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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5:58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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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通知



建科[2003]23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我部对2001年制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新的部署,调整和制定工作计划,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附件:《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ОО三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发展现状和趋势 2
(一)国外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和趋势 2
1、建设事业政务信息化 2
2、建设行业信息化 3
3、建设企业信息化 3
(二)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和趋势 4
1、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得到了加强 4
2、全国建设事业的信息网初具规模 4
3、行业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成效 5
4、初步形成一支信息化工作骨干队伍 6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7
1、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 8
2、推动我国建设事业行业信息化建设 8
3、推动企业信息化,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9
四、重点任务 10
(一)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10
(二)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11
(三)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13
五、保障措施 14


为适应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对2001年制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进行了部分修改,形成2003年《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
一、前言
信息技术正在引发全球性的产业革命。以微电子、计算机、软件、通信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技术进步过程中发展最快、渗透性最强、应用最广的关键技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信息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是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传统产业不断升级和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新动力。信息产业持续高速增长,成为全球最具活力、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
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民经济信息化工作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国家信息化建设,在国民经济“十五”计划中第一次把国民经济信息化纳入专项计划中,这将对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指出:“十五”期间我国信息化发展必须努力完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现代信息基础建设和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三大任务。
国内外信息化的发展,为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建设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建设事业要为国家的强盛、经济的繁荣、民族的崛起做出贡献,就必须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建设事业的信息化是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在建设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 ,在全国建设事业各行业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和科学利用丰富的信息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提高工作效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加速建设事业现代化进程,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发展现状和趋势
(一)国外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和趋势
1、建设事业政务信息化
发达国家信息化起步较早,信息技术在建设事业中已有相当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工程咨询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等行业,通过建立高效的政府管理信息系统来提高管理水平和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改进行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
美国于1993年提出“创造成本更少、运转更好的政府”以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政府”。1994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NII小组)提出“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报告”,报告确认,经信息技术改造后的政府工作,运行更顺畅并能够节约成本。
日本政府为构建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于2000年3月正式启动了“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因特网等网络系统办理各种申请、申报、审批等手续,实施网上办公计划。通过政府内部的顺畅沟通、资源共享,达成政策制定的迅速、有效。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从纸张信息处理转为通讯网络、资料电子化信息处理。其正在开发建设的“公共工程综合信息系统”是目前发达国家中规模最大的建筑市场和建筑产品管理信息系统。
2、建设行业信息化
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在发达国家早已实施。如住宅与房地产业领域,早在1975年,法国政府就提议成立了全国住房信息中心。目前已建立了由分布在全国各省的住房信息中心构成的信息网络(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这些中心和网络的目的是向个人免费提供购房信息和咨询,以促进个人购房的发展和个人购房计划的实现,并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同时,各级住房信息中心把在咨询过程中搜集到的信息提供给政府及与住房相关的部门,使他们更好地了解个人购房的需求和住宅市场的运行情况,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服务。美国等国家也建有类似的住房咨询信息网络。
在城市规划领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发达国家已将“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作为城市现代化的标志与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之一。此外,许多发达国家还在市政建设、交通设施、公共服务、动态监测等方面广泛应用了城市地理信息系统。
此外,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公用行业的调度系统、IC卡技术等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建设事业也已有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建设企业信息化
在发达国家,信息技术在建设企业中的应用已经十分普遍,ERP、CRM、CIMS等技术在企业的管理、生产与营销中应用良好,特别是基于因特网的协同工作系统对于各方工作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对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和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设事业信息化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在建设事业应用领域大大拓展和深化。近几年来,又出现了以“数字城市”为目标,全面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得到了加强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建设部成立了以部长为组长的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领导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也给予充分重视,并相应成立了信息化工作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化工作。
