的问题,下面将重点进行分析。

  三、我国合同法对责任竞合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引起责任竞合的原因规定得过于单一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使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经常会发生竞合的现象,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只有“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才是引起竞合的原因,这很明显与现实生活是不相符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原因引起的竞合也是采取竞合处理方法解决的。其实,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原因也就是常说的“违约性侵权行为”,此外还有“侵权性违约行为”,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提出侵权之诉或者将侵权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范围,如产品质量责任。

  (二)不利于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赋予受害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这里存在这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因该行为致死,那么违约责任就无从提起,因此是否可以考虑由近亲属代为提出,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二是一旦受害人进行了选择就无法更改,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保护利益上面是不一致的,当受害人因同一违法行为既受到精神损失又遭受履行利益的损失,不管是依据哪一种责任提出诉讼均不能全面保护其利益。受害人无法就全部的损失获得完全的赔偿,这与损失完全赔偿原则相违背。

  (三)漠视其他法律的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法约定对于某些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竞合,有些法律已经做出了处理,如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注意义务较低,或者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注意义务、责任承担有了合法性的约定,当实际发生责任竞合时应该考虑这些因素,但从《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我们无法解读出对相关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尊重,这就导致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落空,法律权威受损,当事人的约定条款形同虚设,约定利益无法实现。

  四、完善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制度

  (一)处理责任竞合问题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公平原则,要同时考虑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不能单纯地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并使之便利地获得完全赔偿,同时又不让债务人承担双重责任。二是法律规范协调原则,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适用不同的规范会造成不同的结果,类似的案件可能审判的结果差别很大,人们对法律的公信度就会降低,因此必须要协调好各相关法律之间的规范,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对责任竞合的原因进行统一规定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引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有很多种,而不单纯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因此,应该将各种原因抽象出来,进行统一的规定,可表述如下:“因一方当事人的不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要件的”,如此一来,就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囊括进来,在适用上也有法可依。

  (三)扩大请求违约责任的主体和赔偿范围当受害者因为对方当事人的不法行为致死的时候,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是无法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的,因此可以考虑让受害者的近亲属行使。其实这也符合继承法和债权转让理论的,根据概括继承原理,不管是死者的权利还是义务都由继承人继承,而债权作为一种权利由继承人行使无可厚非。另外,为了使得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完全保护应该适当地扩大赔偿范围,适当地增加赔偿数额,将仅适用于一种责任的赔偿扩大适用到另一种责任,例如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中,或许有人会觉得这样子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但是考虑到该行为的特殊性,这本来就应该是债务人承担的,如果不进行这样的规定,反而不利于债权人,这不是厚此薄彼了吗?总的来说,在赔偿范围上基于完全赔偿的考虑就不会造成任何一方的不公或偏袒。

  (四)遵从法律或当事人约定作出的责任的限制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法律或者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会对责任竞合作出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的规定应该得到贯彻。对于在特殊领域,如医疗、交通事故等,相关的法律已经规定了直接适用侵权行为法来解决,如果在这方面发生了责任竞合就应该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当然对于产品责任,还是应该按照责任竞合来处理。对于某些无偿合同,法律规定了较轻的注意义务,那么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也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合理地确定责任。当事人在事先已经通过合同对责任做出了选择,在发生责任竞合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约定进行处理,或进行违约诉讼或进行侵权诉讼。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于免责条款有了合法有效的规定,那么在出现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提起侵权之诉也应免除责任,如对轻过失免责。

