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37:11  浏览:9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国家计委、地矿部 等


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规定

1990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地矿部、建设银行

根据地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促进地质行业》伍结构调整,组织发展多种经营的通知》精神,为支持各地质勘探部门队伍结构调整,经研究,在“八五”期间从国家地质勘探费预算中垫付部分资金,作为多种经营周转金,用于地质勘探部门、单位组织富余人员发展多种经营。现就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设立原则
1.各地质勘探部门在保证完成年度国家地质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八五”期间暂在每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的5%以内,在上报年度地质工作计划的同时,提出垫付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计划和队伍结构调整计划,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地矿部批准后,在国家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中单列。各部门按照国家计划,通过建设银行总行从部门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中下达“多种经营周转金”限额,转入“中央委托贷款基金”科目“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2.多种经营周转金是国家支持地质队伍结构调整的财政资金,是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的组成部分,由各地质主管部门统一分配,建设银行负责监督拨付。周转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完成地质队伍结构调整任务以后,该项周转金逐年转入各部门地质勘探费中,用于地质工作。
3.多种经营周转金采取由各地质主管部门委托贷款的方式,实行低息贷款,收回再贷,周转用于扶持多种经营。
4.多种经营周转金的投入,要保证集中安排到安置能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能真正使转产人员同地质勘探费脱钩的多种经营项目上去。
二、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多种经营周转金主要用于垫付多种经营单位流动资金、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项目。转产中凡开办新建项目的,要从基建投资中予以解决,如果要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也应按照基建管理权限和基建程序办理,纳入有关地质主管部门或地区的基建计划。
三、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条件
1.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国家法规,符合地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促进地质行业队伍结构调整,组织发展多种经营的通知》要求。
2.用于垫付多种经营单位流动资金和设备购置的,必须报经各地质主管部门批准。申报的多种经营项目,其流动资金总额和设备购置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应占一定比例。


3.用于多种经营企业技术改造的,应按有关技术改造规定及审批程序执行。技术改造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应占一定比例。
4.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具有偿还能力和安置效益。多种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开户。
四、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分配和指标管理程序
按照上述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条件,年度开始后由二级管理机构编制年度分项目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计划,经省(区、市)建设银行审查签证后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分配和下达年度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计划,并在其“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存款额度内,按照年度计划分次填制“中央委托贷款”、“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指标通知书,通过建设银行总行统一下达给二级管理机构和省(区、市)建设银行。
二级管理机构向省(区、市)建设银行实行统借统还,并同省(区、市)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申请支用贷款。经批准的计划内多种经营单位使用二级管理机构统借统还资金时,双方应签订内部经济协议或合同,订明分年上交二级管理机构资金数额和款源,分别送省(区、市)建设银行和多种经营单位开户建行备核。多种经营单位应按内部经济协议或合同要求,按期将应上交的资金及时汇交二级管理机构的开户建行,用以归还借款本息。
每年终了后1个月内由借款单位(二级管理机构)填制“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格式如附件),经贷款建行(省、区、市建设银行)签证盖章后,于1月底前上报地质主管部门和建行总行投资部各一份,作为回收再贷的依据。
五、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年限、贷款利率和贷款的偿还
1.用于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5年之内偿还。
2.用于技术改造、设备购置项目的周转金,从投产之日起6年之内归还。
3.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年利率为2.4%,贷款利息自支用之日起计算,按年结息,由多种经营企业从多种经营收入中支付(列入多种经营成本);也可从借款单位其他存款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挂帐。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80%返回给地质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户,继续支持多种经营活动。其余20%作为手续费收入留给贷款建行。
4.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本金还款来源和还款办法,根据其贷款的不同用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5.多种经营周转金是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转入资金,其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不计付存款利息。
六、从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中划出的多种经营周转金,由各部门列入年度地质工作支出,在“地质其他支出”项下增列“多种经营周转金支出”。
七、地质勘探单位安置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职工,其有关工资、福利等开支,应由多种经营的成本及收入留成负担。暂不能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其人员经费开支,可继续按现行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预算内地质勘探费按逐年递减的原则予以补贴,以促进多种经营单位经费开支尽快与预算内地质勘探费脱钩。
八、该项资金垫付以后,各部门、单位不得再自行从地质勘探费中垫付资金投入多种经营单位。
九、各地质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和地矿部备案。
十、本规定自1991年起实行。
附件:地质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格式)
附件:
年地质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
主管部门
----------------------------------------------------------------------------
|序| | 金 额 |
| | 项 目 |----------------------------------------------|
|号|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⒈|核定贷款指标累计 | | | | | | | | | | | | |
|--|--------------------|--|--|--|--|--|--|--|--|--|--|--|--|
|⒉|年初贷款余额 | | | | | | | | | | | | |
|--|--------------------|--|--|--|--|--|--|--|--|--|--|--|--|
|⒊|发放贷款累计 | | | | | | | | | | | | |
|--|--------------------|--|--|--|--|--|--|--|--|--|--|--|--|
| |其中:本年发放 | | | | | | | | | | | | |
|--|--------------------|--|--|--|--|--|--|--|--|--|--|--|--|
|⒋|归还贷款累计 | | | | | | | | | | | | |
|--|--------------------|--|--|--|--|--|--|--|--|--|--|--|--|
| |其中:本年归还 | | | | | | | | | | | | |
|--|--------------------|--|--|--|--|--|--|--|--|--|--|--|--|
|⒌|年末贷款余额 | | | | | | | | | | | | |
|--------|------------------|----------|------------------------------|
|贷款建 | |借款单 | |
|行签章 | |位签章 | |
|签证日期| 19 年 月 日|签发日期 | 19 年 月 日 |
----------------------------------------------------------------------------
说明:借款本金和利息各填一页报告单,并在报告单上注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教育)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培训证书管理上,还存在着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和不够规范等问题。须大力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特
别是证书的管理,使培训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为此,人事部决定实行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证书是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培训证书全国统一式样,由人事部监制,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通用。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经商财政部有关部门同意,印制证书工本费从中央财政拨给人事部的行政机关事业费中列支。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人事部提供证书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制作、管理和发放。
三、培训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共八位数。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八位序号前加“国”字;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八位序号前加本地区的汉字简称。八位数字自左至右第一、二位为部门或地(市)代码,后六位为证书序号。
四、培训证书发放对象为公务员,证书由公务员本人保管。公务员参加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及其它类型的培训均应在证书上登记。公务员参加上述各类培训时,须将培训证书交与施教机构,由施教机构负责登记培训科目、学
时和成绩,学员所在单位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五、政府人事部门对培训证书实行不定期验证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验证工作。如发现私自涂改证书登记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形的,由验证机关收缴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六、建立健全培训证书补办、更换制度。对损坏或者遗失的培训证书,由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和施教机构提供的培训情况证明,经发证部门同意后补发,并按要求补记证书登记内容。培训证书全部登记签满后,凭原证书由发证部门更换,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
七、已经印制和发放培训证书的单位,应逐步更换全国统一的培训证书,更换证书工作在2000年7月1日以前完成。
八、1993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1日期间,公务员参加的各类培训,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予以确认,并做好衔接工作。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实行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一次系统整顿,切实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促进公务员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1999年6月24日

株洲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株洲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含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及各级政府部门。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要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和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室、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 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都承担本行政区、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