2、全国建设事业的信息网初具规模
“建设部互联网站”、“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已全面开通。网上开设了政策法规、企业信息、行业动态、招投标信息、市场分析等二十几个栏目,每天点击率已达七、八万人次,为沟通全国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息,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3、行业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成效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行业信息技术的应用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应用成果在行业中得到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地理空间信息技术、CIMS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IC卡技术、自动监测控制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已逐步在建设事业各行业广泛应用。
勘察设计行业是我国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效益也比较高的行业。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推广采用CAD、三维动画、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开发建设设计与管理集成化、智能化应用系统,目前甲乙级设计单位计算机出图率已达到100%,彻底把工程设计人员从传统的绘图中解放出来,大大缩短了设计周期,使方案的比选、优化更为直观,提高了设计质量,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在建筑业,已开始应用计算机辅助施工系统(CAC)、计算机辅助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等。一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覆盖管理业务职能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促进建筑业科学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激励作用。目前,全国建立的300多个有形建筑市场,将收集、发布工程信息、企事业单位的资源信息、建筑材料价格及工程建设法规政策信息和业务流程计算机管理融为一体,有的还实现了区域性联网。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已与全国100多个城市招投标办联网。
在城市规划行业,以卫星定位、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核心的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目前许多城市已经建立起包括大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和各种专题图在内的城市空间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已经或正在建立各自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网管理信息系统等。
在房地产行业,不少地区建立了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产籍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房地产项目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并逐步探索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这些系统的应用,对改变房地产行业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提高服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信息技术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的应用,有力地促进了城市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全国所有大城市、大多数中等城市都建立了计算机辅助供水监测调度系统。计算机辅助燃气、供热监测调度系统也在一些城市得到应用。一些城市建立起以IC卡为主要载体的公共交通智能卡收费系统。许多城市的公用事业呼叫中心和服务热线的开通,在及时满足用户服务需求和处理紧急事件方面作用显著,提高了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初步形成一支信息化工作骨干队伍
近年来,部、省、市三级建设信息中心积极开展信息化工作的各类技术培训,初步形成门类比较齐全的建设信息化工作专业骨干队伍。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建设行业信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方面长期合作,逐步形成了一批贴近建设行业需要的、专业性强的信息技术支撑力量,成为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的一支宝贵力量。
几年来,建设事业的信息化工作发展较快,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部分地方和企业对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行业信息化意识不强,重视不够。信息资源作为政治、经济、科技、军事发展的战略资源的重要性还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信息和信息服务的价值还没有得到社会普遍承认,信息市场化水平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2)资金投入不足成为信息化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由于资金缺乏,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建设管理部门设备条件较差,信息收集、处理、加工能力较低,甚至有些地方连基本的设备也没有,还处在手工操作阶段。
(3)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不足也是制约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从总体上讲,建设事业从事信息化工作的技术人才不仅数量严重不足,结构也不甚合理,素质更亟待提高。高层次的智力资源严重短缺,尤其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建设事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信息技术培训制度还没有建立,许多在岗人员对信息技术的掌握能力较低。
(4)建设事业各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订工作滞后于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信息化具有系统性强、集成度高和技术更新周期短的特点,在信息化过程中,对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有着严格要求,否则,将无法实现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的大规模集成。但由于过去对规范化、标准化重视不够,工作滞后,导致低水平重复、浪费资源、通用性差等问题,影响资源共享和整个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的总体部署,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和建设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建设事业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立足于建设事业实际,着眼未来发展,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方针,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督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部门的综合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为社会和企业的服务水平;推动企业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的建设,促进管理创新、产业升级,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
1、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
建设完成与国务院办公厅相连接的电子政务内网、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建设事业6个重点业务监管系统的建设、建设部公众服务网站、建设事业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及信息交换平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为公众的服务水平。
