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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3:57  浏览:9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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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f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扩大我市吸收投资的领域和规模,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实行若干优惠。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供优质服务
(一)进一步改进“一条龙”服务。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揽式”审批,“一个口”收费,“一条龙”服务的办事制度,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切实为外商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扩大业务代办范围,健全“服务代办制”。建立健全“投资促进科(中心)”等配套服务促进机构,外商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到税务、外管、工商登记发照等各项业务,实行“服务代办制”和“限时办结制”。
(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招商引资有关问题进行会商、协调。
(四)对引进高新技术、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等额人民币)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政府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全程实行“保姆式”服务。落实专人协助外商办妥各项有关手续。
(五)对本市审批权限内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其立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合并审批;凡属环保、消防、医药、食品等前置审批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实行承诺制办理审批手续。
(六)成立外商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外商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对外商的每宗投诉,必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商通报协调、处理情况。对外商的投诉查有实据的,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条:实行税收与财政优惠政策
(一)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凡符合国家和省税收优惠规定的,全部兑现给企业,并简化办税手续,切实让外商享受税收优惠。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目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包括加工装配公司所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出口货物及其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外商投资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市及市以下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项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扶持。
1、独资新办工业企业项目,同定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企业当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下同)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②企业当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③企业当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5%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属认定为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以上标准再提高5%给予扶持;属兼并、租赁、收购市内原有工业企业的,对扣除原企业上年度实现税收基数后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按以上标准执行。
2、独资新办商贸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自建成营业之日起,前三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企业当年度在我市缴纳的税收收入(地方所得部分,下同)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②企业当年度在我市缴纳的税收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25%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③企业当年度在我市缴纳的税收收人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5%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
3、外商与市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4、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合作开办工业园区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项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扶持。
5、项目技术自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商外经贸局制订。
第三条:实行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出让期限: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如需要延长的,按当地土地使用期限超期使用有关规定,可申请延长使用年限。
(二)外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地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四条:实行规费优惠
对所有涉及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第五条:全面贯彻落实“双转移”优惠措施
(一)建立以“一站式服务”为核心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在行政服务中心专门设立“双转移”服务站,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并全面推进社会服务承诺制和违诺投诉制,确保政府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
(二)构筑“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政府服务体系。建立“双转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全程跟踪、协调解决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主动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用足用好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有关扶持政策。一是加大融资扶持力度,为具备相应条件的转移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政策倾斜;二是加大用地扶持力度.对产业转移园建设用地指标安排适度倾斜,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三是加强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用好省财政安排的产业转移园建设有关扶持资金;四是争取将我市各类产业转移园区纳入全省实行优惠差别屯价范围,营造汕尾“电价洼地”优势。
第六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一)凡属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总额在l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为外商投资企业重点保护单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施重点保护。有关职能部门,不得随意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检查、了解情况(除依法履行必要的调查、监管、税务征管或因突发事件外)。
(二)尊重外商生活习惯,不得干预外商正常生活。凡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场所(含宾馆、酒店和其它娱乐场所),应依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查乱罚。
(三)外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关部门必须限期依法查处。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家新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以及我市《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固企业准入条件》的标准,把好产业准入门槛.守住环境生态底线。
第八条:对引资贡献突出者奖励
(一)凡引荐外商来我市投资并促成项目办成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招阿引资奖励办法(汕府[200]6号)给予奖励,并参照《汕尾市实行招商引资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汕委[2007]7号)给予补助招商经费。
(二)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授予汕尾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第九条:本规定的外商指外国以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可参照本优惠规定实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汕府[2005]89号)同时废止。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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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8〕2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
电子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绩效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实施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控的结果,实行行政效能综合评价,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相关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电子监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六)效能与量化分析相结合;
(七)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八)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绩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六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监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洁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
(三)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四)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活动中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七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
(二)流程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规范、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期限合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收费合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承担的责任。
(七)廉洁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八)满意度。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满意程度。
(九)服务工作。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工作态度等情况的评价。
(十)电子政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和配合全市开展电子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咨询与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现场抽查和暗访。
(五)通过开展各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效能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第九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及行政服务在线系统等各种渠道,反映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发表建议。
第十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实行量化测评,采用评分制、扣分制和加分制,每季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测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四个等级设定对应分值,得分90以上为优秀,70-89为良好, 60-69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绩效量化测评结果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纳入《中山市直机关单位工作实绩考核依法行政考核量化指标》的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对量化测评中存在的问题和定期绩效量化测评不合格的部门,由市监察局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告诫书》。对屡次测评不合格,整改成效不显著的,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监控、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因行政行为违法而造成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作出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行政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非许可、核准、登记、备案及内部事务等其他行政行为的绩效测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1.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及说明
2.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1

