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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2:10:27  浏览:9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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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的通知

(国检办〔1990〕110号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地商检局:

  现将《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决定”的要求贯彻执行。

  附: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

 

      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

 

              一、商检面临的形势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年中,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各地方、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迅速发展。全国商检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既把关又服务,在任务繁重、条件比较艰苦的情况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较好地完成了检验把关任务,对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配合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商检的机构、队伍建设,技术能力,法制建设和内部管理等有了很大的加强和提高。特别是《商检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商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使商检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九八九年商检部门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集中表现在:

在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广大商检职工排除干扰,坚守岗位,以实际行动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在外贸出现困难的情况下,扩大了检验、监督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品种范围,并针对国外对部分出口商品质量的强烈反映和要求,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检验把关;商检的内部建设有了明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一九八九年共检验进出口商品一百零三万六千多批,货值四百七十九亿三千多万美元,分别比上年增加百分之十二点九四和二十二点四;发现不合格出口商品三万多批,货值六亿五千多万美元,发现不合格进口商品一万五千多批,货值五十一亿多美元,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为超额完成外贸进出口任务做出了贡献。

  (二)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商检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是十分严峻的,在前进中也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有较大变化,商检任务日益繁重,尤其是对外贸易经营体制改革后,贸易方式、经营渠道、经营做法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检验项目增多,给商检把关带来了不少新的困难和问题,使商检工作的面更宽,范围更广,任务更重。进口商品中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以旧充新和掺杂使假等问题时有发生;部分出口生产企业放松质量管理,甚至有意弄虚作假,少数外贸公司不注重经营管理,放松进货验收,以致出口商品质量严重下降,国外反映强烈,索赔、退货和强制扣留以致销毁的事件有增无减,给国家信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严重影响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配合国家和外贸治理整顿,促进外贸发展,在商检人员和设备增加不多,财务不充实的情况下,扩大了《种类表》,增加了检验把关任务,加以收用货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点多面广,对检验时间要求紧,给商检工作增加了难度。从商检部门检查,确实存在部分进出口商品检验任务不落实和检验把关不严的情况;在内部管理上,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漏洞;在前几年淡化思想政治工作和“一切向钱看”思想影响下,少数商检人员思想、业务技术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甚至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情况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尽管这些问题不是主流,但它造成的危害,对国家和商检声誉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全体商检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充分认识到商检部门的任务艰巨,责任很重,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要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抓住当前的关键时刻,积极行动起来,以强化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为中心,切实抓好商检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把商检工作搞上去,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的主要目标

 

  (三)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为商检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是国家涉外经济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治理整顿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商检工作搞得好不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能否把好,不仅关系到商检事业的发展,更关系到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系到国家声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全国商检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从一九九0年起,用两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进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坚持既把关又服务,全面落实《商检法》赋予商检部门的职责任务,把《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做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取样、检验和出证,切实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坚持杜绝检验签证工作中的重大责任事故,杜绝经商检的出口商品发生全国或地区性的重大质量事故,使经商检的出口商品国外索赔和不良反映明显减少,使出口商品质量和商检信誉得到改善和提高。

  实现上述目标有许多有利因素。经过四十年的努力,全国商检部门已建成一支素质较好的职工队伍,具有一定的检验手段和技术力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做法,积累了许多经验。《商检法》的颁布实施,使商检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商检职工的执法观念增强了,法制建设和基础工作正在不断加强和完善。在外部环境上有利条件也很多。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商检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也更加支持商检工作。经过清理整顿公司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关部门对抓商品质量的重要性的认识有所提高,支持商检加强检验把关工作,有些出口商品质量开始有所好转。这些对商检部门做好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利的。我们一定要增加信心,充分发挥有利因素,克服困难,努力实现强化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的目标,开创商检工作的新局面。

 

        三、切实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对《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认真检验把关。对不合格商品及时出具检验证书,供有关单位对外索赔。

  1、对《种类表》进口商品要逐笔做好登记、检验和核销工作,严格按规定取样和检验把关。凡涉及安全、卫生的进口商品,除按合同规定检验外,还应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检验把关。

