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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9:28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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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全国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与“十一五”节能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2009年三季度以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能源需求大幅增加,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趋势减缓,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不断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十一五”前四年,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截至2009年末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6006万千瓦,2010年又计划关停1000万千瓦,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提前一年完成减排任务。电力行业是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大户,也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二氧化硫排放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一半以上,理应为国家节能减排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做好了,对完成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当前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

二、加大电力监管力度,切实保证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小火电机组监督管理,对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及时撤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差别电价、脱硫电价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检查力度,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电力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节能减排信息统计分析,建立节能减排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电力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电力企业节能减排台帐管理制度;继续推进火电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实现与电力监管机构信息平台的联网,确保脱硫设施的投运以及稳定、达标运行。要对电力企业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适时编制发布相关信息。

(四)加强调度监管。要督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科学调度和节能发电调度,加强需求侧管理,及时向发电企业和有关部门发布调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电能耗和电网网损情况。

(五)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加大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优化全国电力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发电权交易,推动淘汰高污染、高能耗发电机组。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督促电力企业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

(六)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围绕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和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组织力量开展深度报道和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电力企业要努力转变发展方式,切实落实企业节能减排责任

(一)电力企业要积极履行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确保今年关停100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任务。

(三)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优化电力调度运行,提高发电机组效率和电网运行效率。

(四)要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成本控制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制定节能减排方案,通过节能减排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定期研究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工作重点和要求。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对照国家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三)电力监管机构要定期对电力企业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强化电力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责任考核,依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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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若干政策规定

