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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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机构改革和政社分开不能在一九八三年年底以前进行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推迟到一九八四年年底以前进行。
1983年9月2日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2号)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2004年10月12日
A章总则
第23.1条适用范围
第23.2条特别追溯要求
第23.3条飞机类别
B章飞行
总则
第23.21条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第23.23条载重分布限制
第23.25条重量限制
第23.29条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第23.31条可卸配重
第23.33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第23.45条总则
第23.49条失速速度
第23.51条起飞速度
第23.53条起飞性能
第23.55条加速-停止距离
第23.57条起飞航迹
第23.59条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第23.61条起飞飞行航迹
第23.63条爬升:总则
第23.65条爬升:全发工作
第23.66条起飞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第23.67条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第23.69条航路爬升/下降
第23.71条滑翔:单发飞机
第23.73条参考着陆进场速度
第23.75条着陆距离
第23.77条中断着陆
飞行特性
第23.141条总则
操纵性和机动性
第23.143条总则
第23.145条纵向操纵
第23.147条航向和横向操纵
第23.149条最小操纵速度
第23.151条特技机动
第23.153条着陆操纵
第23.155条机动飞行中升降舵的操纵力
第23.157条滚转率
配平
第23.161条配平
稳定性
第23.171条总则
第23.173条纵向静稳定性
第23.175条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第23.177条航向和横向静稳定性
第23.181条动稳定性
失速
第23.201条机翼水平失速
第23.203条转弯飞行失速和加快转弯失速
第23.207条失速警告
尾旋
第23.221条尾旋
地面和水上操纵特性
第23.231条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23.233条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23.235条在无铺面的道面上的使用
第23.237条水上运行
第23.239条喷溅特性
其他飞行要求
第23.251条振动和抖振
第23.253条高速特性
C章结构
总则
第23.302条载荷
第23.302条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
第23.303条安全系数
第23.305条强度和变形
第23.307条结构符合性的证明
飞行载荷
第23.321条总则
第23.331条对称飞行情况
第23.333条飞行包线
第23.335条设计空速
第23.337条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第23.341条突风载荷系数
第23.343条设计燃油载重
第23.345条增升装置
第23.347条非对称飞行情况
第23.349条滚转情况
第23.351条偏航情况
第23.361条发动机扭矩
第23.363条发动机架的侧向载荷
第23.365条增压舱载荷
第23.367条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
第23.369条机翼后撑杆
第23.371条陀螺和气动载荷
第23.373条速度控制装置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第23.391条操纵面载荷
第23.393条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
第23.395条操纵系统载荷
第23.397条限制驾驶力和扭矩
第23.399条双操纵系统
第23.405条次操纵系统
第23.407条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第23.409条调整片
第23.415条地面突风情况
水平安定和平衡翼面
第23.421条平衡载荷
第23.423条机动载荷
第23.425条突风载荷
第23.427条非对称载荷
垂直翼面
第23.441条机动载荷
第23.443条突风载荷
第23.445条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
副翼和特殊装置
第23.455条副翼
第23.459条特殊装置
地面载荷
第23.471条总则
第23.473条地面载荷情况和假定
第23.477条起落架布置
第23.479条水平着陆情况
第23.481条尾沉着陆情况
第23.483条单轮着陆情况
第23.485条侧向载荷情况
第23.493条滑行刹车情况
第23.497条尾轮补充情况
第23.499条前轮补充情况
第23.505条滑橇式飞机的补充情况
第23.507条千斤顶载荷
第23.509条牵引载荷
第23.511条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水载荷
第23.521条水载荷情况
第23.523条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第23.525条载荷的假定
第23.527条船体和主浮筒载荷系数
第23.529条船体和主浮筒着水情况
第23.531条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
第23.533条船体和主浮筒底部压力
第23.535条辅助浮筒载荷
第23.537条水翼载荷
应急着陆情况
第23.561条总则
第23.562条应急着陆动态要求
疲劳评定
第23.571条金属增压舱结构
第23.572条金属机翼、尾翼和相连结构
第23.573条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第23.574条通勤类飞机金属件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第23.575条检查及其他方法
D章设计与构造
第23.601条总则
第23.603条材料和工艺质量
第23.605条制造方法
第23.607条紧固件
第23.609条结构保护
第23.611条可达性措施
第23.613条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第23.619条特殊系数
第23.621条铸件系数
第23.623条支承系数