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部门)

内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 被扣分数
政务
公开
(10分) 1、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公示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点、咨询和投诉电话,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内容 违反一次扣3分
2、申请书(表格)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表格)格式文本 违反一次扣3分
3、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系统上公开 违反一次扣3分
4、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享有救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违反一次扣3分
5、审查行政审批申请时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违反一次扣3分
6、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违反一次扣3分
7、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按期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3分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一次扣3分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公布法定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违反一次扣3分
10、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提供公众查阅 违反一次扣3分
11、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违反一次扣3分
1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违反一次扣2分
1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违反一次扣2分
1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违反一次扣2分
流程
规范
(14分) 1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违反一次扣2分
16、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违反一次扣2分
17、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违反一次扣2分
18、应当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 违反一次扣1分
19、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违反一次扣2分
20、依法应当上报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下级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违反一次扣2分
21、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应按期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一次扣5分


期限
合法
(14分)


期限
合法
(14分) 2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一次扣2分
23、依照法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违反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5分(被发出纠错指示信号的,按测评方法之四执行)
2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2分
25、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违反一次扣2分
26、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违反一次扣2分
收费
合法
(10分) 27、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一次扣10分
28、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一次扣5分
29、行政机关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违反一次扣5分
30、举行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违反一次扣5分
3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依据、项目和标准收费 违反一次扣2分





监督
检查
(12分)





监督
检查
(12分)
32、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违反一次扣10分
33、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以下行政审批: 违反一次扣10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34、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审批注销手续: 违反一次扣5分
(1)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审批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审批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5、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违反一次扣5分
36、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违反一次扣5分
37、行政机关实时、准确、齐全报送行政审批数据 违反一次扣2分
38、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结果 不良情况一次扣2分











法律
责任
(10分)













法律
责任
(10分)
39、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的 每次扣10分
40、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每次扣10分
41、无法定依据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每次扣10分
4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4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4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6、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因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8、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出现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审批结果变更,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导致行政诉讼并败诉,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廉洁
行政
(10分)
55、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七执行
56、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所收取费用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8、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满意
调查
(10分) 59、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每次扣5分,行政处分的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60、满意度调查表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 不满意每次扣0.1分,很差每次扣0.2分
服务
工作
(10分) 61、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热情有礼,按时上岗,标识明确,秩序良好 违反一次扣2分
62、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违反一次扣2分
63、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违反一次扣2分
64、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违反一次扣2分
65、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网上咨询与投诉 违反一次扣1分
66、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达10分钟以上的 每次扣2分
67、公示的咨询与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无人接听的 每次扣2分
68、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每次扣2分

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工作人员)

内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 被扣分数
政务
公开
(8分) 1、行政审批决定与否应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一次扣3分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一次扣5分
流程
规范
(15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违反一次扣2分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违反一次扣2分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违反一次扣2分
6、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违反一次扣2分
7、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违反一次扣2分
8、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的 违反一次扣1分



期限
合法
(15分)




期限
合法
(15分)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一次扣2分
10、依照法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违反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5分(被发出纠错指示信号的,按测评方法之四执行)
1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违反一次扣2分
12、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违反一次扣2分
13、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违反一次扣2分







监督
检查
(12分)


















法律
责任
(12分)















法律
责任
(12分) 14、实施监督检查不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违反一次扣10分
15、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职权撤消以下行政审批: 违反一次扣10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16、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审批注销手续: 违反一次扣5分
(1)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审批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审批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17、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违反一次扣5分
18、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违反一次扣5分
19、必须实时、准确、齐全报送行政审批数据 违反一次扣2分
20、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情况 不良情况一次扣2分
21、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每次扣10分
2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每次扣10分
2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6、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7、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2、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出现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审批结果变更,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3、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引起行政诉讼并发生诉讼结果败诉,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廉洁
行政
(14分) 34、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5、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依据、项目和标准收费而被责令退还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所收取费用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8、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满意
调查
(12分) 39、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每次扣5分,行政处分的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0、满意度调查表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 不满意每次扣0.1分,
很差每次扣0.2分
服务
工作
(12分) 41、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热情有礼,按时上岗、标识明确,秩序良好 违反一次扣2分
42、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违反一次扣2分
43、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违反一次扣2分
44、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违反一次扣2分
45、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网上咨询与投诉 违反一次扣1分
46、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达10分钟以上的 每次扣2分
47、公示的咨询与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无人接听的 每次扣2分
48、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每次扣2分