  2、对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九种进口商品,要抓紧落实各项措施,严格检测和审查,加强监督管理。

  3、对集中到货、分散使用的进口大宗商品,有关商检局要加强联系,沟通信息,统一掌握,统一对外。到货口岸商检局应主动牵头,协调抓总。

  4、对成套设备和金额较大的关键设备或原料,到货后检验有困难的,应组织到生产国进行装船前检验。

  (五)进一步加强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对《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全面加强检验把关。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要进一步加强装运技术条件的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要切实做好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各地商检部门要花大力气组织落实上述商品和项目的检验和管理,堵塞漏洞,使出口商品的质量尽快好转。

  1、对已实行卫生注册管理的《种类表》出口食品,要进一步加强检验和监督管理。产地商检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加工卫生条件和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在厂检把关的基础上逐批进行商检把关。上述食品未经卫生注册和产地商检局检验合格,并签发换证凭单的,任何商检局均不得接受出口报验,并应及时通知产地商检局查处。对工业主管部已实行出口厂代号管理的罐头食品,凡未经批准厂代号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商检注册手续。对其他食品,要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统一明确卫生监督、检验的范围和内容,由产地商检局负责监督、检验和放行。

  2、鉴于《种类表》出口轻纺产品量大、面广、品种复杂,商检不可能批批检验,应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商检检验或组织专门机构检验或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或认可厂检员的做法,把检验工作落到实处。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商检均应加强监督管理,对认可其他部门检验的,商检要定期抽查商品质量,切实把好质量关。

  3、对产地分散、把关困难的部分《种类表》出口农副产品,进一步明确产销检把三关的质量责任,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验的基础上,商检实行相对集中检验,改变商检检验代替出厂检验和外贸验收的做法,切实把好产地发运前的最后一道关。

  4、对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种类表》出口商品,除严格依照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检验外,还要依照进口国规定检验把关。凡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即使国外客户确认,也不准放行,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局决定。

  5、对特殊情况要实行加严检验的措施,如近期内发生过严重质量问题的出口商品,应扩大抽样,从严检验;对发生过或有可能掺杂使假的商品,可采取倒包检验,甚至逐件检验,等等。

  (六)按照《检商法》规定,落实列入《种类表》内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任务,除了以商检部门为主外,还可利用经商检部门认可或指定的各专业检验机构。要根据检验把关任务的需要,通过认真考核和后续管理,把商检部门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检验任务,落实给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机构承担。并对专业检验机构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七)进一步加强产地出口商检工作。产地检验是把好出口商检关的基础,必须进一步落实加强检验把关的措施。对《种类表》出口商品,除国家局规定需集中在口岸进行检验的以外,应由产地商检局实施检验,切实把好质量关,防止不合格商品发运出口。对已实行质量许可制度的《种类表》出口商品,未经产地商检局签发换证凭单的,口岸商检局均不得接受报验。

  (八)进一步加强口岸查验工作。口岸查验是出口商检的最后一道关。各口岸商检局必须从全局出发,切实担负起查验的责任,严把最后一道关。采取有效措施,把不合格商品堵截在国门之内,这是口岸局的重要职责。对运往口岸的易腐易变出口商品,口岸商检局应按国家局有关规定有重点地查验品质;对非易腐易变出口商品,凡必须签发口岸商检局证书或国家局明文规定需增加口岸查验的,口岸商检局应按有关规定检验,经口岸商检局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律不得出口。口岸商检局应定期向国家局报告查验情况,并反馈给有关商检局。

  (九)拟报国务院批准、在重点口岸设置国家局直属的监督检查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局对各局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组织抽查检验;监督检查各局执行法规制度的情况;抽查检验和签证工作质量;协调处理商检局之间关系;调查重大检验工作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决定。