2、推动我国建设事业行业信息化建设
行业信息化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建设领域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快建设领域信息化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通过组织实施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国家863项目和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攻克一批建设行业信息化关键共性技术,提高我国建设行业信息化技术水平,增强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应对加入WTO后国际信息产业冲击的能力。通过组织试点示范工程,建立以“数字城市”为目标的适合我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体系。针对建设行业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开展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大力推进建设事业应用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指导和带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积极开展建设行业网络系统的建设。
具体行业目标是:
(1)城市规划行业,东部发达地区80%以上的市、20%以上的县、中西部地区的大中城市能够开始利用城市规划信息系统进行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部、省、市三级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的监督管理。
(2)城市建设行业,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构建智能化城市交通体系、国家城市水务监管体系、全国建制市城市园林绿化监管体系、全国环境卫生监测体系、国家级城镇集中供热监管体系、城镇燃气监管体系、市政建设监管体系等,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城市建设服务与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住宅与房地产行业,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实现房地产业各类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升房地产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的现代化,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4)建筑业,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建筑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数据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我国建筑业信用体系。通过组织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中的“建筑业信息化战略与标准研究”、“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项目的滚动研究,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筑行业。
3、推动企业信息化,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实现建设系统骨干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部、省(区)、市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无缝衔接。引导企业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改进传统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加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实力,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适应国际国内竞争新形势。
四、重点任务
(一)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1、建设部电子政务内网的建设。政务内网主要支持副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业务和其他涉密业务。政务内网的建设将根据中办和国办的规划和要求进行。
2、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包括开展“建设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以及全国建设事业重点业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关于建设事业重点业务监管信息系统,根据国务院要求,重点开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住宅与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等六个重点业务监管系统的建设,实现对全国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重点城市的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的动态监管。
3、公众网的建设。整合现有网站资源,集中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有形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造价管理、房地产、城市建设等方面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互联网站以及“中国建设信息网”两个建设部综合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互联网站和“中国建设信息网”不仅为建设部发布信息提供了一个平台,也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4、建设和完善统一的建设部政务信息公共平台和全国建设事业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部政务信息公共平台是实现建设部政务信息系统中办公自动化、各业务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共享、信息交换的基础;也是实现领导决策科学化的支持基础平台。数据库的建设包括建设事业各行业的政策法规、统计数据、企事业单位介绍、新技术新材料信息、项目信息以及空间地理信息等。同时建立正常、有序的信息收集、开发、分析、传递、发布渠道。在满足政务信息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信息的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
(二)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根据建设事业各行业的特点,通过组织制定行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制订行业信息化技术政策、标准体系,开展行业信息化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工作,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等方式,积极推动和引导整个建设行业的信息化工作,提高建设行业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和科学技术的协调发展。
1、制定全行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加强对整个行业的总体规划,集中实施对关键技术的攻关。通过对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数字化工程》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开展对建设事业信息化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工作,建立起适合我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系统。
2、组织制订建设行业信息化技术政策与管理办法等。
3、建立建设行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标准体系,编制建设领域各类数据标准与应用系统标准,规范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
4、开展建设事业各领域业务应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包括:
(1)建立部、省、市三级城市规划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共享平台的建立。
(2)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全国城市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体系(包括建立智能化城市交通体系、国家城市水务监管体系、全国建制市城市园林绿化监管体系、全国环境卫生监测体系、国家级城镇集中供热监管体系、城镇燃气监管体系、市政建设监管体系等)。
