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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14:22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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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3]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临沂市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民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民营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临政发〔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1996年1月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其从业人员可从1996年1月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从登记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从登记参保之月起缴纳。
  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民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民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登记参保和缴费;逾期仍不登记参保和缴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因不设帐册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帐册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对缴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4.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拒绝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行检查或拒绝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及拒绝执行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对缴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对不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民营企业,要按照税收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督促其参保缴费。
  第六条对拒不参保缴费的民营企业社会保险案件,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严、从快执行到位。
  第七条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对拒不参保缴费的要公开曝光。
  第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民营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其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推选和对其给予表彰奖励的前提条件。对拒不参保缴费的民营企业,其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不能评为劳动模范和获得各种荣誉称号、不予奖励,已获得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其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要将参保缴费的有关情况通报给当地人大或政协机关。
  第九条对完不成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和缴费任务的县区,市财政部门将适当减少对该县区社保方面的资金指标;养老金出现缺口时,市级不予下拨调剂金,其缺口部分由县区全额承担。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按征缴养老保险费总额的规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定期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给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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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建设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城乡建设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
合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严格把关,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明确技
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
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从技术复杂
工种的高级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名称。根据城乡建设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评定及聘任技师的名称统一称为某
工种技师,例如,瓦工技师、木工技师等。

  在劳动人事部没有统一印发技师合格证书以前,可使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工人技师
证书,将来统一使用劳动人事部的证书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印发的工人技师证书在本
系统可继续使用。

  三、工种范围。实行技师聘任制,首先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工的技术工种中实行
(见附表)。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测绘局聘任技师的工种,分别由两个单位提出,并报劳动
人事部核定。

  四、比例限额。城乡建设系统聘任技师总的比例限额,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
工种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企、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准的总的比例限额内,对各
工种聘任技师具体比例,可作适当调整,但不得突破规定的总数。

  五、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实行职务津
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
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和责任大小等实
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
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凡调离本工种岗位或被解聘的,不再享受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
利待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比例限额和津
贴标准,提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受聘技师的人数及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报当地劳动人事
厅(劳动局)核准下达。下达的增资总额,企业列入成本,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计划。

  六、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相应的文
化技术水平(身怀绝技或对施工、生产有突出贡献的老工人,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在施工、生产中
有高超技艺,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施工、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4.具有培训中、高级工的能力,热心传授本人的技艺和经验。

  七、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
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当地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安排好试点工作。今年
技师聘任制工作,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中进行
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全年覆盖面控制在百分之二十左右。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由总公司负责安排,受聘技师人数及增资指标报国务
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核准,并抄报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部。

附:城乡建设系统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表


---------------------------------------------------
专 业 | 数 量 | |
| (个) | 工 种 名 称 | 备 注
--------|-----|---------------------|--------------
土建施工 | 9 | 木工、瓦工、抹灰工、油漆工(玻璃工、 |
| |油毡工)、起重工、架子工、石工、钢筋工、 |
| |混凝土工 |
--------|-----|---------------------|---------------
安装施工 | 10 | 安装钳工、管道工、电气安装工、铆工、 |
| |通风工、设备起重工、电焊工、气焊工、电气 |
| |调整工、筑炉工 |
--------|-----|---------------------|---------------
机械施工 | 7 | 结构吊装起重工、基础起重工、打桩工、 |
| |潜水员、凿岩爆破工、机械修理工、空气压 |
| |缩机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
--------|-----|---------------------|---------------
建筑制品 | 5 | 制材工、修锯工、混凝土制品工、混凝土制 | 木工等工种可按土建专业工种
| |品模具工、混凝土集中搅拌工 |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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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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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数 量 | 工 种 名 称 | 备 注
| (个) | |
--------|-----|---------------------|---------------
市政工程 | 11 | 道路工、下水道工、道路养护工、下水道 | 木工、瓦工、钢筋工、混凝土
| |养护工、沥青(加工)工、污水化验工、污水 |工、电气安装工、电气调整工等
| |处理试验工、泵站管理工、起重打桩工、测量 |工种可按土建、安装、机械专业
| |工 、验试工 |工种范围执行
--------|-----|---------------------|---------------
房屋修缮 | 5 | 水暖工、电工、电梯安装修理工、竹工、 | 木工、瓦工、抹灰工、油漆
| |钢窗工 |工、架子工等工种可按土建专业
| | |工种范围执行
--------|-----|---------------------|---------------
城市公共交通 | 8 | 汽车保修工(发动机修理工、底盘修理工)、|
(公共汽车、电| |电车修理工、汽车板金工、油漆工、铆工、 |
车、轮渡、地 | |客车装备钳工、汽车电工、客车木工 |
铁)城市环卫 | | |
--------|-----|---------------------|---------------
城镇制水供水 | 12 | 水泵运行工、净水工、水质检验工、自来水 |
| |管道工、电子设备装修工、水表工(制表工)、|
| |电工(电机、变电、内外线)、井工、机修钳 |
| |工、电焊工、气焊工、车工、调度工 |
--------|-----|---------------------|---------------
城市燃气、热力| 11 | 重油制气工、煤气管道工、调压工、气柜 |
| |操作工、煤气户内检修工、液化石油气罐区 |
| |运行工、液化石油气机械灌装工、煤气表 |
| |工、煤气灶工、热力运行工、热力管工 |
--------|-----|---------------------|---------------
园林绿化 | 8 | 育苗工、绿化工、花卉工、盆景工、假 |
| |山工、动物饲养工、金鱼工、水产养殖工 |
--------|-----|---------------------|---------------
勘察设计 | 2 | 水文地质钻探及凿井工、工程地质钻探工 |
--------|-----|---------------------|---------------
合 计 | 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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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少数技术较为复杂、人数较少,尚未列入全国统一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可以补充技术等级标准,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列入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