第23.625条接头系数
第23.627条疲劳强度
第23.629条颤振
机翼
第23.641条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操纵面
第23.651条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第23.655条安装
第23.657条铰链
第23.659条质量平衡
操纵系统
第23.671条总则
第23.672条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第23.673条主飞行操纵器件
第23.675条止动器
第23.677条配平系统
第23.679条操纵系统锁
第23.681条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第23.683条操作试验
第23.685条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第23.687条弹簧装置
第23.689条钢索系统
第23.691条人为失速阻挡系统
第23.693条关节接头
第23.697条襟翼操纵器件
第23.699条襟翼位置指示器
第23.701条襟翼的交连
第23.703条起飞警告系统
起落架
第23.721条总则
第23.723条减震试验
第23.725条限制落震试验
第23.726条地面载荷动态试验
第23.727条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第23.729条起落架收放机构
第23.731条机轮
第23.733条轮胎
第23.735条刹车
第23.737条滑橇
第23.745条前轮/尾轮操纵
浮筒和船体
第23.751条主浮筒浮力
第23.753条主浮筒设计
第23.755条船体
第23.757条辅助浮筒
载人和装货设施
第23.771条驾驶舱
第23.773条驾驶舱视界
第23.775条风挡和窗户
第23.777条驾驶舱操纵器件
第23.779条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第23.781条驾驶舱操纵手柄形状
第23.783条舱门
第23.785条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第23.787条行李舱和货舱
第23.791条旅客通告标示
第23.803条应急撤离
第23.805条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第23.807条应急出口
第23.811条应急出口的标记
第23.812条应急照明
第23.813条应急出口通道
第23.815条过道宽度
第23.831条通风
增压
第23.841条增压座舱
第23.843条增压试验
防火
第23.851条灭火瓶
第23.853条客舱和机组舱内部设施
第23.855条货舱和行李舱防火
第23.859条燃烧加温器的防火
第23.863条可燃液体的防火
第23.865条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他飞行结构的防火
闪电评定
第23.867条电气搭铁和闪电与静电防护
其他
第23.871条定飞机水平的设施E章动力装置
总则
第23.901条安装
第23.903条发动机
第23.904条自动功率储备系统
第23.905条螺旋桨
第23.907条螺旋桨振动
第23.909条涡轮增压系统
第23.925条螺旋桨的间距
第23.929条发动机安装的防冰
第23.933条反推力系统
第23.934条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反推系统试验
第23.937条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第23.939条动力装置的工作特性
第23.943条负加速度
燃油系统
第23.951条总则
第23.953条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第23.954条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第23.955条燃油流量
第23.957条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第23.959条不可用燃油量
第23.961条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第23.963条燃油箱:总则
第23.965条燃油箱试验
第23.967条燃油箱安装
第23.969条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第23.971条燃油箱沉淀槽
第23.973条油箱加油口接头
第23.975条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第23.977条燃油箱出油口
第23.979条压力加油系统
燃油系统部件
第23.991条燃油泵
第23.993条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第23.994条燃油系统部件
第23.995条燃油阀和燃油控制器
第23.999条燃油系统放液嘴
第23.1001条应急放油系统
滑油系统
第23.1011条总则
第23.1013条滑油箱
第23.1015条滑油箱试验
第23.1017条滑油导管和接头
第23.1019条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第23.1021条滑油系统放油嘴
第23.1023条滑油散热器
第23.1027条螺旋桨顺桨系统
冷却
第23.1041条总则
第23.1043条冷却试验
第23.1045条涡轮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第23.1047条活塞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液体冷却
第23.1061条安装
第23.1063条冷却液箱试验
进气系统
第23.1091条进气
第23.1093条进气系统的防冰
第23.1095条汽化器除冰液的流量
第23.1097条汽化器除冰液系统的容量
第23.1099条汽化器除冰液系统详细设计
第23.1101条进气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第23.1103条进气系统管道
第23.1105条进气系统的滤网
第23.1107条进气系统过滤介质
第23.1109条涡轮增压器引气系统
第23.1111条涡轮发动机的引气系统
排气系统
第23.1121条总则
第23.1123条排气系统
第23.1125条排气热交换器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
第23.1141条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
第23.1142条辅助动力装置控制
第23.1143条发动机操纵器件
第23.1145条点火开关
第23.1147条混合比操纵器件
第23.1149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
第23.1153条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
