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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20:36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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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琼教师[2004]14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师范学院,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

为了加强我省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使我省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走上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的道路,现将《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并就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向我们提出及时的、建设性的反馈意见,以便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工作。

附件:1、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
2、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折算表


海 南 省 教 育 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从2004年至2008年,我省启动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为了使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建立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和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海南省小学教师专业成长档案》存档材料内容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定,海南省小学教师专业成长档案袋和《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印制,并分别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妥善保管。

第三条 从2004年起,我省实行小学教师参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培训所取得学分,由培训机构或组织培训部门负责登记,校本培训所取得学分由校长或学校指定有关人员登记,有关实行学分登记的依据材料必须存入教师本人专业成长档案袋备查。

第四条 严格按照《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折算表》所规定项目和标准实行学分登记,教学、教研、教具或课件制作中同一活动,同一成果或参加同一种竞赛获多级奖励只记学分最高一项,凡其他有可能出现的重复活动或成果的学分登记办法以此类推,不能重复计分。

第五条 学分登记关系着每一位教师切身利益,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单位必须指定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登记,绝不允许弄虚作假。对每一位教师校本培训所登记的学分,市县培训机构应每年一次作专门审查签章确认之后,方能有效。

第六条 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将每一位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情况张榜公布,以接受全体教师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所有登记受训项目和学分成绩,是教师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也是每一位教师参加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聘和教师任职续聘和晋升、评优所必须提供的重要材料和依据,并且作为考核评估学校师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使用《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的抽查和监督。

第八条 从2004年起,凡申报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必须提供《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并且规定每学年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10学分以上。凡是在我省第二轮培训周期内修满50学分以上者,由市县级培训机构审核,报省教育厅换发《2004-2008年度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九条 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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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高厅〔2004〕21号


  为了深入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根据近年来开展教学评估工作的实践和研究,我部对2002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运用评估工作积极地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建设,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本次印发的评估方案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本方案对医药等科类高等学校在部分指标上有特殊要求,具体标准将另行通知。今年下半年开始被评估的学校,要依据本方案搞好自评工作,并及时将评建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我部高等教育司。

  附件略

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


为了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山东半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扩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在山东半岛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七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
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自行审批;其他市地的项目审批权限为二千万美元以下;省外贸局、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项目审批权限为三千万美元以下。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均需报省经贸委、计委、经委等有
关部门备案。
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立项,由省经贸委纳入“对外项目库”,分批对外公布,有些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包括科研项目)的,经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三)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四)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五)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及其加工工业;
(六)建筑业。
外商投资上述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
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现有企业(包括经批准的乡镇和村办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进口国内暂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必需器材;农村为安排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
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设备,不论外汇来源,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对已进口但闲置不用的设备,征得海关同意并经省经委批准立项纳入技改计划,允许合理转让,享受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生产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及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免缴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外,外商投资企业产
品出口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五、直接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安排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货运车辆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必须进口的材料,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利用上述贷款
投资的项目免征建筑税。经批准,可先还贷,后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用产品税、增值税归还贷款;新增的出口创汇可先还贷,后分成。
利用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以及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信贷、对外发行债券、股票和经营外汇投资业务的金融组织的外汇贷款,可视同利用外资,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六、鼓励对外商品贸易与引进技术相结合。由省经贸委出具证明,对技贸结合进口的物资、物品,给予以下税收优惠:对需要进口成套的散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减按零部件税率征税;对于零部件在税则中没有单列税率的,减按整机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
税减按该产品应纳税额的60%计征。
七、为减少进口、发展出口,对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随附的关键设备和进行消化吸收所需进口的软件和样机,分别由省经贸委和经委出具证明,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消化吸收产品,按规定的管理权限,经鉴定,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由税务机关批准,给予
减免一到三年产品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八、鼓励采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方式改造老企业。国营、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可以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自有资金,以及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作为出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将厂房、设备、场地使用权,出租、承包、出售给外国投资者。
九、经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国内投资部分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所需信贷资金纳入年度计划。经省人民银行批准,也可由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多方筹集资金。
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凡属国内紧缺、需要进口的,其性能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价格和交货期适宜的,经批准,可以实行进口替代,国内用户优先选用,并允许收取全部或部分外汇。
十一、积极发展技术出口,以技术出口带动设备出口,经省计委、经贸委、科委和省外汇管理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出口所收外汇实行全额留成。机构设备生产企业可从出口所得人民币或外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给技术研制单位,数额多少,由双方商定。
十二、鼓励企业、团体、个人利用各种渠道和海外关系,介绍或承办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积极开拓民间劳务出口渠道。经批准,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各市可成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分公司,委托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签约。
十三、积极发展与内地省市多种形式的联营和合作,开办出口代理业务,扩大产品出口。由内地省市提供货源出口的,分成的外汇全部留给供货单位。
十四、在青岛、烟台、威海三个港口开展国际转口贸易,允许外国货物免税进出,但须存放在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十五、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省辖地级市、省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和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料件一次加工后不能直接出口的,经海关特许,可实行多次保税;对不具备建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可区别不同情况,
实行“全额保税、内销补税”、“全额征税、多退少补”或“全额征税、返销退税”。
十六、省和各市地成立外汇调剂机构。各类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以及准许调剂的其他外汇,都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相互调剂。
十七、经批准,国外金融组织,可在经济开放区的省辖地级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建立中外合资银行。上述金融机构,可参与国内证券交易、同行业资金拆借以及开展信托投资、租赁业务。
十八、经国家批准,可在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市划出一定区域,设立出口加工区或专业工业区。
十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允许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指定的地块承租和成片开发、利用、经营。对出让、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出租、赠与、交换及继承。可以地块和地面建筑物作股本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在国内外招聘。
二十一、鼓励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来我省承包某些科研设计单位、科研课题,同我省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共同开发出口新产品。对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国内外公开招标。对合作研究和承包科研单位、科研项目所需进口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仪器(表)及其配套设备和
附件、大中小及微型计算机系统等,均免征关税和产品税。
二十二、省在香港、美国、西欧等地的国际经济贸易中心城市设立综合性经贸机构。经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在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各类企业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和事业性经济实体,可到境外投资兴办非贸易性企业。
二十三、奖励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的有功人员。项目投产获利后,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确认为填补省内空白的高技术项目给予重奖,奖金数额由企业自定。引荐者属华侨、港澳台同胞,符合就业条件的亲属,可优先安排其亲属就业。
二十四、台湾投资者山东境内投资适用本规定。
二十五、本规定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1988年5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废止。)



199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