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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0:39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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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17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7月27日




附件:《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207/t20120727_213211.htm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一)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四)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
(一)申请表;
(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投资计划书;
(四)资金来源说明书;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九)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一款规定的第(六)、(七)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合格投资者发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报送方式进行备案。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除外。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中国银监会对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意见(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
(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应。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七、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合格投资者提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服务,并开立相应账户,投资范围应符合对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八、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股指期货;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九、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十一、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十三、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申请表






















附件:

编号(No):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CUSTODIAN BANK OF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QFIIs)

致:
To:

申请人:
Applicant:

重要声明:本申请人董事会保证本申请所载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ACKNOWLEDGEMENT: The applicant’s Board of Directors hereby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that this Application contains no false representations, misleading statements or material omissions, and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accuracy and completeness of the contents.
(说明:除非另有标明,请用中文填写本表。)
(Note:please fill out this application in Chinese,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托管人名称
Name of the Applicant 中文:
English:
在境内持续经营时间
Continual operations in P.R. China
上一会计年度实收资本
Paid-in capital in the latest accounting year
境内注册地址
Domicile in P.R.C.
境内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No. of financial business license in P.R.C.
境内经核准的业务范围
Approved Business Scope In P.R.C.
是否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Availability of sufficient professionals eligible for custody business
最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如有,请说明。
Material breach of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s in the recent three years. If yes, please specify.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Name and contact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his/her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pplicant(in English if necessary)
上栏人员签名
Signature of the aforesaid senior management (in English if necessary)
联系人(Contact person):
电话(Tel):
传真(Fax):
电子邮件(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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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废止)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1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完成《工会法》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总工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国外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经济、技术、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必须在开业投产六个月内建立工会。
对必须建立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有权督促指导组建工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经营者应予支持。
第五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及其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依法撤销的,应当及时清理经费、财产,提出处理意见,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后妥善处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省总工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分别经自治州总工会、设区的市总工会、省总工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省直管基层的产业工会和省直工会审查确认,并报省总工会备案,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设常务委员会的,需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按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征求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和上一级工会的答复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待遇。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九条 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条 工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维护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也可以就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民主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予以支持协助。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代表和组织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处理;拒不纠正、处理的,工会应当支持受侵害职工依法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十二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维护女职工在劳动权益、住房分配、劳保福利、晋级晋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享有的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督促落实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措施,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有权要
求纠正,处理。
第十三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制作劳动合同文本,有关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条款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四条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保险福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等事项,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前,应将名单和理由通知工会,吸取工会意见。如果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成员中的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依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职工和工会提供法律咨服务,维护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经有关部门和工会共同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投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工会发现生产过程中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向企业行政方面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无效,情况紧急时,有权支持或者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
第二十条 工会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和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有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在作出职工伤亡事故结论或者工伤鉴定前,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起草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医疗、住房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必须吸收同级工会代表参加研究,听取意见。
工会应当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会具体负责组织由人民政府授予的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工劳动模范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动竞赛奖励费,用于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凡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企业行政方面应当执行。
国有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的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公有资产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的工会主席,应当代表职工参加或者列席本企业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有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人数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发展生产,提高效益。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参加或者列席本企业董事会会议。企业讨论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职工奖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与本企业工会建立协商制度。协商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就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与其经营者进行交涉、谈判或者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职工活动,一般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与单位行政方面或者经营者协商,行政方面或者经营者应当统筹安排。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可按有关规定扣交,并扣收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应当按照有关制度管理。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严格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定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审查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工会用工会经费兴建或者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属于工会所有。人民政府和单位行政方面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人民政府、单位行政方面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已被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必须依法返还和赔偿。
属于基层工会所有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行政方面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可以兴办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会兴办企业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待遇与国家机关的离休、退休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5日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0月1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85年10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决
定》修正)

