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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职务犯罪预防思考/江明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7:10  浏览:9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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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劳务派遣工最初的出发点是对公司临时、替代和辅助性岗位缺位人员进行的补充,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公司受利益的驱使,现今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呈现上升趋势,且人员流动性大,但管理却呈现自然化,职务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为此,笔者结合办案进行了初步探讨,冀能为大家提供思考。

  关健词 劳务派遣工 职务犯罪分析 预防建议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 刘某是南宁意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到广西电网公司桂林培训中心工作的工作人员,2009年10月1日起,在培训中心任车班班长。经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2012年6月份,刘某先后两次将培训中心的一辆号牌桂CGP978普瑞维亚商务车和一辆号牌桂CGP589丰田皇冠小轿车通过中介人李树其代办手续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尔后,其将这两辆车分别卖给安泰二手汽车买卖店老板李镇华和柳州个体经营户老板张超胜等人,获得赃款人民币共计61万元,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普瑞维亚商务车价值人民币505535元,丰田皇冠小轿车价值人民币379182元,涉案总价值人民币884717元,2012年12月21日,象山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取刘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案例二] 蒋某是由广西嘉路人力资源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到广西民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航空物流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得知,2012年4月26日3时40分许,蒋某利用在广西民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航空物流分公司货运仓库内值班的机会,将深圳邮政速递物流公司通过CZ3951航班发往桂林机场的5574#邮件总包(内有七件邮政特快专递邮件),用助力车载回其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南路3号25栋1单元601室的家中占为已有,并将其中一件号码为ET387005660CS的邮件(内有黄金戒指66个、黄金吊坠12个、黄金项链26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22085.20元)藏匿于书房玩具柜内,其余六件邮件扔入漓江。

  二、劳务派遣工职务犯罪主、客观原因分析

  劳务派遣工最初的出发点是对公司临时、替代和辅助性岗位缺位人员进行的补充,比例不能超过公司总人数的10%,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公司受利益的驱使,现今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呈现上升趋势,人员流动性大,管理呈现自然化。

  (一)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工比例过大,给单位的教育、管理增加了难度。在调查广西民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航空物流分公司、广西电网公司桂林培训中心时,都存在用人超比例现象。比如桂林航空物流分公司,在全公司200人中,劳务派遣工占了135人,占总人数的67.5%。而广西电网公司桂林培训中心536人中,正式员工只有80人,不到15%。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工比例远远超出10%的上限。用工单位存在“重用轻管”的思想,这是案发的客观原因之一。

  (二)单位对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培训方面存在制度弊端,没有营造良好的用人、留人环境。劳务派遣工的“临时工”意识,是案发的重要原因。从用人单位调研的情况来看,劳务派遣人员从招聘到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轮岗、没有晋升、没有留用进正式员工编制。造成大多数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不强。民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航空物流分公司等的劳务派遣工,有的在单位只工作1-2年,多的5-8年,没有长期工作的思想和环境,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大。案发前,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没有系统地教育、培训、晋升规划,除2人任命为短期管理干部外,其他人员都没有晋升的机会,人员也没有岗位轮换,更没有在职技术培训。在广西电网公司桂林培训中心工作的456名劳务派遣人员中,没有一人能有机会到机关工作,清一色地为被管理者。这些劳务派遣人员自身感到被边缘化,因此有些人就不注重单位形象、不注重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一味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于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顾,常常违规违纪,没有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意识,有些更是以身涉法,导致案发。

  (三)单位对劳务派遣工的用工保障方面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同工不同酬,造成员工间经济利益的不平等,亦是案发的诱因之一。从桂林航空物流分公司的调研情况来看,劳务派遣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就不能享有其他员工同等待遇,无论工作多少年,单位都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另外,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从事运输、检测、搬运等工种,工资标准虽然是统一的,但在制定工资方案时存在不公平现象,订的偏低,而且是按量计酬,工作时段也不能确定,有些工种需要年轻力壮的劳动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就不适合继续在那个岗位工作,由于制度的原因,难以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广西电网公司桂林培训中心虽然在制度保障方面是平等的,但在晋升方面没有跟上。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存在工作岗位不平等、工资待遇不平等、工作时间不平等现象,造成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间的经济差异,为了取得心理上的平衡,个别劳务派遣工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捞取“财、物”等“好处”,导致发案。

