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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12:43  浏览:9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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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 厅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劳动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我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规范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办法,使其工资收入合理、适度地增长,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正副总裁或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得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 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 经营企业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
第九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单位商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实现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用于合资合作 企业中方职工的企业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得从该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由中方投资单位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监督、奖惩。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平均工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工资收入报中方投资单位、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外方人员的工资收入部分单列。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 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按实得工资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如实记录企业工资收入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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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发展纲要》中"关于加快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体系,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生产优质农产品"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近年来,随着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农业发展新阶段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由于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农产品的不科学收获,工业"三废"和城市垃圾的不合理排放,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建立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不严等,导致农产品污染比较严重,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引发的人畜中毒事件,以及出口农产品及加工品因农(兽)药残留超标被拒收、扣留、退货、索赔、终止合同、停止贸易交往的现象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到了非抓不可、必须下大力气治理的时候了。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需要;是加入WTO,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紧迫、重大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的基础上,以保护城乡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的监督控制,努力实现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和消费。

  "十五"期间,要通过政策、法规和技术等措施,努力使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基本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农用化学物质对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污染状况得到初步控制,建设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主要农产品实现按标准组织生产,安全指标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名牌农产品,大中城市的农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

  近两、三年,要把解决"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作为主要矛盾。蔬菜产品主要解决高毒有机磷类农药残留问题,茶叶主要解决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问题,水果主要解决农药残留和生长激素滥用问题;畜禽产品主要解决兽药残留和动物疫病问题,特别是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问题;水产品主要解决药物残留和贝类产品的污染问题。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五个环节

  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的监控,必须大力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等五个环节的管理。

  1.产地环境。与环保等部门一起,严格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解决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要抓紧制定相关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标准,全面开展农产品重点生产基地环境监测,采取切实有效的农业生态环境净化措施,保证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符合要求,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2.农业投入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通过市场准入管理,引导农业投入品的结构调整与优化,逐步淘汰高残毒农业投入品品种,发展高效低残毒品种。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尽快建立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的农业投入品品种。

  3.生产过程。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和灌溉、养殖用水。要加快推广先进的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高效低残毒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品种,推广配方施肥技术和有机肥、复混专用肥。健全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体系,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防疫和防治工作。加快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加大对动植物疫情的监督管理。

  大力发展农产品贮藏、保鲜和加工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公司加农户等办法,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标准化水平。通过龙头企业和营销组织,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品种布局和结构。要积极扶持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技术协会和流通协会,提高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4.包装标识。要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标明产地和生产单位,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的标识或标注。

  5.市场准入。在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要逐步建立农产品自检制度。产品自检合格,方可投放市场或进入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区销售。无论是生产基地,还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都要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接受执法单位对不合格产品依法作出的处理。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的监控,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检验、质量认证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技术推广、市场信息等工作。

  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重点是加快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并完善配套。要积极引进和采用国际标准,并逐步与国际接轨。近两、三年要重点加快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动植物疫病以及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力争到"十五"末,使我国主要农产品品种、生产、质量、安全、包装、保鲜等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基本配套,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环节都有相应的标准可遵循。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要切实加强部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生态环境质检中心建设,充实仪器设备,完善检测手段,尽快提高检测能力,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争取国际多边或双边认证。要加强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逐步健全省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生态环境检测检验站(所),尽快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同时,要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逐步配备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培训技术人员,开展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

  3.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要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标识认证为基础,积极推行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和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建设,大力培育具有市场前景的名牌农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绿色食品作为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发展方向,加快认证进程,扩大认证的覆盖面,使绿色食品在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扩大农产品出口创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发挥绿色食品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运作方式、质量安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4.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从2002年开始,农业部将在财政、计划等部门的支持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定点监测、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财政、计划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开展相应工作。

  在加大对农业投入品执法监督的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要把对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作为重点。对查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依法及时处理。要抓紧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以及农业生态环境管理等方面规章的起草工作。

  5.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进步。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快开发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快速、准确检测仪器设备和方法,研制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降解技术和产品。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丰收计划、跨越计划、"948"计划、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和动植物保护工程等农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作为重点。

  6.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信息工作。在实施"十五农村市场信息服务行动计划"过程中,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及时向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品牌等方面的信息。