第23.1155条涡轮发动机的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
第23.1157条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第23.1163条动力装置附件
第23.1165条发动机点火系统
动力装置的防火
第23.1181条指定火区的范围
第23.1182条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
第23.1183条导管、接头和部件
第23.1189条切断措施
第23.1191条防火墙
第23.1192条发动机附件舱隔板
第23.1193条发动机罩及短舱
第23.1195条灭火系统
第23.1197条灭火剂
第23.1199条灭火瓶
第23.1201条灭火系统材料
第23.1203条火警探测系统
F章设备
总则
第23.1301条功能和安装
第23.1303条飞行和导航仪表
第23.1305条动力装置仪表
第23.1307条其他设备
第23.1309条设备、系统及安装
仪表:安装
第23.1311条电子显示仪表系统
第23.1321条布局和可见度
第23.1322条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第23.1323条空速指示系统
第23.1325条静压系统
第23.1326条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第23.132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3.1329条自动驾驶仪系统
第23.1331条使用能源的仪表
第23.1335条飞行指引系统
第23.1337条动力装置仪表安装
电气系统和设备
第23.1351条总则
第23.1353条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第23.1357条电路保护装置
第23.1359条电气系统防火
第23.1361条总开关装置
第23.1365条电缆和设备
第23.1367条开关灯
第23.1381条仪表灯
第23.1383条滑行和着陆灯
第23.1385条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第23.1387条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第23.1389条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第23.1391条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3.1393条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3.1395条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第23.1397条航行灯颜色规格
第23.1399条停泊灯
第23.1401条防撞灯系统
安全设备
第23.1411条总则
第23.1415条水上迫降设备
第23.1416条气压式除冰套系统
第23.1419条防冰
其他设备
第23.1431条电子设备
第23.1435条液压系统
第23.1437条多发飞机的附件
第23.1438条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
第23.1441条氧气设备和供氧
第23.1443条最小补氧流量
第23.1445条氧气分配系统
第23.1447条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第23.1449条判断供氧的措施
第23.1450条化学氧气发生器
第23.1451条氧气设备防火
第23.1453条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
第23.1457条驾驶舱录音机
第23.1459条飞行记录器
第23.1461条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G章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23.1501条总则
第23.1505条空速限制
第23.1507条使用机动速度
第23.1511条襟翼展态速度
第23.1513条最小操纵速度
第23.1519条重量和重心
第23.1521条动力装置限制
第23.1522条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第23.1523条最小飞行机组
第23.1524条最大客座量布置
第23.1525条运行类型
第23.1527条最大使用高度
第23.1529条持续适航文件
标记和标牌
第23.1541条总则
第23.1543条仪表标记:总则
第23.1545条空速指示器
第23.154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3.1549条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第23.1551条滑油油量指示器
第23.1553条燃油油量表
第23.1555条操纵器件标记
第23.1557条其他标记和标牌
第23.1559条使用限制标牌
第23.1561条安全设备
第23.1563条空速标牌
第23.1567条飞行机动标牌
飞机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第23.1581条总则
第23.1583条使用限制
第23.1585条使用程序
第23.1587条
性能资料
第23.1589条载重资料
附件A简化设计载荷准则
第A23.1条总则
第A23.3条专用符号
第A23.5条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审定
第A23.7条飞行载荷
第A23.9条飞行情况
第A23.11条操纵面载荷
第A23.13条操纵系统载荷
附件B
附件C基本着陆情况
附件D机轮起旋和回弹载荷
D23.1机轮起旋载荷
附件E
附件F试验方法
附件G持续适航文件
G23.1总则
G23.2格式
G23.4适航限制条款
附件H自动功率储备系统的安装
第H23.1条总则
第H23.2条定义
第H23.3条可靠性及性能要求
第H23.4条功率设定
第H23.5条动力装置控制—总则
第H23.6条动力装置仪表附件I水上飞机载荷
关于修订《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技术说明
三、修订内容说明
四、修订参考资料
五、CCAR23部本次修订涉及的条款
来源:中国民航报
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10日,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以下简称卫校)基础教学和医院临床教学各自的优势,加速发展中等护理教育,更好地适应卫生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校与医院联合办学是加速培养护士的有效措施之一,它属于正规教育制度,应纳入国家教育事业计划,参加省内中专统一招生考试。学生毕业后由卫校发给毕业证书,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待遇。