说明:
一、测评方法
(一)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按季度进行,半年、年度的总分取季度平均值。
(二)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收费合法、法律责任、廉洁行政、监督检查采取扣分制;电子政务采取评分与加分相结合;服务工作、满意度采取评分与扣分相结合;期限合法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
(三)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部门的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10%,流程规范占14%,期限合法占14%,收费合法占10%,监督检查占12%,法律责任占10%,廉洁行政占10%,满意度占10%,服务工作占10%。
电子政务为行政机关事项上网情况得分,满分为15分。
工作人员的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8%,流程规范占15%,期限合法占15%,监督检查占12%,法律责任占12%,廉洁行政占14%,满意度占12%,服务工作占12%。
部门和工作人员每部分最低得分为0分。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中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每次分别扣2分和5分。
(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情节轻微且没有达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度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按量化打分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扣分。
(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在每季度测评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七)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加分。
(八)同时涉及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不作重复扣分。上述所有扣分、评分及加分均同时计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得分内。
(九)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数据报送不完整等情况扣分的,扣分标准按单位行政审批业务办结总量的比例计算,每1%扣1分,最高扣5分。
二、组织实施
(一)行政机关的测评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工作人员的测评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二)市监察局应当收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自动传送的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信息作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收集行政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的结果,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机构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结果,作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市监察局还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组织检查等方式对被测评对象测评行政效能,并将结果作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按以下公式和方法确定:
1、部门量化测评得分=基本得分(政务公开情况+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收费合法情况+满意度情况+服务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奖励分)×折合系数+上网情况得分;
2、工作人员量化测评得分=基本得分(政务公开情况+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满意度情况+服务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奖励分)×折合系数。
奖励分=奖励基数 ×奖励比重
各单位采用相同的奖励基数3
奖励比重 =
(A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A类事项法定期限) ×(A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B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B类事项法定期限) × (B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C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C类事项法定期限) × (C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 +
(N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N类事项法定期限) ×(N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N类事项”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
“N类事项业务数量”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数量。
“业务总量”是指本部门业务申请件的总量。
“法定期限为1个工作日”如未出现黄、红牌的,按办结率100%进行计算。
例如,某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法定期限
事项1 10
事项2 15
事项3 4



某月,该单位办理的业务量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该事项的业务量
事项1 40
事项2 10
事项3 30


该单位当月办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按提前办结
工作日分类 提前办结
工作日 数量
事项1 A类事项 8 12
B类事项 7 13
C类事项 6 15
事项2 D类事项 12 7
E类事项 10 3
事项3 F类事项 3 17
G类事项 2 7


根据以上情况,代入公式计算:
业务总量 = 40 + 10 + 30 = 8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按提前办结工作日分类 公式子项:
(该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该类事项法定期限) ×(该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结果(%)
事项1 A类事项 (8 / 10) × (12 / 80) 12%
B类事项 (7 / 10)× (13 / 80) 11.38%
C类事项 (6 / 10) × (15 / 80) 11.25%
事项2 D类事项 (12 / 15) × (7 / 80) 7%
E类事项 (10 / 15) × (3 / 80) 2.5%
事项3 F类事项 (3 / 4) ×(17/ 80) 15.94%
G类事项 (2 / 4) × (7 / 80) 4.38%




奖励比重 =12% + 11.38% + 11.25% + 7% + 2.5% + 15.94% + 4.38% = 64.45
上网情况得分=已上网审批事项数量/应上网审批事项数量×15
折合系数
“折合系数”的计算方法与该部门的业务总量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的比例相关,其规则如下:
1、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0.5%以下的系数为1.0;
2、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0.5%-1%的系数为1.01;
3、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1%-5%的系数为1.02;
4、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5%-10%的系数为1.03;
5、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10%-15%的系数为1.04;
6、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15%-20%的系数为1.05;
7、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20%以上的系数为1.06。

附件2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满意度调查表
被测评部门: 测评时间:
编号 测评情况(请在对应字母中打√)
1 你对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2 你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3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4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服务技能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5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6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7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办事效率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8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文明仪表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9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10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标准是我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是支撑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转型的支撑作用,在充分总结“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302/W020130222370827541834.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17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