  北安市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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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煤矿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了《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煤矿安全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煤矿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矿的安全评价。
  2.煤矿安全评价目的与基本原则
  煤矿安全评价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与控制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煤矿生产的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建设单位和煤矿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煤矿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
  3.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在煤矿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3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通过对煤矿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煤矿安全评价内容
  4.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内容
  分析煤矿建设项目的规模、范围、厂址及其周边情况;
  评价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岩(煤)体含水储水条件和岩石力学、老窑分布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数据资料的充分性;
  分析和预测煤矿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度;
  分析并明确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和使用中的作用和要求,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检查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资格)、证件、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和充分性,说明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评价安全设施与有关规定、标准、规程的符合性及其确保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可靠性;
  评价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通过对煤矿的系统、开采方式、生产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投产后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验收评价结果对全矿井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4.3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
  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评价结果对全矿井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5.煤矿安全评价程序
  煤矿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现场安全调查;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
  5.1 前期准备
  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煤矿建设项目或煤矿现场调查,初步了解煤矿建设项目或煤矿状况,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煤矿行业数据资料。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A。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井工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煤矿)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B。
  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露天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煤矿)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C。
  5.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煤矿的开拓工艺、开采方式、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周边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等特点,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井工煤矿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包括的内容见附录D。
  露天煤矿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包括的内容见附录E。
  5.3 划分评价单元
  对于生产系统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或煤矿),为了安全评价的需要,可以按安全生产系统、开采水平、生产工艺功能、生产场所、危险与有害因素类别等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应相对独立,便于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危险度评价,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5.4 现场安全调查
  针对煤矿生产的特点,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采用安全检查表或其他系统安全评价方法,对煤矿(或选择的类比工程)的各生产系统及其工艺、场所和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调查。
  在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中,通过现场安全调查应明确:
  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制度等是否适合安全生产,形成了适应于煤矿生产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及其工艺、设施和设备等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可能引起火灾、瓦斯与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片帮冒顶等灾害、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及其它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
  明确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应急救援、通讯、监测、抽放、综合防突等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是否完善并可靠;
  说明各安全生产系统、开采方法及开采工艺等是否合理;
  明确采空区、废弃巷道(或边坡)是否都进行了管理,并得到了有效控制;
  不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不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有哪些。
  5.5 定性、定量评价
  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给出引起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及其危险度,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6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果,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或不适合本煤矿的行为、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工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提出安全改进措施及建议;对那些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5.7 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简要地列出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对策措施。
  对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还应做出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生产和使用等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结论。
  对于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还应做出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等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模式是否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结论。
  5.8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对象、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真实描述煤矿安全评价的过程;
  能够反映出参加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其他单位、参加安全评价的人员、安全评价报告完成的时间;
  简要描述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或煤矿生产及管理状况;
  阐明安全对策措施及安全评价结果。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录F。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录G。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录H。
  5.9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建设单位(或煤矿)将安全评价报告送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或煤矿)应将安全评价报告报送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其他部门)备案。
  6.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封面(参见附录I);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著录项(参见附录J);
  目录;
  编制说明;
  前言;
  正文;
  附件;
  附录。
  7.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安全预评价参考资料目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参考目录如下:
  A.1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建设项目建设的合法证明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和审批资料、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A.2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基础资料。
  A.3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设计文件。
  A.4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水平等;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A.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等;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险、有害因素资料;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巷道情况;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险、有害因素的说明。
  A.6 安全专项投资情况
  A.7 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B:  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参考资料目录(井工)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井工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煤矿)提供资料参考目录如下:
  B.1 煤矿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矿山企业生产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B.2 矿井设计依据
  矿井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矿井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B.3 矿井设计文件
  矿井详细设计文件;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文件;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下列反映矿井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开采情况的图纸: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下对照图;
  巷道布置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井下运输系统图;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井下通信系统图;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B.4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矿井实际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水平等;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B.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矿井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等;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
  生产过程有害因素资料(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险、有害因素资料;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巷道情况;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险、有害因素的说明。
  B.6 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矿体开采可能冒落区地面范围资料;
  矿井、水平、采区的安全出口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采空区处理方法和预防冒顶、片帮的措施;
  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的措施;
  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安全措施;
  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的安全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措施;
  防治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防治矿井火灾的安全措施;
  防治地面洪水的安全措施;
  防治井下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爆破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矿井气候调节措施;
  防噪声、振动安全措施;
  矿山安全监测设备、仪器仪表资料;
  井口保健站、井下急救站;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其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B.7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置;
  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B.8 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B.9 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
  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主要通风机检验、检测及运行情况的记录和数据;
  矿井通风测定数据;
  矿井瓦斯测定数据;
  矿井涌水量记录;
  矿井自燃发火区记录及其自燃情况的数据;
  各类事故情况的记录;
  职工健康监护的数据;
  其他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B.10 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C:  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参考资料目录(露天)