青少年犯罪成因及预防之浅见


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 昶

[内容提要]: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犯罪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尽管在我国现代有关犯罪的法律法条中还没有出现“青少年犯罪”这一称谓,但作为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中的部分个体因其某些已构成“犯罪”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本文首先从法理上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了界定,分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简要介绍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关 键 词]: 青少年违法犯罪 法理界定 原 因 预 防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率的居高不下现状,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结合几年来办案的经历和一些社会调查。本文就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和预防淡一点浅简的看法。
一、 “青少年犯罪”的法理界定
青少年,根据我们的生活习惯来说,应该是“青年”和“少年”的简称。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青年”的诠释为:指人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对“少年”一词的诠释是:指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而根据现代心理学对人的成长分段,“少年”是十岁左右到十四五岁左右的年龄段; “青年”是十六七岁到二十四五岁左右的年龄段。无论是《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诠释还是心理学上的分段,青少年应该是“趋于成熟”到“成熟”这样一个年龄段的人群体,是生理各因素和心理各素质定型也是易变的阶段。这主要是从生理和心理上对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一个年龄界定。
那么,青少年犯罪是否也就是指“青年”和“少年”两个群体人的犯罪的简称呢?答案是否定。
首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条上,对犯罪主体的界定中,还都没有“少年”和“青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少年是未成人,这是很明显的。而“青年”就不一定都是未成年人,从年龄的划分来看,大部分青年的年龄段都处于成年人的年龄段里。而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上是有显著区别的。所以,青少年犯罪不应是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的简单相加。
其次,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指出了法律意义上“犯罪”的含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青少年犯罪和非青少年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犯罪的内容上是不同的。第一,犯罪主体不同。第二,处罚所坚持的原则不同,《刑法》规定对一般犯罪坚持“惩罚、打击”的原则,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条里没有“青少年犯罪”的称谓,但从生活实际和具体的工作中,结合《刑法》第十七条的精神,将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4个阶段:绝对无责任、相对有责任、完全负责任、从宽责任。青少年犯罪应该是:第一,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
二、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主观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也可以说是“热变化”状态,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这样只要“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具体表现为:
道德意志薄弱。青少年时期,是心理发展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青少年正处在高度的社会化进程中,身心发展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走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是非观念模糊。由于青少年的社会阅历浅,缺少必要的是非观念,在他们心理上最容易表现出:一是重感情。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健康的友谊,人云亦云,没有自己的主见, “从众同流”心理严重,不知不觉就造成了违法犯罪;二是易冲动。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分青少年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浓缩人生”、 “老实吃亏”、 “法不责众”等错误的价值观,而互助友爱、无私奉献却被他们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二)、客观原因
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在孩子的整个成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这么说,家庭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什么样的家庭环境就会培养出什么样的孩子。真可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现代社会,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精神文化生活内容的更为丰富。现代家庭 在经受各种诱惑的同时,也逐渐在发生变异。这对孩子幼小心灵产生了重大冲击,各种心理“畸形”的孩子应运而生,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压力。这主要表现在,1、家长的生活方式不当或行为不端。如家长挥霍浪费、无限制地给予孩子零花钱、参加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对孩子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给其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提供了物质条件和思想基础;2、家长监护不力、寄存孩子现象突出。这可以说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个“新事物”,父母打工在外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就将孩子“寄存”在别处——外婆家、奶奶家、亲戚处,让孩子从小就感受不到他们的爱,给孩子心灵造成了阴影。形成“妒忌心理、孤僻性格”,使外界的不良诱因有了可乘之机。在近几年的各类青少年犯罪中,寄存孩子犯罪数占到了20—30%的比例,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3、家庭环境恶劣。父母离异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中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据统计,在近年,我国离婚率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父母离异后,许多孩子无人照管,即使有人照看,也是要遭受到“后妈”、“后爸”的冷眼和排斥,给孩子心理留下痛苦的创伤,形成孩子“仇恨心理”“报复心理”。4、家长教育方法不当。家长无原则的溺爱、袒护,使孩子对自己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让孩子形成“以为恶小而为之”的心态,等孩子问题成堆后则采用极端粗暴的压制,甚至是棍棒交加,赶出家门。许多青少年的失足与此有关,最初是长辈的喜爱、夸奖,周围人们的称赞,使孩子产生了唯我独尊、目中无人的态度。等到罪错成堆,家长感到没面子,就采取无情的谩骂毒打。这样从对不良行为的“合理感”未经任何思想转化突然变成“犯罪”,成为大众指责的对象,则容易引起孩子剧烈的心理矛盾,随即产生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将孩子“推”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可以说是现代父母教育孩子的一个怪圈。