目 录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7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7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7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8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8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9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9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9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10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10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10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11
(一)指导思想……………………………………………………………11
(二)基本原则……………………………………………………………11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11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11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12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12
三、规划目标…………………………………………………………………12
(一)总体目标……………………………………………………………12
(二)具体指标……………………………………………………………13
四、规划任务…………………………………………………………………13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13
1.环境质量标准………………………………………………………14
(1)水环境质量标准…………………………………………………14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4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15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5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15
2.污染物排放标准……………………………………………………16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6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7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18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9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19
3.环境监测规范………………………………………………………19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20
(2)环境标准样品……………………………………………………20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21
4.环境基础类标准……………………………………………………21
  5.管理规范类标准……………………………………………………22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23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24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24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24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25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25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25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26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27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27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28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28
五、实施保障措施……………………………………………………………29
(一)加强组织领导………………………………………………………29
(二)增加资金投入………………………………………………………29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29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30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30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30
(三)完善管理制度………………………………………………………30
(四)加强科研支撑………………………………………………………31
(五)强化评估考核………………………………………………………31
(六)加强国际合作………………………………………………………31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 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一五”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体 系日臻成熟,总体水平迅速提高,标准作用更加突出,影响显著加强, 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工作能力日益提升,标准工作取得跨越式发展, 为“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环境保护标准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02 项,增长幅度 在 30 多年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历史上前所未有。截至“十一五”末期, 我国累计发布环境保护标准 1494 项,其中现行标准 1312 项。现行 标准体系由两级五类标准组成,分别为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 标准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环 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类 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截 至“十一五”末期,共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14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 138 项,环境监测规范 705 项,管理规范类标准 437 项,环境 基础类标准 18 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已经基本健全。 “十一五”期间,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了标准管理工作,北京、河南 等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上海实施环境保 护标准行动计划,黑龙江、山东、广东、天津、辽宁、福建等省(市)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截至“十一五”末期,现行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 63 项,比“十五”末期增加了 40 项。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 48 项涵盖造纸、制药、有色、建材、 机动车和施工机械等重点行业和污染源的国家水、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取消了按环境功能区设立不同排放限值的做 法,按照区别对待与统一要求相结合的策略规定新建和现有污染源 的排放要求。设立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水和大气污 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 案》,设立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设置了大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 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的要求。新发布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 收紧,平均收紧幅度在50%以上。
   “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排放标准减排化学需氧量 6.33%,减 排火力发电行业的二氧化硫 18.20%,水泥行业在产量大幅度增长的 情况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没有明显增加。全国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 动车排放标准,部分城市推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机动 车排放强度下降了 40%以上。造纸、火电和机动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 汰显著,行业技术进步加速。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修订并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启动了《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等 9 项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支持北京奥运 会和上海世博会等国家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制定发布了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 质量评价标准,在北京和上海等地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 放标准,并配套制修订车用汽油和柴油中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满足 太湖蓝藻事件、汶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境应急工作需要,及 时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