  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露天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煤矿)提供资料参考目录如下:
  C.1 煤矿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矿山企业生产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C.2 采场设计依据
  采场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采场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采场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C.3 采场设计文件
  采场详细设计文件;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文件;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下列反映采场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开采情况的图纸:
  (1)地形地质图;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和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排土工程平面图;
  运输系统图;
  输配电系统图;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通信系统图;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井工老空区、废弃巷道与露天采场平面对照图。
  C.4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采场实际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水平等;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C.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采场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和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资料;
  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害因素分析;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采场情况及其危害因素;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害因素的说明。
  C.6 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矿体开采可能滑坡区地面范围资料;
  采场、水平、采区的安全通道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
  边破稳定及防治滑坡的措施;
  保障采场通风的措施;
  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安全措施;
  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的安全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措施;
  防治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防治采场火灾的安全措施;
  防治地面洪水的安全措施;
  防治采场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爆破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防噪声、振动的安全措施;
  矿山安全监测设备资料;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其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C.7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置;
  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C.8 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C.9 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
  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边坡稳定情况测定数据;
  采场空气、防尘测定数据;
  采场瓦斯测定数据;
  采场涌水量记录;
  采场自燃发火区记录及其自燃情况的数据;
  各类事故情况的记录;
  职工健康监护的数据;
  其他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C.10 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D:       井工煤矿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

  D.1 开采系统;
  D.2 通风系统;
  D.3 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系统;
  D.4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系统;
  D.5 防灭火系统;
  D.6 防治水系统;
  D.7 监测系统;
  D.8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系统;
  D.9 运输、提升系统;
  D.10 压气及其输送系统;
  D.11 电气系统;
  D.12 救护系统;
  D.13 安全管理系统;
  D.14 卫生、保健与健康监护系统。

  附录E:        露天煤矿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

  E.1 采剥系统;
  E.2 运输系统;
  E.3 排土系统;
  E.4 边坡与滑坡防治系统;
  E.5 防灭火系统;
  E.6 防治水系统;
  E.7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系统;
  E.8 压气及其输送系统;
  E.9 电气系统;
  E.10 救护系统;
  E.11 安全管理系统;
  E.12 卫生、保健与健康监护系统。

  附录F: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F.1 概述
  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安全评价依据
  煤矿建设项目概况
  F.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方法和过程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F.3 类比工程评价分析
  类比工程的选择依据
  类比工程数据资料来源
  类比工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
  应用类比工程数据资料的适用性研究
  F.4 定性、定量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A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B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C的危险度评价
  ……
  F.5 煤矿事故统计分析
  同类矿山生产事故统计分析
  事故统计分析结果对本建设项目的指导
  F.6 安全措施及建议
  设计选择安全设施的要求及其说明
  设计中应注意的重大安全问题
  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F.7 安全评价结论

  附录G: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G.1 概述
  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安全评价依据
  建设项目
  煤矿概况
  煤矿生产概况
  G.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方法和过程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
  事故隐患及其存在场所
  G.3 安全管理评价
  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分析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方法和过程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结果及分析
  G.4 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
  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说明与分析
  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可行性评价
  G.5 安全生产合法性评价
  安全设施、设备等检测检验合法性评价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合法性评价
  安全生产体系的合法性评价
  G.6 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评价
  系统A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系统B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系统C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或采场)综合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G.7 定性、定量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A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B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C的危险度评价
  ……
  G.8 安全措施及建议
  针对事故整改措施的建议
  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G.9 安全评价结论

  附录H: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H.1 概述
  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安全评价依据
  煤矿概况
  煤矿生产概况
  H.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方法和过程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
  事故隐患及其存在场所
  H.3 安全管理评价
  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分析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方法和过程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结果及分析
  H.4 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评价
  系统A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系统B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系统C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或采场)综合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H.5 定性、定量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A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B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C的危险度评价
  ……
  H.6 煤矿事故统计分析
  同类矿山生产事故统计分析
  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统计分析
  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及其事故危险度评价
  H.7 安全措施及建议
  针对事故整改措施的建议
  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H.8 安全评价结论

  附录I:          安全评价报告书封面格式

  I.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或煤矿)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评价报告”;
  封面最下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I.1 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I.1。

              建设单位(煤矿)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图I.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样张(略)

  附录J:            著录项格式

  J.1 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手写签名。
J.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J.1和图J.2。

              建设单位(煤矿)名称
                 或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组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J.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价人员

  评价组长:*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技术专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J.2 著录项次页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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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意见》的通知

