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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40:01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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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赋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告诫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未完成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序时进度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为成员单位,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参加。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监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
  第五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约谈时限
  对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间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进行。
  第七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对乡镇政府(办事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将对该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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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2010〕第6号


  《邢台市“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9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大群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一城五星”规划管理,促进“一城五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一城五星”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是指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以下简称“五县市”);“ 一城五星”的具体范围包括邢台市中心城区和“五县市”的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及其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 “一城五星”区域内规划应实行交通设施统筹、市政设施统筹、区域职能分工统筹、产业布局统筹、居住区建设统筹、规划管理统筹。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一城五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一)负责统筹编制“一城五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
  (二)负责协调“五县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和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民宅之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五)负责“一城五星”区域内主要连接道路、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的规划审批;负责组织“五县市”城区内重要公共建筑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方案的专家评审;
  (六)指导监督“五县市”规划分局的规划稽查工作。
  第六条 “五县市”规划分局接受市城乡规划局和属地县市政府双重领导,受属地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对属地县市规划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一)具体承办总体规划、区域统筹规划及其它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组织属地城市、县城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负责承办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乡村公园规划的编制;
  (四)负责督促和指导属地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负责审查或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之外、属地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七)负责属地的规划稽查和批后监管工作。
  第七条 “一城五星”区域内的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城乡规划,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制定,按《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执行。
  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乡规划、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五县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其它规划的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区通往“五星”的主要道路和“五星”城区内主要街道两侧的建设项目规划,按下列规定实行统筹管理:
  (一)连接市区至沙河纬三路的107国道、钢铁路、京广铁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沙河市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沙河市区温泉街、京广路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二)连接市区至内丘南外环的107国道、京广铁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内丘县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内丘县城康庄路、107国道县城段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三)连接市区至任县兴源路的郭守敬大道、北环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任县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任县县城滏阳路、永康大街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连接市区至南和兴业路的邢临高速公路、邢清公路、百泉大道东延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南和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南和县城和阳大街、宋璟大街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石武客运专线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属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
  第十条 在朱庄水库、野沟门水库等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一条 邢台县峡谷群、九龙峡、天河山、黄榆岭,沙河市秦王湖、北武当山,内丘县太子岩·扁鹊庙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属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二条 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市规划稽查机构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指导“五县市”规划稽查工作;
  (二)负责对“五县市”规划稽查机构执行的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三)负责中心城区之外、规划直管区内邢台县所属的皇寺、会宁、南石门、羊范、祝村、晏家屯以及豫让桥办事处等七乡镇办事处严重违法建设的查处;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五县市”规划稽查机构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属地内的规划稽查工作。对规划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章工程查处工作;
  (三) 负责属地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竣工认可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性收费和处罚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和稽查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 “五县市”政府应加强对规划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辖区内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负责;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和防止违法建筑;强化和完善规划委员会的职能;强化规划经费保障职责,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村规划、地形图测绘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一城五星”规划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是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不断地摸索和总结经验,推动
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开展。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是解放后发展起来的。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建设了一批热电厂,初步奠定了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用节能资金又扶植了一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使这项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不仅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而且促进了工业生
产,方便了群众生活。但总的来看,城市集中供热在我国仍然发展较慢。据一九八五年统计,在北方一百零八个城市中,仅有三十个城市建立了集中供热设施,供热面积四千九百万平方米,只占这些城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7%,城市居民基本上仍用分散的小锅炉和小煤炉采暖。城市集
中供热发展较慢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明确的政策;建设资金缺少稳定来源;管理体制不健全,一些热力公司供热管理水平较低;出厂热力价格不够合理。为了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应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城市供热应该明确集中供热的方针。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并且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今后,集中供热要根据工业用热和生活用热的需要,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开发地热等多种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
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凡是新建信住宅、公用设施和工厂用热,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都应采取集中供热,一般不再建分散的供热锅炉房。
二、健全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体制城市供热设施,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各部委业务分工的规定,由建设部归口管理,负责拟定城市供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凡生活用热规模较大的城市可以设立热力公司,负责城市热网、集中锅炉
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建设各类供热锅炉房,应由计划部门组织规划、环保、供热管理、劳动、煤炭供应等部门审查批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中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以工业用热为主的蒸汽供热设施的管理工作,可采取企业自管、电力部门管理和地方管理等
多种形式。为有利于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建议现归水电部管理的以供热为主的小型热电厂,其供电对电网影响不大的,经双方协商后,可下放地方管理或改为企业的自备电厂,并同时划转财政、燃料指标和人员。所发电量可由电网采取代售办法处理。电价可参照国家经委《关于小火电电
价的规定》(经生字[1985]371号)执行。各部门管理的热电厂向热网供热,供需双方应签订合同,并各自纳入计划。热网管理部门要按照热源的供热能力发展用户,避免盲目扩大。供热所需的煤炭指标,由地方按计划调拨给供热电厂。
三、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为推动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热源厂和热网的建设要紧密配合,同步进行。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解决,一是地方自筹;二是向受益单位集资,受益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自有的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
适当拿出一部分用于供热建设;三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适当拿出部分资金补助城市民用集中供热热网的建设;四是国家根据情况,可给予部分节能投资,以补助热力建设。
四、对城市集中供热采取优惠政策和合理的价格政策城市集中供热是公用事业,社会效益好。城市供热企业,是服务性的生产企业,利润甚微,因此,国家要采取优惠政策。个别城市的供热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调节税,以加强城市供热企
业热力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热力价格要按照热源生产单位、热力公司和用户三兼顾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效益,合理确定。
五、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的立法和管理工作为了适应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的需要,应及早制定城市集中供热规范、技术标准、管理条例等法规。城市供热企业要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大力加强企业管理,减少能耗,防止跑、冒、滴、漏,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管
理水平。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198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