   促进环境管理规范化,制修订了一大批环境监测规范、环境信 息传输标准和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规范,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清 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环境保 护、核与电磁辐射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管理规范类标准。 积极支撑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面源污染防治 的环境保护标准。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多项规范 性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清 洁生产与审核等标准的制修订技术规范。修订发布了《地方环境质 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标准政务公开, 标准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开放了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的 意见反馈平台,设立了标准咨询热线电话,所有标准正式文本在政 府网站公开,摈弃了防复印套红印刷的做法。5 年来,公布标准 502 件、标准征求意见稿 473 件、标准行政解释文件 19 个。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部分标准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如水质标准“一水三标( 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空气质量 两项标准并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 允许浓度),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拆分方式有待完善。随着需要 监控的环境污染因子不断增多,环境监测规范的数量和技术水平距 离实际需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固废、生态、核与辐射、环评导则 等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由于环保标准规范性、程序性要求严格,标准的上位法、基础数 据、科研成果缺乏,以及环保标准工作任务重,制修订工作人员有限 等主客观原因,一些标准难以出台或者出台速度慢,不能及时满足环 境管理需求。部分标准的标龄较长,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工作 的需要。为支撑重点工作而进行的标准簇构建还需进一步深化。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重要标准、标准基础理论和标准体系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限, 部分使用者对于标准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入,部分标准发布后未能 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未能充分产生应有的效益。对于标准实施效果 的跟踪评估工作未全面开展,标准的适用性受到影响,依据标准实 施效果指导修订工作的机制尚不完善。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部分标准相关科研工作的针对性不强,成果缺乏系统性,对标准 制修订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重要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我国环境质量基准研究体系和应用国外基准的基本规则尚未 形成。相对于标准工作任务,标准工作队伍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单 项标准工作经费仍然偏少,不利于标准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 持改革创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不断推进环境管理转型, 努力实现新时期环保标准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 管理型转变、由侧重发展国家级标准向国家级与地方级标准平衡发展 转变、由各个标准单元建设向针对解决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建设转 变、由以标准制修订为主的工作模式向包括标准制修订、宣传培训、 实施评估、标准体系设计与能力建设的全过程工作模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围绕深化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 量和防范环境风险,加快标准制修订。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标准 簇,包含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和其他相 关配套标准,发挥标准组合效能,支撑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以污染减排、空气质量改善、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土壤环境 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化学品风险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等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 问题为重点,建立环境质量标准和重大排放标准等的制修订新机制, 提高单项标准投入,深化细化标准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标准质量。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从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转 变,更加需要发挥环境保护标准的导向、规范和依据作用。以完善标 准体系为基础,以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开展标准实施评估为突破,研 究分析制约标准实施的关键因素,更加紧密结合环境保护系统各部 门、各地方实际工作,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的适用性,充分发挥标 准对环境质量改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进一步突出环境保护标准在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以标准统领科研、技术、产业、健康、气候变化等各项工作,促进 构建完善的科技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战线,不断完善竞争机制,广 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并充分发挥优势单位的作 用。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扩大我国 环境保护标准的国际影响。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基本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环境管理制度相匹配 的科学的、系统的、适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针对重点 环境问题的标准簇,为环境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全面支撑。建立健全标准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机制,全面组织地方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全 过程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体系, 形成一支颇具规模的标准工作专业队伍和外围专家群体,进一步提升标准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具体指标
   1.在“十二五”期间共完成 600 项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 务,对其中若干项制修订任务进行优化整合,正式发布标准 300 余 项。基本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形成支撑污染减排、重 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的 8 大类标 准簇。
   2.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宣传培训机制,国家级培训 3000 人次以上, 带动地方培训 15000 人次以上。
   3.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开展 30 项左右重点环 境保护标准的实施评估,形成相应评估报告,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 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形成一支专业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形成相对稳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咨询专家约 500 人。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步伐,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参与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制修订,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全面和严格的地方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完成地表水、海水、空气、机场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标准的 修订工作,既反映我国特征,又逐步与国际接轨。完善地表水、空 气、入海河口、近海生态等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反映环境 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 一致。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以环境质量标准倒推 规划目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进 一步深化细化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 解决指标不协调的问题。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 体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针对性和独立性。落实分区管理战略, 完善富营养化评价要求,研究设置反映我国不同地域特征的湖泊富 营养化指标。研究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等控制项目 的可行性,防范环境风险。研究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水环境短期评 价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水质评价技术方法,推动设立达标规划制 度,推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完善河口与 海岸带水质评价方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修订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 允许浓度标准整合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增设 PM2.5 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 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 PM10 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污 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接轨。为客观表征我 国环境空气质量特征,服务公众健康指引,发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 指数(AQI)技术规定。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建立合理 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趋势评价工作规则,科学设置达标要求。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障安静适宜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为目标,修订机场周 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 研究瞬时噪声影响评价指标,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合理要求, 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的支撑。修订城市区 域环境振动标准,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追踪国际 环境噪声基准最新研究成果,推动开展我国公路和城市道路、铁路 (含高速铁路)、航空噪声的人群烦恼度调查研究。