第三条 卫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可实行总校与分校管理体制,卫校为总校,医院设立护士分校。总校和分校在培养学生方面是一个整体,教学过程采取分段负责制。
二、条件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凡准备实行总校和分校体制的卫校与医院,按照隶属关系,须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卫生部门审核批准,报省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 实行总校与分校体制的卫校,应是按照国家教委(86)教职字010号文颁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学校,并须有较好的办学条件,较强的师资队伍和较齐全的教学设备,具有指导分校教学业务等方面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 设立分校的医院,一般应是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医院,并须具备承担分校教学工作的能力,能提供适应分校教学要求的兼职师资、实习条件、教学设备和相应的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
第七条 分校一经批准设立不得随意停办,如确需调整或停办,须由总校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报省卫生部门审核批准,报省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调整或停办的分校,应保证在校学生完成全部学业,不得遣散或提前结业和分配工作。
三、职责范围
第九条 总校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报总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学籍管理、教学计划的制订与执行、教材的提供、学生的毕业考核、毕业证书的发放以及毕业分配工作;
2.负责完成普通文化课及医学基础课的教学工作;
3.做好学生在总校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工作;
4.搞好教学质量管理,指导分校的教学业务,经常深入分校听取意见,有计划地组织总校与分校专兼职教师的教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指导改进教学工作;
5.协助分校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分校的专任和兼职教师的人选,在分校提名的基础上,由总校审核聘任;
6.负责提供学生在总校学习期间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十条 分校的主要职责:
1.按照总校统一的教学计划,负责完成临床课的理论教学与临床实习,并保证教学质量;
2.认真选派临床经验丰富并具有一定教学能力的主治医师、医师、护师和护士长担任分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3.负责学生在分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工作;
4.配合总校做好学籍管理和毕业分配工作;
5.负责提供学生在分校学习期间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6.规划分校的基本建设,不断改善分校的办学条件。
四、编制和待遇
第十一条 设立分校的医院应有一定的教学编制。分校的教学编制可参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颁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根据分校的规模制定相应的编制定额。其中专任教师编制应放在有授课任务的各临床科室,统一安排使用,也可设临床专职教师的编制。
第十二条 分校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福利待遇与总校的教职工同等对待,享受寒暑假,班主任按总校规定发给班主任津贴,专职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医院也可聘请他们兼任相应的临床职务。他们的考绩亦应作为晋升和表彰的依据。
第十三条 分校兼职教师的待遇也应作出合理规定,以利教学工作。他们的考绩亦应作为晋升和表彰的依据,总校也可聘请他们兼任相应的教学职务,并应按规定发给授课酬金。
第十四条 分校所在医院在办学中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在学生分配上应给予适当优惠,除了统一下达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外,可按在校毕业生20-25%的比例择优留用。
五、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 分校的正常教学经费在卫生事业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科目内列支,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按有关定额标准核给总校,总校根据分校承担的教学任务和在校学生数拨给分校所在医院的财务部门,也可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正常的教学经费直接拨到分校。
第十六条 分校经费由所在医院财务部门兼管,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由分校教学办公室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年终向总校或有关部门报送决算。
六、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各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并有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该项工作,主管处室具体指导,协调总校与分校工作。
第十八条 总校应设立分校工作管理部门,该部门属学校的中层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以及各有关科室的密切配合下,负责做好分校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分校由所在医院的业务院长(或护理部主任)兼任校长,下设分校办公室,负责学生在分校期间的教学及管理工作。分校办公室属医院的中层机构,可设专职主任也可由护理部主任兼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和专职班主任。分校的人事关系隶属医院,教学工作受总校及医院双重领导。
第二十条 凡实行以上体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工作细则,报省教育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