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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20:58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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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黄岛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源工程,是指自洋河、漕汶河拦河坝至小珠山水库配水前池的所有工程设施。
水源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

第三条 小珠山水库是水源工程的调蓄水库,其权属不变,仍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工程的管理和水源工程水量的统一调度,其日常工作,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黄岛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供水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水源工程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优先满足黄岛区居民生活和国家重点项目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

第五条 水工程已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管理范围,由供水管理处会同胶南市、胶州市政府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由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六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
(二)爆破、取土、采石、挖沙;
(三)在水域内炸鱼、游泳、清洗衣物或向水域内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及其它废弃物;
(四)擅自引水、堵水;
(五)对水源工程及水质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经工程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一定区域,划为工程保护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八条 水源工程应建立健全水文观测点,搞好水量水质监测。

第九条 水源工程的橡胶坝、闸门、机泵,必须按照供水管理处的指令启闭。

第十条 水源工程的供电设施系专用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高压线和变电站低压套管以上(含低压套管)部分,由胶南供电公司负责管理;低压套管以下由供水管理处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从线路上架设支线。

第十一条 水源工程管理、维修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设备等,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由计划物资部门纳入计划供应。

第十二条 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源工程正常供水和设备维修的前提下,可根据季节性供水的特点,按有关规定开展综合经营。

第十三条 水源工程实行计划供水。
(一)用水单位应于每年十月一日前编制下年度用水计划,报供水管理处。
(二)供水管理处应根据各单位的用水计划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
(三)供水计划中用于农业部分的供水调度,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将用水情况及时通知供水管理处。

第十四条 为农业供水的水费,由胶南市有关部门按《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规定的标准征收;其它供水的水费和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征收。
小珠山水库作为水源工程调蓄费,由供水管理处按季与小珠山水库管理所结算。

第十五条 水源工程供水,可实行征收年基本水费的办法。
基本水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

第十六条 供水水费收入中的库区移民扶助金由供水管理处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政发〔1991〕373号)



199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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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引荐海外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引荐海外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引荐海外客商、侨胞和港澳台胞来宁投资,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海外引荐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经验资确认后,可按外商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的千分之二奖励引荐者。合资、合作项目的奖金由中方单位列支,或者计入企业的开办费。独资企业的奖金由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基金列支。
第三条 凡引荐海外投资属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以及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社会公益项目,可按客商实际出资额的千分之三奖励引荐者。奖金来源同第二条。
第四条 凡引荐海外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评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的,除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奖励引荐者外,企业还应在投产后的两个财政年度内按毛利润的千分之三一次性奖励引荐者。所提奖金计入销售成本。
第五条 凡引荐海外赠款、赠物的,经验资确认后,可按外商实际赠款额的百分之一奖励引荐者。奖金由接受赠款单位列支。
第六条 凡引荐海外客商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或向市赠款、赠物的,除按本办法奖励外,还应按客商实际投资额每300万美元(市区投资)或200万美元(县郊投资),为引荐者安排一名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外地或农业户口人员在投资企业就业,并解决户粮关系。照此计算超过3名时
,以3名为限。
用工手续在资金到位一年后办理。由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携带《南京市引荐海外项目奖励登记表》和验资报告到市劳动局办理。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主管局(公司)及市有关部门,应按本办法对合资合作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荐者进行奖励,市开放办对独资企业引荐者进行奖励。项目引荐者应根据项目需要向受益单位提供外商的有关资料,并积极协助各方建立可靠联系,努力促使项目成功;开放办及受益单位
应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到位一年后对引荐者进行奖励。
第八条 引荐者所得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实施。宁政发[1988]301号《南京市引荐海外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5年5月16日
谈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田永东


  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所谓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即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控诉职能主要由国家的公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被害人或其他单位、个人也可行使。在我国,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辩护职能,是指反驳起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决的职能。
  一、控审分离
  所谓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利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被动性是审判的一个重要特点,此即“不告不理原则”。
控审分离的意义在于:一是使国家司法机关内部有明确具体的分工,有利于强化国家追诉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诉的质量;二是使审判机关中立化,保证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
  二、控辩平等对抗
  所谓控辩平等对抗,是指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不仅要设置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相对抗,而且双方应当诉讼地位平等地相对抗,这是辩护职能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职能是为了针对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其合法权利,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委托的辩护人来行使。因行使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不论在权力、手段和物质条件上都明显超过被追诉人,从实际力量对比来说,双方是难以对抗的,故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必须刻意构建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程序,以保证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应当注意:控辩平等对抗集中体现于审判程序,而在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中,则应根据程序运作的特点适用这一理念。
  三、审判中立
  所谓刑事审判中立,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没有中立就谈不上公正。审判中立是对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职能的基本特征。
  为了保证审判中立,控审必须分离,而且控辩双方主体在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必须平等。总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互相联系,构成控辩审三者之间最科学最合理的关系,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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