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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16:11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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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
(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
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
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
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
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
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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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2]26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2-07-17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科学技术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技术创新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技术创新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项目:  
(一)在某一学科领域中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在关键技术上有突破,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其成果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学术界公认的;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较大技术发明,其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保证国家安全做出较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八条 科技成果必须是在本溪行政区域内的创新,具有市以上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对技术创新奖的获奖项目和获奖个人,分别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30项。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本溪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立委员15至19人,其中包括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至4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应当依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五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以及等级的建议,同时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和个人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认定结论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交书面异议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及认定结论公布后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种类、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及奖励种类和等级决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具体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将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候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具体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0月8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本政发[1986]79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地位,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现就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三、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力: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提供其子公司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得到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五、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
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申诉理由成立,可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六、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原因。如果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了解到公司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199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