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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39:20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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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检察院要抓紧抓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保持检察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为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法律,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和“从重从严”两个方针,坚持“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从重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是我们长期一贯坚持的两个重要方针,是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经验总结。实践证明这两个方针是正确的,有效的,无论是当前还是今后,都必须长期坚持。对此,各级检察院要认识明确,毫不动摇。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执法工作中要切实贯彻这两个方针,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这两个方针的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和补充规定了有利于打击犯罪的条款,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这两个方针不动摇,决不能出现对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同时,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不变;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不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都要在年内抓几件、十几件典型的大案要案,特别是窝案串案,从立案、侦
查、起诉各个环节抓紧抓实,抓出新的成效。
二、要熟悉新法,抓紧规范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在执法转变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又要做好执行新法的准备,保证顺当过渡,紧密衔接。从现在起,就要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来规范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改变一些不适应法律新规定的习惯做法。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出庭以及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注意同新法规定相衔接。新法规定严于现行规定的,目前就可以执行;有的修改补充规定,虽然目前不能执行,也要注意探索经验,逐步向执行新法过渡。当前特别要重视规范侦查工作;严格批捕工作;改进起诉工作;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范执法监督工作。
三、要狠抓结案工作。要抓紧消化处理“严打”集中统一行动中拘捕的案犯。按照中央的要求,凡需要处以刑罚的,要争取在10月底以前将案件都起诉到法院。对依法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分类排队,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依法妥善处理小案。要力争在年内把已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基本办结,小案不能跨年。对贪污受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及时起诉到法院。要慎重适用免予起诉,不能用免诉作为突击处理案件的手段,依法该起诉的起诉,该撤案的撤案。新立案件要考虑法律修改所带来的变化。要抓紧办结错案赔偿案件。
四、要加强领导。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是当前涉及检察工作全局的一件大事。现在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不到4个月了,时间紧迫,任务很重,各级检察院必须加强领导,做好新旧法过渡时期的各项工作。一是各级检察长要直接抓,认真抓;二是要抓扎实,把准备工作做充分。要加强协调,及时解决业务工作和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的问题自身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党委和上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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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公路施工资质就位企业名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4号



关于公布公路施工资质就位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将经我部初审同意、建设部审查批准的公路施工资质就位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在今后的公路工程建设中,按照新的资质要求进行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管理。

附件:公路施工资质就位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一月六日


玉林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政发〔2003〕10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玉林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不降低企业职工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减 轻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支付 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 8〕44号)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和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区)直驻玉企业]和职工,根据本 企业的实际情况,参 加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经费来源及缴纳办法:
  (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年缴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参保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根据《财 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精 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列入成本;
  (二)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向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和缴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年初一次性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各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统一管理,独立核 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经费使用:
   (一)提取补充团体医疗保险费用(具体办法另文);
   (二)提取门诊医疗补助费用(补助办法另文);
   (三)设立困难补助经费专户(补助办法另文)。
   第五条 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补充医疗保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承办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管理 和监督工作;
   (三) 医疗管理、医疗监督和处罚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其他:
   (一)本办法标准费率,可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
   (二)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不能享受补充医疗保 险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