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包括农用地、居住类用地和工业 用地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 标。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手段,制订相关标 准,启动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确定和场地 人体暴露参数调查等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初步建立工业污染场地环 境风险管理与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逐步构建包含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生态 监测与评价标准三大类别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在进一步加强体系 设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生态 保护定量化阈值和实施机制研究,针对农村和自然保护区特点,探 索建立分区分类的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人为本,配套环境质量标准实施需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 重金属、颗粒物(PM10 和 PM2.5)、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为重点控制对象,通过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 体系、收紧排放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大气、固体废物和环境 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订 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深化细化重大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开展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实现以约 40 项(类)行业 型排放标准为主,综合型排放标准为辅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 设目标,其中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约 90%以上化学需氧量和 85%以上 氨氮工业排放源、95%以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
   制修订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厂、合成氨、纺织染整、有机 化合物制造、无机化合物制造、石油化工、农药、制革、啤酒、屠 宰与肉类加工、酒精与白酒、海水淡化、有色金属、电池、钢铁等 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相关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控制指 标和要求,保障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的严密性。研究完善工业园区 和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进一步研究国家水污染物间接排 放监控方案,在排放标准中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防范 环境风险。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 优化整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修订工作。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 综合型排放标准构成,共约 35 项(类)标准。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体系由道路、非道路的新车和在用车(发动机)排放标准构 成,共约 25 项(类)标准。其中行业型、通用型固定源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移动源排放标准共覆盖约 9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 烟尘排放源,8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
   制修订火电、钢铁、水泥、石油炼制、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稀 土、再生有色金属、电子、电池、锅炉、工业窑炉、涂装、印刷包装、 饮食业油烟、制药、医药、人造板、砖瓦、铸造、玻璃、陶瓷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相关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 放控制,加强对相关行业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的控制,特别是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要求,满 足风险防范需求。修订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 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保障污染监控体系的严密性。
   适应机动车工业高速增长情况下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以氮氧 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坚持道路与非 道路移动源并重,机动车与油品标准同步,开展机动车和其他移动 污染源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新机动车和移动式机械的 排放控制要求,完善在用移动污染源排放监控体系。全面实施国家 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布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 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动实施机动车 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保障标准实施。推进车 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和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实施,推 动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配合新能源汽车 推广,制订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强国际机 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国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燃油等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基于我国国情和固体废物 管理规律,逐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全 过程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基 础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类标准体系,促进固体废物鉴别、分类规范 化。针对固体废物产生的重点行业和环节,进一步明确控制要求。 强化和完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染控 制标准,修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控制标准,针对水泥 窑等工业窑炉共处置新兴技术,制订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从制修订建材生产、 再生材料添加、电子废物拆解和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不同资源再生 途径及其产品的污染控制标准入手,以环境风险评价为基础,构建 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资源再生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以铁路噪声排放标准为基础,兼顾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内河 航道等交通设施,整合制订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一步完 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制对象和方法,健全涵盖工业企业、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 4 类噪声源的高噪声活动或场所 噪声排放标准。强化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当 前机动车等移动源产品噪声管理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制订工程机械、 建筑服务设备、能源动力设备等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加强 环境噪声源头控制。加大标准实施力度,促进居民噪声污染投诉、 信访和纠纷的下降,推动解决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坚持安全第一,结合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利用的发展特点和水平, 推动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的基础研究,为标准的自主研究制定提 供支撑。适应核电与核工业快速发展的形势,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铀矿冶尾矿库等重点领域,开展相关标准制 修订工作,满足核与电磁辐射监管工作需要。
3.环境监测规范
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技术进展,以水、空气、土壤等环境要素为重点,不断加大采用先进技术方法的力度,提高方法的自动 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需求紧迫性,分步有序地完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障环境质量标准和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有效实施。制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验证工 作。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优先满足现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 测工作需要,加快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围绕环境质量标准实 施,加大自动监测方法制订力度,完善相关要求。针对各种有毒有 害物质控制需要,全面修订技术较为陈旧的现行方法标准,加大采 用成熟、可靠、高效的新检测技术的力度,力争尽早形成适度超前 于现行污染监控体系需要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建成具有一定 规模的方法标准“储备库”。加强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和生物样 品采集、前处理和保存方法标准的制订。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电磁 场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
   为满足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的需求,建立和完善现场快 速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开展新型在线监测方法标准以及高通量、定 性、定量和半定量的生物监测方法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增加和完善 地面和遥感监测指标,建立生态监测方法与技术体系。
(2)环境标准样品