体人字(1997)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总政文化部,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精神和我国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的需要,现将《关于加速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体委(公章)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速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顺利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促进我国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精神,从我国教练员队伍的长远建设需要出发,现就加速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速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培养是我国教练员队伍建设一项紧迫工作。
教练员是运动训练的主体,教练员队伍建设直接影响到各个运动项目技术水平的提高,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一些项目之所以长盛不衰,保持世界的领先地位,主要得益于拥有一支高水平的教练员队伍。我国现有教练员二万五千多人,其中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五千多人,他们在过去和现在的教练工作中,为提高我国运动技术水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实践证明,一个国家要实现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必须拥有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教练员队伍。但是,从我国教练员队伍现状看,梯次结构不合理、优秀中青年教练偏少、教练员综合素质不高的情况仍然很突出。因此,在本世纪末和下个世纪初造就一支年龄结构合理、以中青年教练员为主体的高水平教练员队伍,是实现奥运争光计划、全面提高我国整体竞技实力的重要保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
二、着眼于教练员队伍的长远建设,确立我国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选拔培养目标。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及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对优秀教练人才的迫切需要,确立我国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选拔培养目标:即面向二十一世纪,用3-5年的时间在全国选拔和重点培养100名左右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文化素质、实践经验丰富、组织能力强、业务水平高,能跟上当代世界竞技体育发展水平的优秀中青年教练员,使其在本世纪末至2010年成为我国各运动项目教练员的带头人,并担当起国家队教练员重任;同时,各个运动项目拥有一批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的后备人才,形成梯队结构合理的优秀教练员群体,从而为实现奥运争光计划提供足够的优秀教练人才资源。
三、严格条件,不拘一格地选拔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
当今竞技体育发展对教练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选拔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应严格按如下条件掌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体育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并有所创新和突破;掌握先进的运动训练手段和方法,在本项目运动训练中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文化程度,掌握一门外语。
(四)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高级教练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对确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可在学历、年龄、职称方面适当放宽要求。
四、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激励机制,促进优秀中青年教练员脱颖而出。
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选拔培养工作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人才工程,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各级体委及教练员所在单位共同努力,积极创造有利于优秀教练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建立各种激励机制,促进中青年教练员脱颖而出。因此,对入选为国家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者,将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重点培养:
(一)国家体委各运动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其承担国家队教练任务,并积极推荐其担任主(总)教练职务;优先安排出国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教水平。
(二)建立国家体委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专项培养资金,专门用于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培养。
(三)优先安排担任单项运动协会教练员委员会领导职务,并积极推荐其到国际体育组织任职。
(四)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上,经商职改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破格晋升,并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五)积极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成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争取部分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六)强化对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加适应未来体育发展的需要和参与国际体育竞争的实力。
(七)充分发挥老一代教练员的传帮带作用,并根据各运动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指导教练。各级人事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延长指导教练的离退休年龄,并对在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指导教练予以表彰、奖励。
(八)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事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考核,择优汰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既是一种荣誉,又将担负其重要的历史责任,加强对其入选后的考核和管理,是保证这项工作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根据考核情况,对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实际择优汰劣、分级负责的动态管理:
(一)国家建立100名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人才库,由国家体委负责选拔,并对其培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经常性的培养管理工作由各单项运动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负责;各运动项目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选拔本项目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后备人才,并会同教练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或单位对其进行管理。
(二)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所在部门应为所管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建立专项考绩档案,每年对其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考绩档案,并报国家体委备案,作为人选调整的主要依据;国家体委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经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将取消其继续培养资格。各运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跨世纪优秀中青年后备人才情况及时推荐补充新的培养对象。对于入选后表现平平,确无培养前途的,应及时进行筛选、调整,确保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质量。
(三)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工作有变动的,原管理单位要及时将调动情况报国家体委备案,并由新调入单位负责对其培养管理。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这项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工作。
加速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是关系到运动队伍长远建设,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是一项着眼于未来的重要措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级体委及教练员所在单位的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为国家推荐高水平的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和后备人选,并努力为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成长创造条件。在推荐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选拔条件,贯彻平等、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跨世纪学术和带头人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尤其是一些重点项目要把选拔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和后备人选工作作为项目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并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合实际的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后备人才选拔办法和培养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培养工作的意见;逐步建立起重点突出、优势互补的教练人才格局,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