(3)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维修基金监管等业务管理内容。加快建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交换、数据汇总、预警分析等功能完善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建立全国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促进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化管理工作。
(4)完善现有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施工许可证管理体系,开发勘察设计监管、合同备案管理、施工过程监管及竣工验收备案监管等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建筑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数据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我国建筑业信用体系。
5、组织建设行业信息化试点示范。示范工程可以起到带动城市、带动行业、辐射地区的引导作用;科技攻关的各项研究成果需要在示范应用工程中得到检验、修正、完善,加速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城市数字化工程的产业化。为此,抓好示范工程的建设,通过信息化试点示范和应用软件的产业化,提出城市数字化建设与管理模式、应用经验、相关标准与规范,以及有利于市场动作的推进机制,检验并发布优秀成熟的技术与管理成果,确保全国城市数字化工程的健康、快速、有效的发展。
6、开展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工作,制定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标准体系以及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为应对我国加入WTO后建设企业面对的竞争和挑战,要加快研究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建设企业、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鼓励和引导建设企业信息化,引导并规范建设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
1、组织制定推进企业信息化的规划、政策、信息技术应用标准等。要加快研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信息技术应用标准、规范,将建设行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和规范的实施纳入企业资质和行业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2、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信息化指标体系,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3、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企业信息化技术。重点是做好CAD、地理空间信息技术(GIS、GPS、RS)以及建筑智能化、建设事业IC卡、供水、供热、供气、公交、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管理、建筑企业施工信息化、房地产市场交易、产权产籍管理、物业管理等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软件开发产业化、商品化,并逐步开拓国际市场。
4、积极推动企业实现多技术集成与产业化。引导企业逐步从当前单项信息化技术应用阶段逐步向多技术集成应用阶段发展,积极采用综合业务集成技术。将建设事业单项应用趋于成熟的管理信息系统技术(MIS)、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CAD)、关系数据库技术(RDBS)、自动控制技术(AC)等进行面向应用主体的有机集成,使多项信息化技术在集成中提高企业管理一体化、可视化和网络化水平。勘察、规划、设计企业要在现有CAD等技术应用基础上,建成以网络集成为支撑的工程协同设计项目管理系统,实现设计与管理集成;施工企业要在商务、合同、风险、财务、造价、投标、设备与物资采购及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全流程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企业的经营与技术管理集成;房地产企业要在项目开发、交易、物业管理和服务业务方面形成一体化管理系统,实现开发与服务集成。
5、组织各类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组织产业化基地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为保证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实施,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领导管理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结合自身特点,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开发和管理人员。各企事业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和行业特点,明确机构或人员。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相应地制订和调整本地区建设信息化计划和规划,以及相关政策。
3、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要保证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和运行管理费用。信息化建设涉及到技术、设备、人才、环境,没有一定的资金支持是无法开展工作的。因此,各单位要将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同时,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各方面投资建设信息化事业。
4、加强标准化工作。标准、规范是保证信息化实施与发展的重要保证。部有关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编制信息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制订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信息化工程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国家制订的有关标准、规范。
5、加强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制度建设。针对建设事业应用软件管理比较混乱、软件产品质量不稳定和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对涉及到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性环节的应用软件建立软件评估、准入制度。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支持使用正版软件,打击盗版软件。扶持产品技术含量高、质量有保证、服务好的企业参与行业软件开发,推动软件产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6、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做好行业信息化基础工作。如组织开展信息化标准制定,组织开展信息化知识普及和业务的培训活动,做好行业企业信息化经验和技术交流、专题培训等服务工作,推动信息技术在行业的普及,提高行业基础信息的数字化水平,为行业全面实现信息化打好基础。
7、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建设事业创新体系。对行业共性、基础性的关键技术,统一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攻关,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攻关、863科技发展计划等方面的支持。通过开展各种类型的试点、示范,以及建立软件产业化基地等方式,正确引导和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8、积极开展国际间的经济、信息技术合作。积极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
9、加强信息化工作队伍建设。抓好建设事业信息工作人员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建设事业专业知识,乐于奉献的信息化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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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赵志浩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济青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乘车人及与高速公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对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管理。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由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共同组建,以省交通厅管理为主。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管理及稽征等,由省交通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等。由省公安部门负责。