  (十)严格批次管理。鉴于当前错装错运、换货掺杂的情况比较严重,必须严格批次管理,确保货证相符。凡经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商品,无论是否《种类表》商品,都必须分清批次,并在检验单证上具体列明,便于出口装运时核对掌握。产地商检局在签发换证凭单时,必须按照国家局规定要求,详细填写品名、数量、生产批号、检验情况和检验方式等内容。口岸商检局发现上述内容不清,批次不符,不能确保货证相符的,应立即通知产地商检局查清原因,以便查验换证,否则不予放行。对有需要又有条件实施封识管理的出口商品,产地商检局检验后应实施封识管理,并在换证凭单上注明。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有关部门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商检法》的规定,逐步开展对《种类表》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对于已实行认可检验、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的检验机构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后续管理,除日常监督检查以外,应建立定期的监督抽查制度,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经过督促仍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收回检验或吊销有关证书。对质量问题严重,改进措施不力或者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各地商检局在查处的同时,可采取停止接受报验的措施。

 

       四、健全商检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我约束机制

 

  (十二)进一步加强商检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国家局及各地局都必须切实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的综合分析,加强政策和法规的研究,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规范化管理的措施,加强对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努力提高商检的内部管理水平。

  (十三)加强商检法制建设,把商检工作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一方面,要抓紧《商检法》各项配套法规和规章办法的制、修订工作,加快清理原有法规、规章办法,逐步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抓好法制教育,增强商检人员的法制观念。《行政诉讼法》将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要教育商检人员,增强执法和守法观念,严格依法办事,避免随意性。

  (十四)对检验、鉴定和签证工作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这是加强商检业务基础管理,保证商检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必须切实抓好。要通过改革和加强管理,扭转部分商检人员工作随意性大,取样、检验不规范,证书质量不高,基础工作薄弱和审核把关不严等偏向。

  1、落实各个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要求,形成制度化,使所有检验、鉴定和检务人员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要求,以及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要切实做到:严格按照规定接受报验;严格按照检验依据、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取样、检验和鉴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认真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和核查有关单位的检验结果,确保检验、鉴定结果准确,评定正确;认真拟写证稿和核签把关,保证证单质量。以上要求必须落实到每个商品、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份商检证单上。

  2、每道工序均须核查上道工序的工作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回改正。特别是取样、检验和鉴定的原即记录不详,认可检验的签证放行未附商检核对的记录,批次不清,证明内容与合同、信用证要求不符,以及核签权限不符合规定的证稿,一律不准出检验处室。凡经检务部门发现的,不予签证放行,严防差错事故出局。

  3、对外签发检验证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规定,详细列明取样情况、检验依据、具体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

  (十五)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加强工作质量的检查和监督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把是否经常抓工作质量,列不干部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制度,经常检查检验工作的落实和业务管理的情况,检查商检证单质量,以及商检人员的工作和遵纪守法情况。为使工作质量的检查、监督制度化,各地商检局必须在内部建立稽查制度,配备专门人员从事工作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凡是经过商检出口的商品,国外索赔或反映强烈的,均须逐批检查原始记录,查明差错原因,分清责任归属,及时报告局领导和国家商检局。确属商检责任的,必须追究当事人、主管领导和审核人员的责任,并研究改进措施,防止差错事故的再次发生。

  (十六)继续进行商检内部职能分离的改革试点。在总结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局可试行内部职能分离的改革,即对现已成立的商检专业检验所(或中心)不要赋予宏观管理的行政职能;对个别商检局内的检验、鉴定处,在人财物上给予一定的自主权,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检验实体--专业检验所或专业检验局,对外仍使用商检局的检验证单;某些业务量大、下属机构多的省局,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管理与检验职能的分离试点。省局主要负责对全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对下属商检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由设在省内各地商检机构承担。由于职能分离涉及的问题较多,应本着积极、慎重、认真、稳妥的精神,经认真研究探索,提出方案报国家局批准后进行试点,待总结经验、权衡利弊后再研究推广的可行性。

  (十七)商检实验室是检验把关的重要方面,要从组织上、管理制度和技术力量等方面切实加强商检实验室的建设,通过考核定级,促使商检实验室早日达到或接近国际实验室的水平。

  (十八)建立检验专业资格审查和上岗培训制度。国家局拟在一九九0年内研究建立各项检验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经过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件。对检验、鉴定和检务部门的新进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落实岗位培训、跟班操作,经半年至一年实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对现有人员中未培训已上岗的,应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培训措施进行补课。