  (四)管理与监督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不能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是案发的主要原因。在民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航空物流分公司调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完善与劳务派遣工工作相适应的管理部门。从调查的情况来看,除了工作场所有相应的跟班“干部”外,没有相应的行政管理;二是工作管理没有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小组负责制,每班只设一名干部跟班,也没有制定完善的作业、管理配套措施,由于劳务派遣工都在一线分散工作,管理措施也难以落实到位。没有建立岗位负责与小组监督机制、没有建立小组(或部门)相互制约机制、没有落实相应的检查监督机制。在整个劳务派遣工的用工、管理、教育等环节没有形成分级管理、分级指导、分级检查监督;三是仓储管理、登记、跟踪检查制度不规范。一方面,对货物统计不规范,桂林航空物流分公司在案发后二十多天,也未知丢失包裹的情况,原因是公司间货运交接以重量计算,交接单上记录的数字为重量而非包裹总数,对于重量轻、价值高的物品难以及时发现丢失现象。另一方面,仓储管理员交接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于物质的清点没有按制度落实到位,对于双人交接班制度更是形同虚设,蒋某案的发生,就是在支走交接班人员后得手的,而接班人员也没有仔细检查物品,对于损坏物件没有清点。在对广西电网公司桂林培训中心调查中发现,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形同摆设,办公室人员一方面不严格实行登记管理与出、入库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没有对车辆进行跟踪检查、清点,在车辆不入库多日的情况下,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也没有进行询问,导致刘某连续作案的发生。调查还发现,在此案发前,该公司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发生了王艾华、王继勇、谢毳森、聂连宏、韦祖桂、王启旭、文凌进、姚和生、梁仕明等劳务派遣人员多次在飞机货舱转运、装卸旅客行李过程中盗窃旅客行李中现金的案件。

  (五)教育管理与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程度、工作环境、家庭生活脱节。调查中了解到,思想教育与法制宣传在桂林航空物流分公司、广西电网公司桂林培训中心都得到了体现,但是宣传教育的形式、内容与员工的工作、生活、家庭衔接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一是没有把法制宣传与工作中预防职务犯罪有效结合起来,制定和完善重点防控机制。二是对员工的思想教育没有与其教育程度、工作环境、家庭生活很好地相结合,没有发现和防范重点防控环节、重点防控人员。三是针对性不够强。劳务派遣人员的文化程度、学历都不高,在调查中发现,桂林航空物流分公司、广西电网我公司桂林培训中心劳务派遣人员初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占了90%,不同的工作环境、不同的文化程度、不同的家庭生活经历造就了不同的性格,如桂林航空物流分公司的蒋某生活在单亲家庭中,长期与母亲不合,养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加上单位文化活动少,缺少家庭温暖与同事、领导关爱、支持,为谈女朋友筹措资金不惜挺而走险。而广西电网公司桂林培训中心的刘某,表面上同事关系好,出手大方,实际上由于交友不慎,借钱赌博,明知变卖单位车辆构成犯罪依然连续作案。

  三、防范劳务派遣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用人、留人保障制度。一是营造良好的用人、留人环境,关爱、关心劳务派遣人员,从就餐、住宿、工休等方面享有其他正式员工待遇。二是建立轮岗制度,单位从招聘人员开始,就要充分考虑人员实行轮岗,不能一岗到底,招人顶岗。三是实行劳务人员工作考核机制,对于工作能力强,表现积极的要有计划的实行培训,进入正式编制、进入干部管理队伍、进入相对较好的机关工作环境,不断激励员工奋发上进。

  (二)确实建立和完善同工、同时、同酬制度。一是在工资待遇方面公平、合理,不能实行工资“双轨制”或变相“双轨制”,切实改进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过低的现象,把劳务派遣人员当作“自家人”。二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五险一金”要按公司和国家规定统一标准落实,解决低人一等的“临时工”意识。三是针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从事运输、检测、搬运等工种等特点,规范制定工资标准,合理安排工作时段,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正常休息时间。