  第四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坏。


  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滴漏、散落和抛撒物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土,晾晒粮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排水,利用边沟灌溉及实施其他有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爆破和其他施工作业的,不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 未经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
  (二)在距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50米、立交桥匝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敷设管线及兴建建筑物、永久性工程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和桥梁、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标牌;
  (四)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工程设施;
  (五)超过高速公路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六)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其他施工作业。


  第十条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要加强巡查,及时查处各种非法利用、侵占、破坏、移动、污染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与维修,确保其整洁、畅通、完好。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应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穿反光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须装有黄色示警灯或设置反光标志。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遭受损坏时,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应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遭受重大损毁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协助迅速修复。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交通事故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受阻时,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根据交通受阻程度,立即采取措施,在各出入口发布通告或通知,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公安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电瓶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高速公路的养护车辆除外)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因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确需进入高速公路的,必须经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按高速公路分道标志各行其道。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10公里。有限速交通标志的,应按限速标志规定行驶。


  第十八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尽快将车速提高到50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需要通过障碍或超越前车的,须变换到超车道上行驶。通过障碍或超过前车后,应驶回行车道。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二十条 驶离高速公路时,应按出口预告标志驶入指定车道,并减速慢行。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乘车人不准站立和向车外抛弃物品;货运机动车不准在驾驶室外的其他任何部位载人。小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大型客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应系安全带。任何车辆都不准超员、超载。


  第二十二条 车辆行驶时速在70公里以下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50米;时速在70公里以上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雨、雪、雾天或夜间行驶时,行车间距相应增加一倍以上。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头、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压车道分界线;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学驾驶教练和在匝道上超车、停车。


  第二十四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因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停车的,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
  车辆重新返回行车道时,应在紧急停车带或右侧路肩上提高车速,确认安全后,再进入行车道。
  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时,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二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安全地带,保护现场,并立即用路边应急电话或其他方式紧急报告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等候救援、处理;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疏导交通,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省交通厅提出,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由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设立的收费站计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和平调。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高速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可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发生交通事故的,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第三十二条 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侵占高速公路用地的,应限期尽快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偷漏、逃缴车辆通行费,涂改、伪造车辆通行费凭证,使用过期车辆通行费凭证者,除补交费款外,可视情给予罚款。


  第三十四条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执法证件,并佩戴明显的执法标志。
  执法人员实施罚款处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所有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及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依法征用的建筑和取土用地。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安全、防护、通讯、检测、监控、养护、收费、服务、供电、照明、给排水设施以及界碑、测桩、花草树木、专用房屋等。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的运政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路政、运政、养护及稽征等条款,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条款,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筑管理司2000年上半年工作小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关于印发《建筑管理司2000年上半年工作小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建综[200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务有关部门建设司,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管理司2000年上半年工作小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供参阅。

  附件:建筑管理司2000年上半年工作小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建筑管理司2000年上半年工作小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2000年上半年,建筑管理司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在部党组和主管副部长的领导下,突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贯彻“两法一条例”,制定配套法规、文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狠抓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上半年工作小结

  一、组织学习、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配套法规、文件,努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一)学习和贯彻《条例》,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1.印发了《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把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工作摆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认真学习并掌握《条例》的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做到正确执法;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条例》的内容,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讲话、报刊发表文章等,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

  2.召开《条例》宣讲会,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分别在北京、合肥召开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委主管主任(厅长)座谈会,宣讲《条例》,通报我司贯彻《条例》的工作部署,各省市就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进行了座谈。与部法规司联合在杭州和西安举办了贯彻《条例》培训班,还委托有关协会举办了《条例》培训班。

  (二)出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与国务院法制办和部政策法规司、勘察设计司联合编写、出版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对《条例》逐章逐条进行细致、全面、准确的解释,以利于建设系统广大从业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和贯彻《条例》。

  (三)制定与《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与其有所抵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出台的有: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意见的有:

  1.《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的管理规定》;

  2.《关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试块检验检测管理规定》;

  3.《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四)召开了提高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现场会。

  为改进和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手段,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3月21日在青岛市召开了改善技术装备提高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现场会,重点介绍了青岛市运用现代化监督手段提高工程质量监控能力的经验,并参观了现场监督检测的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5月,又组织了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设备、产品展示会。

  (五)与部有关司一起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基础性研究工作。

  1.根据《条例》提出的“合理使用年限”问题,委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清华大学牵头组成《建筑物的耐久性、使用年限与安全评估》课题组,对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规定使用年限和安全性进行研究,提出规定使用年限的确定方法和工程结构安全度评估鉴定办法。

  2.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组成《建筑工程裂缝原因及有效治理措施的研究》课题组,分析工程裂缝产生原因、机理,提出防治工程裂缝的有效措施,杜绝有害裂缝的产生。

  (六)编写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教材。

  为了配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做好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工作,委托有关专家编写了6册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教材,其中3册已初步审定。

  (七)抓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1.印发了《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2000年验收计划》。