   针对“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以及实施相应 监测方法标准的需求,开展基于环境水质、环境空气、土壤、生物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标准样品的研究,重点加强环境基体标准样品、 有机物标准样品、温室效应气体等标准样品的研制,做好环境标准 样品储备。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制修订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污染场地、环境噪声、环境 振动、辐射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针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需求, 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多项配套规范。为应对环境 污染事故,制订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制订生态环境 监测技术指南和生物多样性调查等技术规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污 染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制订沙尘暴和城市降雨径流污染 等监测技术规范。研究建立水、气、声等移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规范 和评价规范。强化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制修订,研究 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评价技术规范。适应环境管理需求,制订环境污 染争议调查、仲裁监测技术规范。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求,探 索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环境基础类标准
   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加 强环境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的名词、术 语和符号标准。探索开展模式、方法类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制修订 国家与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国家与地方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等为重点,加强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 规则文件的编制工作。完善环境标准样品研制技术导则,为规范环境标准样品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5.管理规范类标准
   紧密结合环境管理需求,根据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特点,进一步 加强管理规范类标准制修订。开展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饮用水源地保护、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环境应急与风险防 范等各类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结合标准实施评 估,对现行各类管理规范类标准进行清理。
   继续推进各类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 制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研究制订后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
   为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制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 规范、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 范等管理规范类标准,推进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
   初步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化学品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完善化学 品危害鉴别和分类,加强暴露评估和风险表征,逐步建立统一规范 的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标准体系。按照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需求, 研究建立化学品管理分类分级技术导则。完善合格实验室管理技术 规范。从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化学品处置的全生 命周期环境管理的角度,加强重点行业化学品环境管理标准规范建 设。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制订化工园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标准。
逐步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簇,根据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的 需求,研究制定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生物多样性就 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生物遗传资源采集、经济价值评价与等级划分, 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导则与规 范。制修订支撑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 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的标准与规范。
   研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标准簇,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 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研究 制定环境风险源调查与识别方法、环境风险评估方法、事故应急规 范等,修订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探索制订重点企业和 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防控制建设和管理规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 急决策指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预案和处置技术规范 等。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清洁生产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技 术指导。加快重点行业或领域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 指南与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不断加强环境标志产品标准 制订工作,推动可持续消费。以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保产业和其他 新兴产业的发展优化。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为持续提升环境保护标准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充分发挥标准在 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减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技术进步等方面 的作用,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要遵循“四结合”原则,即与当前 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工作相结合、与 长标龄标准复审工作相结合、与完善实施标准政策措施相结合。“十 二五”期间选取 30 项左右重大环境保护标准开展实施评估,包括声 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技术规范,电镀、制浆造纸、机 动车、生活垃圾填埋场、汽柴油输送和存储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等,同时带动相关环境监测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 准的评估。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将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列入环境保护标准年度工作计划。组 织环境保护部有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有关 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共同参与完成评估工作。将评估结 果作为标准制修订立项的重要依据,作为改进标准制修订方式、方 法的重要参考。鼓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评估, 积极支持各地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评估。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变化、环境管理要求变化、相关环境保护科研 和技术进步、环境监管实施能力等因素,重点评估环境保护标准实施 后的环境效益、经济成本、治理技术与达标情况。形成的评估报告中 明确制约达标的技术、经济和政策等关键因素,提出解决对策,形成 标准修订和相关标准体系调整建议,提出完善环境管理的工作建议。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工作机制,扩大环境保 护标准社会影响,推动标准实施。加大标准宣传培训力度,带动相 关人员全面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环境管理人员和企业管 理者学标准、用标准、守标准的良好风气。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
   建立统一有序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机制。宣传分为日常宣传和 强化宣传。多渠道广泛开展标准日常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网 络、期刊、报纸、热线、培训等渠道平台,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完 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网络体系。探索与环境日、地球日宣教活动相 结合,开展专题宣传。
   对于重要环境保护标准,开展强化宣传,搜集汇总舆情动态, 加强标准制修订过程宣传和发布后集中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及时了 解和准确理解环境保护标准。加大标准信息公开力度,在报纸或网 络上刊发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加强公众参与,涉及民生的 重要标准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坚持标准的公益性质,继续做好环境保护标准出版工作,并发 送至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环境问题、不同管 理环节的需求,出版相应适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汇编。
加强环境保护 标准基础理论与体系研究著作的出版工作。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
建立常态化环境保护标准培训机制。培训分为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的标准专题培训和各环境管理业务部门、各地、各行业自行组 织的标准培训等多种类型,以环境保护标准总体系和主要子体系、 “十一五”以来新发布实施的环境质量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相关配套标准规范为主要培训内容,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标准宣 贯网络,使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和全社会对标准的理解和把握水平显 著提高。
