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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08:27  浏览:8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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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工作,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为四类:
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
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
三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等;
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各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
本办法所称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
第四条 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自然环境现状;
(二)本行政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
(三)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发规划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变化预测;
(五)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水水质现状和保护目标;
(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功能、位置和面积;
(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保护目标可达性分析;
(八)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确因需要必须进行调整的,由本行政区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七条 各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执行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规定的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
(一)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二)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三)三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执行不低于三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四)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执行不低于四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第八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组织拟订地方海水水质补充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组织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可以组织拟订严于国家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地方海水水质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对入海河流河口、陆源直排口和污水排海工程排放口附近的近岸海域,可确定为混合区。
确定混合区的范围,应当根据该区域的水动力条件,邻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要求,接纳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因素,进行科学论证。
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洄游通道。
第十条 在一类、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破坏红树林和珊瑚礁。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危害保护区环境的项目建设和其他经济开发活动。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新的排污口。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置的排污口,依法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现有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在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近岸海域环境状况统计,在发布本行政区的环境状况公报中列出近岸海域环境状况。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公布检查和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防治船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污染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用语含义
(一)海洋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
(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是指对珍贵、稀少、濒临灭绝的和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海洋动植物,依法划出一定范围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三)水产养殖区是指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海洋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区域。
(四)海水浴场是指在一定的海域内,有专门机构管理,供人进行露天游泳的场所。
(五)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是指在海上开展游泳、冲浪、划水等活动的区域。
(六)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是指从事取卤、晒盐、食品加工、海水淡化和从海水中提取供人食用的其他化学元素等的区域。
(七)一般工业用水区是指利用海水做冷却水、冲刷库场等的区域。
(八)滨海风景旅游区是指风景秀丽、气候宜人,供人观赏、旅游的沿岸或海洋区域。
(九)海洋港口水域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港区水域、通海航道、库场和装卸作业区。
(十)海洋开发作业区是指勘探、开发、管线输送海洋资源的海洋作业区以及海洋倾废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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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 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和发布
第六条 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其具体测算方法附后。
第八条 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
第九条 最低工资率应考虑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和行业可以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率。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确定最低工资率时,应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率及其依据、详细说明和最低工资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区域、行业和人员,下同)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报告后,应召集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如其报送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妥的,有权提出变更意见,并在十五天之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五天之内未收到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的,或接到变更意见对原确定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作出修订后,应当将本地区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后七天内发布。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应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
第十五条 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率调整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按照其确定时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十六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十九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第二十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率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

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A、L、U、E、a)
M 最低工资率;
C 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A 平均工资;
L 劳动生产率;
U 失业率;
E 经济发展水平;
a 调整因素。
国际上采用的确定最低工资率的具体测算方法有八种,分别是: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累加法、超必需品剔除法、平均数法、生活状况分析法、分类综合计算法、经济计量分析法。下面重点介绍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
1.比重法 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 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食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最低工资率后,再考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劳动生产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
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9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5,最低食物费用为60元,恩格尔系数为0.7,平均工资为25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最低工资率为:
最低工资率=90×1.5+c=135+c元 (c为调整数)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最低工资率为:
最低工资率=60÷0.7×1.5+b=128.6+b元 (b为调整数)
国际上一般最低工资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最低工资约为100-150元。
那么,可以得出该地区的最低工资率为130元/月。
得出最低工资率后,一定要进行可行性验证,尤其要看大部分企业是否承受得了,然后再最后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管辖不当的案件再审时应否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管辖不当的案件再审时应否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6月2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6月16日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如果原审基层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属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审理的案件作为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审理,以至错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管辖不当的案件再审时应否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省临沧地区中院请示我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中院管辖的三种刑事案件,有的基层法院作为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现在检察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中院应按第一审案件还是应按提审案件审理?我们认为,原审管辖不当,以至错判,现应按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由中院作第一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检察院可以抗诉。
我们的意见妥否,请指示。
198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