规定
第一条 官井洋是我国著名的大黄鱼产卵场。为切实保护大黄鱼资源,加强对官井洋大黄鱼的繁殖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龟鼻、佛头角、虎屿头、瓦窑前、东安、大屿、舟子角、东洛岛、可门角、陶沃、虎尾、鸡公山岛、斗帽岛、白称潭、打石场、叠石、青屿、渔潭北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保护区界各点的经纬度附后。
保护区界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置“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标志。
第三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围缯和拖网作业;严禁炸鱼、毒鱼、电力捕鱼、敲■作业等破坏水产资源的捕鱼方式。
第四条 保护区流动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定置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6月16日至9月15日。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渔业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颁发。
禁渔期间,如确需科研、探捕的,须持有管理站颁发的特别许可证,并悬挂由管理站制定的特殊标志。
第六条 对在保护区内从事渔业生产的,管理站可征收大黄鱼繁殖保护、增殖费。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及其它污染物和废弃物。保护区周边不得安排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城澳港口岸的建设项目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保证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对保护区周边的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保持保护区的水质达到《海水水质标准》的一类标准要求。
第九条 对繁殖保护大黄鱼资源有显著贡献,或使大黄鱼资源免受重大损失的,管理站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管理站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管理站”是保护区的专门管理机构,在省水产厅的指导下,实施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省水产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调整后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经纬座标

第一点 龟 鼻 北纬26度36分50秒、东经119度42分24秒;
第二点 佛头角 北纬26度42分25秒、东经119度43分30秒;
第三点 虎屿头(岱岐头) 北纬26度43分0秒、东经119度47
分18秒;
第四点 瓦窑前(关厝埕) 北纬26度40分12秒、东经119度5
4分18秒;
第五点 东 安 北纬26度40分0秒、东经119度55分24秒;
第六点 大 屿 北纬26度37分36秒、东经119度55分54秒;
第七点 舟子角 北纬26度33分54秒、东经119度56分24秒;
第八点 东洛岛 北纬26度25分30秒、东经119度55分0秒;
第九点 可门角 北纬26度25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12秒;
第十点 陶 沃 北纬26度26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42秒;
第十一点 虎 尾 北纬26度33分6秒、东经119度47分48秒;
第十二点 鸡公山岛 北纬26度34分15秒、东经119度47分4
8秒;
第十三点 斗帽岛 北纬26度36分3秒、东经119度47分33秒;
第十四点 白称潭 北纬26度36分21秒、东经119度46分24
秒;
第十五点 打石场 北纬26度37分3秒、东经119度45分28秒;
第十六点 叠 石 北纬26度36分57秒、东经119度45分9秒;
第十七点 青 屿 北纬26度36分47秒、东经119度44分26
秒;
第十八点 渔潭北 北纬26度36分42秒、东经119度44分0秒。

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龟鼻、佛头角、虎屿头、瓦窑前、东安、大屿、舟子角、东洛岛、可门角、陶沃、虎尾、鸡公山岛、斗帽岛、白称潭、打石场、叠石、青屿、渔潭北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保护区界各点的经纬度附后。


二、第七条修改为:“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染物和废弃物。保护区周边不得安排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城澳港口岸的建设项目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对保护区周边的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保持保护区的水质达到《海水水质标准》的一类标准要求。”
四、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管理站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调整后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经纬座标为:
第一点 龟 鼻 北纬26度36分50秒、东经119度42分24秒;
第二点 佛头角 北纬26度42分25秒、东经119度43分30秒;
第三点 虎屿头(岱岐头) 北纬26度43分0秒、东经119度47分18秒;
第四点 瓦窑前(关厝埕) 北纬26度40分12秒、东经119度54分18秒;
第五点 东 安 北纬26度40分0秒、东经119度55分24秒;
第六点 大 屿 北纬26度37分36秒、东经119度55分54秒;
第七点 舟子角 北纬26度33分54秒、东经119度56分24秒;
第八点 东洛岛 北纬26度25分30秒、东经119度55分0秒;
第九点 可门角 北纬26度25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12秒;
第十点 陶 沃 北纬26度26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42秒;
第十一点 虎 尾 北纬26度33分6秒、东经119度47分48秒;
第十二点 鸡公山岛 北纬26度34分15秒、东经119度47分48秒;
第十三点 斗帽岛 北纬26度36分3秒、东经119度47分33秒;
第十四点 白称潭 北纬26度36分21秒、东经119度46分24秒;
第十五点 打石场 北纬26度37分3秒、东经119度45分28秒;
第十六点 叠 石 北纬26度36分57秒、东经119度45分9秒;
第十七点 青 屿 北纬26度36分47秒、东经119度44分26秒;
第十八点 渔潭北 北纬26度36分42秒、东经119度44分0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19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