   全国层面统一组织的环境保护标准专题培训每年 2-4 次,“十二 五”期间重点开展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重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约 10 项标准及约 100 项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和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的培训。面向地方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各部门 和下属单位、部相关派出机构与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 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中央直属企业等单位,共 培训 3000 人次以上。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培训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主办,并指定具体 部门管理,既包括针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培训,也包括针对地方 环境保护标准的培训,共约培训 15000 人次。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
   着力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和体系构建工作。开展环境保 护标准制定方法完善、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等基础性工作,初 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理论体系。将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 完善作为一项常态化、长期性的工作。为满足新时期标准工作需求,加强环境保护标准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 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标准工作。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以国内外环境管理理念与制度研究为基础,重点开展和深化环 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与成本的评 估方法、环境质量标准达标规划制定方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机 制、区域、流域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方法、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制 定方法、企业周边环境质量要求、累积性污染物控制方法等各项基 础性工作,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参考国内外优先控制污染物评估筛选方法和相关环境质量标准 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项目,结合我国环境污染特征,开展我国水、 空气、土壤等环境保护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着手构建符合我 国国情的评估筛选方法,初步形成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并逐 步建立名录更新机制。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
   开展各种环境介质的环境质量标准、各种类型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环境监测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重点进行环 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移 动源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土壤与污染场地、固体废物、声与振动、 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标准的体系设计,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导则、化学品管理、环境信息及物联网、遥感环保应用等标 准体系设计。妥善处理好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综合型排放标准与行业型排放标准、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与配套标准的关系。研究开 展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措施。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国家级标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形成一支数量充足、专业 齐备、结构合理的工作队伍。按照建立最广泛环境保护“统一战线” 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强化竞争机制,吸引全国环境保护科研院所、 高校、中科院、行业协会、行业科研院所、环保企业等共同参与环 境保护标准工作,注重发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中 心在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水、空气(含移动源)、土壤、 声与振动、固体废物、化学品、生态、环境健康、环境监测等各领 域环境保护标准专家库,形成相对稳定的专家支持群体 500 人以上。 各地应同步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和专家队伍建设,鼓励地方企事 业单位参与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评估工作。
   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项与制修订机制,成立由行政部门、 科研专家、行业协会代表组成的标准审查技术委员会,加强对环境 保护标准立项与制修订的技术把关;对于重大环境保护标准,探索 组建联合编制组,充分吸纳相关领域一流专家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专家 咨询机构的作用,将科学研究和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重大标准决策的 前置条件。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
针对环境保护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逐步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物数据库。建立一套全面、高效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信息管 理系统,继续加强标准专业网站建设和标准热线维护工作。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把加快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作为探索中 国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重要实践内容,将严格实施环境保护标准、促 进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编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或工作计划,把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国家和地方标准培 训、评估等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在环 保科研院所中积极培养标准制修订人才和培训师,督促各级环境管 理人员和企业管理者学标准、用标准、守标准。
(二)增加资金投入
   为满足“十二五”环保重点工作需要,保证环境保护标准各项 相关工作,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需适当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工 作资金投入,提高单项标准制修订经费,特别是环境质量标准、污 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规范等的单项经费,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制 修订水平以及强化方法标准的试验验证。“十二五”期间,约需标准 经费投入 2.11 亿元,具体包括: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新立项 450 项标准,完成 600 项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整合 后发布涵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火电、钢铁、水泥、畜禽养殖、有色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配套的环境监 测规范、环境管理规范等 300 项以上标准,共约 1.42 亿元。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开展约 30 项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的环境保护 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共约 0.10 亿元。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开展环境保护标准的媒体与公众宣传、培训、文本及有关汇编 出版、培训教材编制与出版等工作,共约 0.09 亿元。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
   开展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及基础性工作、能力建设(全国监 测方法标准化委员会、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及标准动态信息管理、 标准专业网站、热线建设与维护、环保标准与基准基础数据库建设 等)、环保标准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共约 0.50 亿元。
(三)完善管理制度
   以“立项-制修订-发布-宣传培训-跟踪评估”为周期,逐步建 立环境保护标准五年滚动更新机制,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坚 持“有保有压、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把立项关,建立并严格执行标 准项目建议征集和制修订承担单位筛选公开制度。针对急需标准, 建立立项调整机制,加快标准审批程序,建立标准工作“绿色通道”。 针对部分标准类别,健全灵活的修改单制度。加强在订标准项目技 术管理,建立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和进展通报制度, 保障项目按时完成。
(四)加强科研支撑
   将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制定技术与方法、重点环境 保护标准制修订提供基础支撑的科研项目优先纳入环境保护公益性 行业科研专项及其他科研项目,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 大专项及其他专项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需求的相关科研项 目,为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制修订提供扎实的基础支撑。
(五)强化评估考核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主体,在 2015 年年底,对 规划实施及有关工作情况等进行评估考核。对承担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人员不定期进行工作绩效评估考核,将经费预 算执行率作为评估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绩效评估考核结果, 适用相应的奖惩措施。
(六)加强国际合作
   与主要发达国家、重要发展中国家、主要国际组织开展广泛交 流合作,深入了解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环境污染防治发展 历程、管理机制、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设置、标准制定方法、实施 机制与评估方法等,及时掌握各行业先进技术动态与发展趋势。跟 踪并参与全球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相关工作,继续做好世界贸易组织 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协调和国际机动车技术法规制定协调工作,不断 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