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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案件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58:40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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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案件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案件办法(试行)

198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多年的审判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审判庭报批的案件,必须将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审判庭的审查意见,连同原审人民法院、报核人民法院的意见,报由院长、副院长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审批。
(三)下列案件,由院长或副院长审查后签发:
1.死刑复核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庭审查意见一致,从各方面衡量都是必须判处死刑的;
2.死刑复核案件,审判庭审查一致认为依照《刑法》第43条的规定,改判死缓为宜,经征求报核的人民法院同意改判死缓的;
3.一般的涉外案件;
4.本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
5.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报核的刑事类推案件,审判庭审查一致认为类推不当的;
6.案情复杂,政策性强,或遇有新的情况,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审判庭没有把握的案件;
7.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8.对本院1979年12月31日以前审批的,以及前本院各大区分院判处的,发现确有错误,一致认为需要改判的案件。
(四)需经院长或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1.本院合议庭、审判庭审查时有争议的案件;
2.需要改变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经征求有关人民法院的意见不同意改判的案件;
3.重大的涉外案件;
4.本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5.对全国有影响的经济案件;
6.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以及影响大的死刑案件;
7.需要核准的刑事类推案件;
8.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的抗诉案件;
9.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由本院提审的案件;
10.对本院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案件;
11.院长或副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五)下列案件,院长或副院长必要时可授权审判庭庭长审批:
1.死刑复核案件,审判庭审查,一致认为不应判死刑,经与报核的人民法院商量,认识一致的;
2.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经审判庭审查,一致认为原判并无不当,需要驳回申诉的案件;
3.案情简单,有法律依据,又有案例可援的案件。
(六)本办法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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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变造维权为什么遭败诉

江苏丹徒县工具厂(下称工具厂)“丹工”商标在全国同行业中享有很高的声誉,重庆某量具公司(下称量具公司)销售假冒“丹工”牌注册商标的工具产品,工具厂遂以商标侵权名义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重庆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商标侵权成立,判决重庆的量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江苏工具厂所享有的“丹工”商标的行为,二审法院却推翻了这项判决,认为商标侵权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以下来分析:
原来工具厂所享有的“丹工”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组合为:一实线梭形图形中有一倒写的“工”字,菱形下有“丹工”二字,再下是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写“DANGONG”。但是工具厂在其生产的工具产品的外包装和合格证上实际使用的“丹工”商标中没有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写“DANGONG”,与其注册的“丹工”商标相对照,有着明显的区别。二审法院认为该改变的商标不属于注册商标,依法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商标法保护。量具公司假冒的 “丹工” 商标虽然与工具厂实际使用的商标相同,但那是工具厂自行变造后的商标,自行变造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量具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小插曲,本案中的工具厂曾经以商标侵权向行政机关举报量具公司,行政机关对量具公司的“侵权行为” 进行了行政处罚,而且量具公司自动接受了处罚。这个案件是否构成侵权有不同的观点,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意见,笔者同意二审法院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决。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后的侵权判断标准上,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分歧,一般来讲自行改变后的商标如果与注册商标近似,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了改变后的商标,仍可视为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实际使用的商标与获得的注册的商标并一致,属于变造商标,自行变造注册商标还将面临另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的注册商标以注册证核准的为准,核准的商标有多少个元素,使用时也必须是这些元素,核准的是什么字体,使用也必须使用这种字体,总之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当与注册证上的商标一样,否则属于自行变造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自行变造商标将面临的行政责任。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比较随意,并不按实际注册的商标使用,那么该商标被侵权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并且该商标可能被商标局撤销。而本案中工具厂都将商标培育成知名商标,却因为自行变造不受法律保护,这个教训太惨重了。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51662214@sohu.com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2000年修正)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修正)
海口市政府


(1996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00年1月24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城市住宅建设,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把房地产的主要方向引导到发展城市住宅的轨道上来,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开发商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可予以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第三条 对在建及建成的各类商品房,允许开发商修改内部设计,改建为城市住宅,设计修改后再报建时,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第四条 对停建或在建的住宅工程项目,鼓励贷款银行或债权人将贷款、债权改为投资入股,鼓励开发商以工程项目作价与其他投资者合作继续建设和各开发商间优化重组,市人民政府将提供各种服务。需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可给予从简办理。由此而产生的房地产变更产权登
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免收有关转让费用。
第五条 主体工程已完成的商品住宅,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证,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再交还此证换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工程建设计划的在建工程项目,开发商在以其作抵押贷款时,免收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费。
第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住宅项目中所出现的遗留问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琼府〔1994〕98号文《关于加快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通知》精神处理。
第八条 因过去房地产交易中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须补办的,可按成交时价格也可按现时评估价格计征有关税费。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纳入政府批准的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在增容费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住宅实行最高限价,以适应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4号令)第二条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199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