学校教育失误。如果说家庭是孩子心灵成长的土壤,那么,学校就是孩子心灵成长所需的营养,学校是塑造孩子美好心灵的生态场。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生态,必将对孩子心灵后天的成长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但如果教育方法不当,也可能使学生染上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我国的教育环境和局部的教育生态状况,从目前来看,还有诸多弊端,“云南马加爵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现代教育生态里的不足。学校教育的失误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教育思想不端正。由于升学的压力,倡导了好多年的素质教育改革又成了完全的形式主义,依然被应试教育的反弹所占据,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学习压力重,厌学情绪严重,甚至为保少数“尖子生”而将差生拒之门外,差生遭受歧视,导致学生厌学、逃学,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低龄化”,原因就是大部分青少年中学毕业后,升学不能,又不愿进入职业技术教育,只好走向社会不分是非“随波而混”。二是学校监管不力。一些学校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进行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校风不正,甚至产生违法犯罪团体;三是教师职业道德滑坡。市场化,为教师的智力财富变成现实的物质利益搭上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但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少数教师忘记了为人师表的宗旨,利欲薰心,违规收费、向学生推销商品、向家长索要财物,学生不能满足其欲望时则遭受百般歧视,造成部分学生产生对抗心理,违规作对;四是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的教育,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然而,从现实来看却不容乐观,95%以上的基础教育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即使少数学校有,也只是做个样子,完全放在“副科边缘”的位置。另外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动不动就施用体罚和变相体罚手段,轻则讽刺挖苦、罚做作业、状告家长,重则谩骂殴打、处予罚款、赶出学校,致使学生畏惧,最后干脆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或者违法犯罪。
社会诱因的侵蚀。社会的影响在孩子心灵成长中担任一个重要的角色,我们常说社会是一个大染缸在一定层面上不无道理,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种西方腐化的“泊来品”蜂涌而入,加上我国体制转型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社会环境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恶化,特别是校园周边环境的混乱是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一方面,社会不良环境对学校教育产生了抵毁作用。如校园周边开设电子游戏室、网吧、卡拉OK厅等,部分业主唯利是图,播放各种恐怖、枪杀、抢劫、强奸、绑架、色情等影片,吸引青少年出入其中,以致染上不良习气。目前出现青少年犯罪类型的恶劣性与此不无关系。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小群体的吸引和束缚,使部分青少年不能自拨。这些小群体的青少年游离于犯罪边缘、行为异常,对一些有不良倾向的青少年具有影响驱动作用。这种小群体通常由社会闲杂青年和流失生组成,经常三五成群地在学校周围活动,吸引和拉陇学生加盟。小群体中,参与结伙打架,偷盗勒索、赌博淫乱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不胜枚举。他们往往重哥们义气,经常一起吃喝玩乐,青少年一旦入伙,难以自拨。
三、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孩子一出生,首先接触的就是家庭环境,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对一个家庭来说,从小就培养了孩子良好的习惯,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否则,孩子养成了许多不良的习惯,等他长大了才发现,就晚了,所谓“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说的就是这个理。当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主要的是要培养孩子学会尊重人,对人有礼貌,而这点却恰恰让我们许多父母给勿视了。试想,一个从来不懂得礼貌,又不会尊重别人的人,在生活中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吗?其次就是我们的父母也要不断地学习,不要盲目营造“家庭民主”,要注意如何去爱孩子,要理解什么是对孩子真正的爱,特别是要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多给孩子鼓励。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让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温爱,又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严。这才是真正和谐、文明的家庭。
在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教育,已是刻不容缓。改变我国现代基础教育中的弊端,让素质教育真正走进教室,走进课堂。对处于相对无责任年龄段的青少年来说极为重要。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或心理咨询,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切实减轻学业负担,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让校园、教师、学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
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应该说,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现实需要全社会的人都要有一颗“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博大爱心,需要全社会支持“希望工程”,把那些失学、辍学、生活无着落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长期关心、爱护;要加强社会教育,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发挥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心理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要举办青少年父母的法制学习班强化法制观念;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不要歧视,要做好帮教和安置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参 考 书 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实施
4、《青少年研究》,杨晓梅 1999年第7期。
5、《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
康惠农、王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