  2.在对第一、二批全国示范工程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组织编写、出版了《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专辑》。

  3.按照验收计划,完成了对新疆、杭州、无锡、天津等5项全国示范工程的验收工作。

  (八)组织编写《建筑业企业贯彻ISO9000-2000版实施细则》。

  (九)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和督办工作。

  督促办理部领导批示的工程质量投诉5件(辽宁辽源、广东东莞、辽宁抚顺、内蒙赤峰、福建顶益);向有关省市建委(建设厅)批转质量投诉材料25件,并督促落实。

  二、认真学习、贯彻《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

  (一)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

  1.印发了《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招标投标法〉的通知》。各地区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招标投标法》。同时,委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分会进行普法宣传培训。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下发后,召开了部分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办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讨论如何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通过研讨,现正组织人员起草《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界定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具体范围,对在此范围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2)对《招标投标法》中需要明确和补充的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定;(3)对工作实践中一些需要解决和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做出规定。

  3.协调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4.印发了《关于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应重视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能应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并充分重视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保障《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34号文的贯彻执行。

  (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加快“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络”的建设步伐。

  1.起草了《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后拟报请国务院批转。

  2.加快建立“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络”。目前已经建立了“工程网”建设部总站,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建立了相应的数据库,开发了运行软件,并注册了域名。同时,与中国电信签订了协议,对“工程网”各级站点租用DDN专线给予20%的优惠。

  目前,全国已经有9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建立了计算机管理系统,河北、江苏、陕西、四川已经实现省内联网。年底前,还有80多个城市也将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这都为实现全国联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与监察部联合组成调查组,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以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其运作。

  (三)加强执法监察,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

  1.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针对去年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今年执法监察和整顿规范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2.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执法工作交流研讨会,转发了会议纪要,并和部政策法规司约请国务院法制局的同志联合进行调查,争取明确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机构和这项工作的法律地位,使监督管理职能得到落实。

  (四)完成了建立以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研究。

  在对国内外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撰写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研究报告》(讨论稿),并起草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讨论稿),目前已印发各地区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

  三、继续改进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国有建筑业企业深化改革

  1.起草了《关于改进与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汇报提纲》、《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框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并向部领导和部常务会议作了汇报;召开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两个座谈会,在一些大的问题上取得了共识;组织开展了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调查摸底工作,为资质标准的修订提供了数量依据。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对《管理规定》、《资质分类》和资质标准进行了反复修改,资质管理改革的思路和框架已基本确定。

  2.部署了200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并明确今年继续停止资质升级工作;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资质年检工作。

  3.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快建筑业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了修改,并在部召开的全国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了讨论。

  4.根据中央关于着力培育大型企业发展的精神,从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管理总公司上报的企业中,初步确定了100家列入建设部重点支持的建筑业企业名单,并提出了有关扶持政策,待新的资质管理办法颁发后出台。

  5.会同部人事教育司、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了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培训、使用和管理的调研工作,已到四川、重庆、上海、江苏、北京、河北六个省市进行了调研,初步摸清了劳务作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并初步确定了一批建筑劳务示范基地名单。

  6.配合部综合财务司制订了建设事业“十五”规划纲要草案,并开展了建筑业“十五”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拟订了建筑业“十五”期间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

  7.布置了今年的建筑业统计工作,并组织建筑业统计研究会开展了改进和完善建筑业统计方法制度的研究工作。

  8.就建筑装饰装修的归口管理问题,给河南省建设厅复函,并抄送各省市人民政府和建委(建设厅),进一步明确这项工作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9.组织进行了《建筑业五十年》编撰、出版工作。

  四、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组织有关人员修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

  2.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并就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向中共中央办公厅报送了《建设部关于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的报告》。

  3.部署开展了全国建设系统2000年“安全生产周”活动。

  4.完成了“1999年全国建设职工伤亡事故年报” 、“1999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总结”,并组织专家对甘肃、内蒙和海南的建筑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复查。