四川省


关于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若干政策规定
四川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在平反冤错案、科技人员归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从知识分子中选拔优秀干部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这对于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
、创造性,促进四化建设,起了良好作用。但是,就全省来说,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情况还很不平衡,在有些地方、有些单位还没有真正落实,少数单位甚至存在推、拖、顶的情况。因此,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问题上,首先应当对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作出的政策规定和具体
措施,认真做到一条一条地落到实处,决不容许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提出,今后经济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这两件大事。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加强知识分子工作,形成尊重知识和知识分子的社会风气。要依靠智力开发智力,依靠智力开发财力,依靠智力迎接新技术革命的
挑战,依靠智力促进改革和开放,依靠智力建设两个文明。从国家建设的大局出发,结合四川实际,对全省专业技术队伍,必须采取稳定和加强的方针,同时积极促进省内人才和智力的合理流动,以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为此,省委、省政府就改进知识分子工
作的有关政策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按照稳定和加强全省专业技术队伍的方针,采取积极措施,努力使知识分子能够就地充分发挥作用。对在中央部属的科研单位和企业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地、各部门应坚决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76号、77号文件的规定,稳定、巩固、充实、提高三线艰苦地区
的国防科技队伍。这些科研单位和企业应积极参照省和所在地区有关政策措施,改善知识分子、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规定的指令性任务后,应挖潜力,发挥优势,与外单位签订技术协作合同,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外开展技术有偿咨询服务工作,积极支持
地方建设。三州、渡口和边远山区县,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和财力的可能,制定一些具体办法,给知识分子、科技人员以比较优厚的待遇。
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做到人尽其才。对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专业技术干部,本单位要尽可能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专长予以调整和合理安排;确实无法解决的,可在本系统、本地区进行调整;少数在本系统、本地区不能解决的,可以跨系统、跨地区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对急需的
人才,可以实行招聘。人才流动要坚持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流向合理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支持从城市到农村、乡镇,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去工作。只要符合这个原则,用人单位愿意聘用,本人要求调整的,原工作单位应予以支持;如果其他单位急需,原单位对要求调
离的专业技术人员安排显然不当的,又不愿调整,经过做工作还卡住不放的,允许本人辞职,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到急需人才的单位工作,其工资级别和工龄不受影响。公安、粮食部门根据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办理户口、粮食关系,原单位应迅速移交调离人员档案,办理有关手续。成
渝两市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一般不要到缺少人才的专县去招聘;少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在本地又不能发挥其专长的,可经当地人事部门同意后,个别予以解决。
三、挖掘人才潜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工厂企业等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兴办附属企业,开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训练班,也可与外单位签订经济技术协作合同,或组织各种形式的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及综合
试验基地,还可以采用借用、借调、讲学,担任顾问,开展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智力交流。所得纯收入,作为计划外收入,另立户头,用来建立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厂(院、校、所)长基金;要从中确定合理的比例,发给直接参加人员;个人所得不计入
奖金总额。
四、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可以应聘到外单位兼职、兼课,担任技术指导或顾问,或临时承担讲学、讲课、科研、设计等工作,并按照协议书从聘用或邀请单位取得适当报酬。
五、改革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全民所有制的专业技术干部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全民所有制的关系和政治待遇不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要求,再调回全民所有
制单位工作。这类调动,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手续。调到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除保留原有待遇外,还享受调入单位给予的待遇。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实行定级工资,并享受该单位规定的各项待遇。
六、改革专业技术干部的原有调配办法。省属以下企业(含省属企业)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在各企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采用调配、招聘、借调、借用等多种办法,进行人才和智力交流。普教、卫生、文化系统的专业技术干部也可采取企业之间的人才、智力交流的
办法。中小学教师跨系统的应聘、调动,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述各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凡需调入成、渝两市的,须经省事局及成、渝两市人事局同意。
七、积极推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改革。要经过试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上海交大的成都电子研究所的改革经验,与工农业生产部门订立科研有偿合同,对外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观内实行课题承包责任制。这些单位在条件成熟时,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作量制和岗位
制,并逐步推行人员聘用制。
八、发挥已退休的老年知识分子的作用。积极支持和鼓励已经退休而身体尚能承担一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起来,建立退休工程师协会、退休教师协会、退休医务工作者协会等,承担开发智力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发挥余热为四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并从中取得相应的报酬。
九、进一步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了继续解决好知识分子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除应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他们家属“农转非”的已有规定外,下列人员的家属,现为农村户口,并符合“农转非”的,允许转为城镇户口:(1)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家属
“农转非”问题,除国务院、中央军委77号文件列举的我省四个单位外,还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扩大到渡口市、少数民族州、县和边远山区,(2)除成渝两市(不含郊县)外,中教五级,小学三级的现任骨干教师,成渝两市区内中教五级、小教三级被评为市以上的优秀教师;(3)
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政工、行政和其它工作的区、科级干部或业务骨干的大专毕业生,在“农转非”的问题上,享有同届毕业、条件相当的有专业技术干部职称人员的同等待遇;(4)一九六O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县级以上党政干部。此外,由省拨给各地区少量“农转非”的控制
指标,用以个别解决本地区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职称、但确属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家属的“农转非”问题。在工作条件上,要采取措施,安排一定的时间使专业技术干部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学术交流、调查研究、专题考察等活动,不断给他们提供新的信息资料,从而提高他们的技术
业务水平,加快知识更新。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发予适当的书报补贴费。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对有重大贡献的知识分子,应给予特殊待遇。有些创造发明和科研成果,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当给以重奖。
十、关心知识分子的政治进步。要继续解决知识分子入党难的问题,对申请入党的都要及时逐个的进行研究,加强教育、培养,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入党。要把知识分子的中德才兼备、比较年轻、有管理才能、适合做领导工作的优秀干部,选拨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加
强对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历史地位和肩负的历史重任,进一步树立热爱科学事业,热爱社会主义的商尚情操,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自觉克服各种错误思想,加强团结,共同努力,为祖国四化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1984年7月21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依据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有关规定,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国家有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和服务功能,在基本药物目录内配备药品,合理确定使用的品种数量。
第六条 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率应分别达到100%、95%、90%以上。
第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第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和调剂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及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超常预警,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行政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确保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医师和药师基本药物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和药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绩效工资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基层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医师和药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的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基层医疗机构,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对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处分,并依法吊销责任医师行医资格。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布监测评估相关信息,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应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