  四、工作措施

  (一)抓好试点、示范

  在抓好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四大城市"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的基础上,从2002年开始,逐步扩大到部分省会大城市。要在建设好现有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示范的规模,增加示范内容。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办一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

  在加大无公害蔬菜、水果、茶叶生产基地建设力度的基础上,从2002年起,陆续建设全国性的无公害畜产品、水产品和热作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各地也要抓紧规划,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部以后安排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取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农业部在支持现有定点批发市场建立农药残留监测站试点的基础上,将逐步扩大支持的规模。各地也要加强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药残留监测站的建设,尽快提高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的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二)积极推动产销直挂

  农业系统要积极参与农产品流通,推动产销一体化的农产品流通机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与消费市场直接挂钩,发展多种形式的直供、配送、连锁服务,缩短农产品流通时间,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保证鲜活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要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民产销合作组织和经纪人队伍。

  (三)增加投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要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支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定、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市场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攻关、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等建设的投入。

  要利用市场机制,全面推行优质优价政策,通过基地建设、技术培训和市场专销等措施,充分调动农民生产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按照中央宣传部、农业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农村经济信息宣传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1〕9号)精神,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的宣传,增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氛围。要在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农业广播电视教育等培训计划中,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品牌等方面的培训内容。部属新闻单位,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介绍。

  五、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许多部门的工作,需要部门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共同努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计划、财政、经贸、科技、法制、卫生、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农业系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业系统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沟通与配合,分工协作,做好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我们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探索,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力争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国营和集体福利企业。
第三条 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缺和智力缺损人员。凡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均为福利企业。
第四条 新办福利企业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发给福利企业证书。改变福利企业的性质,撤销或并入其他企业,须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福利企业的办厂方向,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向辖区内的福利企业提取社会福利基金,并负责管理和使用;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保护、扶持政策。
第六条 福利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福利企业较多的地方,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经营服务型的福利企业公司。公司应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为福利企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
第七条 福利企业按产品实行行业归口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帮助福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生产布点时,要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的生产,并不得随意将产品转走。对适合残疾职工生产且销路较好的产品,应优先调剂和安排给福利企业生产。
(二)计划和物资部门对福利企业生产、建设所需原料、燃料,要积极给予支持和照顾;对生产国家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计划内原材料要保证供应;对计划外紧俏原材料,按市场价格优先供应。
(三)要帮助福利企业搞好技术改造。技术改造项目按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办法纳入地方计划及行业规划。
(四)对福利企业产品创优工作,要按照产品同其他企业同样对待。
(五)对福利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要列上户头,积极扶持。安排计划时,要优先考虑福利企业,贷款利率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给予照顾。
(六)要为福利企业优惠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活动,解决技术难题。
(七)要根据福利企业的需要,每年分配适当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充实和提高福利企业的技术力量。
(八)要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福利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八条 福利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全面推行承包经营或租凭经营责任制。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质量责任制,确保产品质量。
(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搞好新产品开发,提高经济效益。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管好用好企业各项基金。
第九条 福利企业利润的免税部分,民政部门可从中提取20%作为社会福利基金,用于发展福利生产和兴办福利事业,其余部分全部留作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乡镇办福利企业实现的利润免交税前10%的支农及补助社会性支出;税后利润(不含免税部分)分配比例,原则上按“六、
二、二”或“五、二、三”安排,即60%或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20%上交乡镇政府主管企业的经济组织用于统筹安排生产开发,20%或30%作为企业的福利和奖励基金。全民和其他集体福利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再从
福利企业中提取其他费用,不得在福利企业搞摊派。
第十条 国营和县以上集体福利企业招收新工人,按《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招收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鲁政发[1986]127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集体福利企业可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 福利企业应从工种安排和劳动定额等方面,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二条 福利企业应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福利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可参照同行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福利企业的职工实行退休养老金制度(或称退休保险金制度)。国营和县以上集体福利企业,按《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鲁政发[1987]55号文)的规定办理。其它集体福利企业,可参照当地社会统筹退休费用的提取办法及标准,由福利
企业按月提出,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福利企业要积极开展文娱和康复活动,不断增设娱乐、康复设施,以丰富职工的精神生活,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