  (三)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强化管理与监督机制。一是要根据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工种特点,合理设立科室,落实班、组,强化行政管理机制。二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科学地实施小组(部门)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失控、防止一人或一个小组职务犯罪。三是要严格各种管理与登记、跟踪检查监督制度。切实改进桂林物流分公司交、接班制度,以及对货物仓储登、统计不规范现象,切实改进广西电网公司桂林培训中心车辆出入登记、检查制度。对单位进行一次安全防控大检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建立和完善有针对性的劳务派遣人员教育管理机制。一是继续强化法制宣传,针对劳务派遣人员受教育程度、工作环境、家庭生活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制宣传方案与教育管理机制。二是要加强思想沟通,公司或中心领导要主动与员工进行对话,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人员对话、座谈机制,建立正常的沟通渠道,用制度保障对话渠道的落实。三是建立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信息档案,全面掌握其家庭、生活、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掌握重点人员、重点时间、重点部位的动态情况,必要时进行个别走访,有效防范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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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2]36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黑河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重点优抚对象治病难问题,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即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等甲级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三条 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仍执行当地的公费医疗制度,不享受本办法。
第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是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政策的执行部门,各乡(镇)民政助理是执行相应政策的责任人,负责向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医疗补助金,帮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联系定点医院治疗,汇总核销医疗费数额。
第五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管理。每年年初由财政、民政部门核定医疗资金基数,各县(市)区财政及时足额将医疗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设立的优抚对象医疗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医疗经费的使用和支出。民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突破全年计划基数,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定点医院由县(市)区民政局和卫生局指定。定点医院要设立专项门诊,确定专职医生,根据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病情,进行合理治疗。
第七条 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门诊治疗补助应分类实施。对建国前参军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发放240元医疗补助金;建国后参军的(含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发放120元医疗补助金。实行医疗补助金制度后,不再报销门诊医疗费。
第八条 在乡优抚对象病情严重需住院治疗,须持本人抚恤、定补领取证,经当地民政助理和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后,到当地指定医院治疗。住院押金由本人向定点医院交纳。出院后凭医疗收据,由乡(镇)民政助理定期到县(市)区民政局按比例核销费用。享受医疗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年核销最高额每人不超过2000元,超过部分由本人承担。住院期间不享受医疗补助金。
第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被市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实行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补助金为4000—6000元。发一次性补助金的当年不再核销任何医疗费。
第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需转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家属申请,经定点医院医生证明,由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转院(急重危症可事后补办转院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民政部门许可,在指定医院和药店以外就医购药不予报销。营养类药、麻醉药及国家禁用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死亡,其家属须在15日内持死亡证明,与所在乡(镇)民政助理到县(市)区民政局办理注销医疗待遇手续,县(市)区民政局一次性发给死者家属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用为家属善后补助。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优抚对象自然减员情况、医疗审批手续、医疗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事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关于2005年度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年报编制及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5年度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年报编制及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2006-02-23



各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2005年度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严格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基金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准确编制2005年度基金及公司的年度报告。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照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有关规定,按当年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的20%提取风险准备金。


三、各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按期完成基金及公司2005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经审计的基金及公司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Excel或Word文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会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四、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填报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统计报备表(报备表随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各公司)。公司应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经审阅的财务统计报备表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Excel或Word文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会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于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年度报告的正文、电子文档(Excel或Word文件)及摘要各一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会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电子版请同时通过基金文档传输系统“收文发文”目录下的“2005年基金年度报告”报送。


六、本年度内依法注册成立(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均应按正常要求编制全套会计报表及财务统计报备表,并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七、会计师事务所应保持独立性,严格按照执业标准进行专业判断,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深入理解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对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等,对与报表科目相关的各环节及业务流程,特别是销售、投资交易、会计核算、税收、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为的合规性予以特别关注。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应与相关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若发现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基金部、会计部反映。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以“致监管当局函”或其他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会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书面报告。


八、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与公司主要业务环节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出具内控评价报告。会计师的核查范围应至少包括营销、投资、研究、交易、运营、财务等环节。核查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进行必要的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报告应分别针对公司营销、投资、研究、交易、运营、财务等业务环节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评价,还应包括发现的问题、对公司的影响、提出的整改建议等内容。


内控评价报告应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发现的问题,不得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不报。内控报告中包含的问题应不仅限于金额超出审计重要性水平的问题,同时还应包含尽管金额尚未超出重要性水平但性质较为严重的问题。


九、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4月15日前,分别按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审计项目以书面形式向基金部、会计部报告如下事项:审计收费情况、内控评审报告收费情况、各项审计项目负责合伙人、具体经办经理、参与项目的事务所其他员工姓名及每人该审计项目所用小时数。对从事基金行业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的总体情况,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在4月15日向基金部、会计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其内容包括年报审计以及内控评价的总体情况、发现的现存会计、税收以及披露问题汇总、相关建议等。


十、中国证监会将对基金及公司2005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尽责情况进行核查,基金或公司的会计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者是虚假记载的,或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审计不尽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将要求公司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复审,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