  5.布置了《全国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丛书》的编写工作,并完成了初稿编写。

  6.完成了《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及使用管理规定》的编写和专家审定工作。

  7.完成了《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立项工作,并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

  8.完成《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释义》初稿的编写工作。

  9.完成《施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理制度,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

  1.起草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具体工程范围》,并组织召开了讨论会,征求有关地区和铁道、交通、水利、民航等九个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修改,已报国务院法制办。

  2.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3.组织起草了《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

  4.完成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起草工作,正在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

  5.修改了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6.积极争取国家计委的支持,拟提高现有的监理取费标准,为监理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7.组织开展了《中国建设监理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的研究,并对完成的研究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

  8.组织进行了在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调研论证。

  9.布置2000年监理单位资质年检、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完成了2000年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布置了监理基本情况调查,并委托部信息中心开发了监理情况统计软件。

  六、认真做好基础工作,为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做好准备

  (一)进一步完善国内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1.针对我国即将加入WTO所面临的形势,完成了《加入WTO对我国建筑业影响及对策》的研究报告。

  2.作为加入WTO后的对策之一,起草了《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现正在与外经贸部进行第二次协调。

  3.对境外建筑企业以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的情况进行了一次普查,现在问卷已经收回,正进行统计分析工作。

  (二)组织协调对外工程承包。

  1.组织召开了对外工程承包工作座谈会,对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了研究和讨论。

  2.组织编写了《全球对外工程承包概况》、《我国对外工程承包的现状和问题》、《部分国家建筑市场准入的情况》的调查报告。

  3.草拟了《进一步发展对外工程承包的指导意见》。

  4.加强了与国外政府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磋商和合作。与香港工务局就两地建筑公司的两地市场准入审批问题上的合作达成了协议,并就共同推动两地建筑公司联手开展国际工程承包达成了一致意见。积极开展了与日本建设省及新加坡建设局的交流。

  (三)做好对外工程承包的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

  1.完成了第二期香港培训班的结业工作,组织第二期学员编写了《香港建筑企业管理》的研究报告。

  2.恢复了新加坡培训班的工作,完成了第七期新加坡培训班的学员选拔、国内培训、组织出国的工作。

  3.开始了第三期香港培训班的招生工作。

  七、努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成果 司党支部按照部直属机关党委的部署,及时传达并认真学习中央有关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紧密联系一起,2000年上半年,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全司同志团结拼搏,勤奋工作,努力改变工作作风,着力提高工作效率,各项工作基本按照计划完成。同时,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了成果,我司被机关党委授予建设部“文明司局”,综合处、质量技术处被授予建设部“文明处室”,司党支部被授予1996-2000年建设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

  总结上半年工作,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上半年的工作任务比较重,虽有计划和目标,有些工作的深度不够,有时由于时间紧,急于出文,对文字的推敲不够,文字比较粗糙。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客观上是工作任务比较多,时间紧,但主观上仍重视不够。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修改并出台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配套的规章、文件,积极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

  (一)修改并出台与《条例》配套的规章、文件。

  年底前出台的有:

  1.《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的管理规定》(部令);

  2.《关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试块检验检测管理规定》(部文);

  3.《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部文);

  4.《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部文)。

  (二)召开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现场会。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确保住宅结构安全,拟于9月下旬在上海市召开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现场会,推广上海市在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方面的经验,并讨论修改《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会后颁发。

  (三)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完成第一批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考核、颁证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及《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和资格条件,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条件、培训教材和考核标准,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完成第一批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考核、颁证工作

  1.第三季度完成全部“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教材”的审定、出版工作,并作好第一批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考核的计划安排和准备工作,第四季度完成第一批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颁证工作。

  2.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四)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治理。

  1.了解已经出台规章、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情况,抓住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2.集中力量对去年质量大检查中暴露出来的工程质量管理薄弱环节,即城乡结合部的工程、县及以下城镇的工程、低资质企业承建的工程进行专项治理,在各地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省市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使这些工程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

  (五)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

  按照年初制定的验收计划,对辽宁、吉林、山西、上海、黑龙江、中建的7个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组织验收。

  二、继续制定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狠抓专项治理,力争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修改并出台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1.颁发《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制定下发《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意见》,召开全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会议,安排部署资格认定工作。

  2.继续修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并印发各地征求意见,争取10月底前报部政策法规司。

  3.组织人员修订《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管理程序和招标投标行为。

  4.与国家计委物价局协调,制定印发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费的规定。

  (二)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加快“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络”的建设步伐。

  1.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争取在达成共识后,将《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报请国务院批转。

  2.7月中旬开通“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络”,并实现部分省市(50个以上城市)上网发布工程招标信息。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计委的支持,指定“工程网”为发布工程招标信息的国家指定媒介。督促各地按照计划安排的时间建立有形建筑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

  (三)加强执法监察,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

  1.要求各地区认真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对本地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开展执法监察、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在此基础上,建设部组织检查组对部分省市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查。

  2、组织力量对转包、挂靠问题进行调研,并抓住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解剖,认真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和各种表现形式,提出治理的工作思路。

  (四)组织开展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的试点工作。

  收集意见,组织修改《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并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争取四季度正式印发。同时,制订试点办法,确定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三、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标准,拟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

  1.在进一步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力争三季度出台。同时,研究提出资质重新就位的实施意见。四季度召开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会议,部署新资质就位工作。

  2.组织进行新的资质就位及管理软件开发、资质证书设计及印制工作。

  3.完成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汇总、总结工作。

  4.修改下发《关于加快建筑业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确定建设部重点支持的建筑业企业名单及有关政策,并从中确定一批企业作为推进企业改革的联系点。

  5.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加强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培训、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并确定一批全国建筑劳务示范基地。

  6.会同国家统计局、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研究会,研究提出改进与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实施方案。

  四、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和上报工作,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努力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组织开展全国建设系统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2.继续修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争取三季度经部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国务院法制办。

  3.制定并印发《“十五”建筑机械设备使用和管理指导意见》和《施工现场“九五”安全达标总结和“十五”安全达标规划》。

  4.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一是防止建筑塔吊伤亡事故;二是防止伪劣假冒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流入施工现场。

  5.出台《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及使用管理规定》。

  6.出台《门型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模板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五部技术标准和规范。

  7.出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释义》。

  8.组织调研,召开座谈会,在此基础上与保监会联合出台《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研究建立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以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理制度

  1.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在《黎安田同志关于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上关于监理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出台《必须实行监理的具体工程范围》,印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

  3.颁发《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配合国家计委对监理取费标准进行测算。

  5.完成《中国建设监理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的研究。

  6.做好监理工程师考试录取及注册工作,核准建筑施工企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

  六、积极调整政策,完善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组织协调我国建筑业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一)完善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

  1.出台《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并作好实施工作。

  2.完成《境外建筑企业以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情况调查报告》。

  (二)组织协调对外工程承包。

  1.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出台《进一步发展对外工程承包的指导意见》。

  2.研究制定《关于开展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建筑企业资质及工程业绩证明的规定》。

  3.加强对我国建筑企业宣传工作。研究制定在国际媒体上公布我国高等级资质建筑企业名单的办法。

  4.加强利用国内市场换取国际市场的工作。研究制定对在国外与我国建筑企业开展联合承包或分包合作的国外建筑公司在我国市场上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国际大型建筑公司带动中国建筑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获取份额。

  5.继续加强与国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主管部门的磋商和合作,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开拓道路。

  6.加强与外经贸部等部门的协调,以加强我国援外工程管理工作为突破口,建立协调机制。

  7.召开全国对外工程承包工作会议,初步建立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对外工程承包的职能。

  (三)对外工程承包的管理人才培训工作。

  1.作好第三期香港培训班的选拔和派出工作。

  2.作好第七期新加坡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学员编写《新加坡建筑企业管理和建筑管理体制方面》的报告。

  3.作好新加坡前六期培训班以及香港前两期培训班的总结工作。建立与毕业学员的跟踪联络机制。11月与新加坡建设局召开工作会议,就双方合作问题交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