 

         五、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抓好政治思想工作

 

  (十九)商检系统是一个整体,要顺利贯彻《商检法》,加强商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十分重要,务必使全国商检部门从全局出发,执行统一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共同努力完成繁重的检验把关任务,坚决反对分散主义。国家局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基层服务。

  (二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商检人员均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严禁越权行事。任何人均无权不检验即出证,或不按规定检验出证,更无权对不合格商品特准放行。遇有疑难问题或职权范围内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在本系统内逐级请示报告。凡发现质量事故,应及时向本局领导报告情况,组织查处。重大事故须随时报告国家局。各级领导,特别是国家局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下级请示报告的问题要及时答复或处理,坚决反对拖拉作风。

  (二十一)加强各级商检干部的管理。《商检法》的贯彻实施,商检加强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目标的实现,各级干部是决定的因素。尤其是局级领导一定要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商检法》的落实,研究带倾向性的问题上,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把《商检法》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坚持任人唯贤,进人、提干都必须严格把关。对领导班子不齐、力量不足的单位,要抓紧配备充实。今后凡提拔处以上主管业务的领导干部,必须从德才兼备并熟悉商检业务政策,了解工作环节,有相当商检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中选拔。对现有各级干部要加强管理,分别情况进行培训和考核。凡定期考核不称职的,以及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又改进不力的干部,应及时免职或调整。

  (二十二)适当集中使用商检的财力。在国家财政暂时困难的情况下,要动员全体商检职工,树立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依靠自力更生解决困难,加强检验把关。鉴于商检系统财力分散,各地发展不平衡,为了保证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各局的检验实力,国家局决定在现有财务承包制度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各局的上缴和补贴金额。在财务开支上,经财政部同意,设置了教育培训、仪器设备、科研等专项资金,各局应根据需要用好。对各地长期搁置不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有关业务专项资金,在系统内适当调剂使用,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在刀刃上。

  (二十三)严明商检的组织纪律,加强商检队伍的廉政建设。为促进商检的队伍建设和做好检验把关工作,必须严格组织纪律,赏罚分明。要运用各种方式,大力表彰奖励商检系统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以及热爱商检事业、工作成绩优异的同志。对于商检工作中的责任事故决不能姑息迁就,一定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加强商检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各级领导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必须重视抓好思想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保证作用。首先要引导广大商检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上来。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深入基层,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关系。同时,要结合商检特点,加强廉政、职业道德、爱国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团结广大商检职工,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艰苦奋斗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共同努力树立商检证书的国际信誉和商检人员的良好形象,建设一支为检清廉、秉公执法、严格把关、文明服务的商检职工队伍,为贯彻《商检法》,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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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95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的管理,根据《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中(区)直驻玉单位的参保职工。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予以支付:
㈠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
㈡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因公出差、驻外机构、异地居住就近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㈠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㈡特诊费、特需医疗费用。
㈢非治疗性费用: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材料费、输血费、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护工费、陪人费、陪人床位费、伙食费、营养费、卫生纸、婴护费、新生儿保育费、保温箱费、尿布、产妇卫生费、产后访视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中药煮药费等。
㈣生活用品: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餐具、拖鞋等。
㈤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增胖、增高的检查治疗的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鼻鼾、兔唇、腋臭、脱发、白发、脱痣、护肤、洗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等费用。各种保健品,如按摩器、各种检测仪、各种牵引带、药枕、药垫等费用。
㈥体检费、医疗咨询费、预防接种费、普查普治费。
㈦戒毒、戒烟的费用。
㈧性功能低下症诊疗费。
㈨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
㈩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等),其购买移植器官的费用。
(十一)近视眼矫正术。
(十二)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十四)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医鉴定费。
(十五)属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酗酒及酗酒引起的疾病、性病、自伤、自残等。
(十六)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他伤、他杀等。
(十七)住院病人,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者,从鉴别确认并出具出院通知书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八)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所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等。
(十九)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
(二十)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十一)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二十二)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三)损坏公物赔偿费。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作出郑重承诺。

第三条 法官宣誓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法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第五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

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装。

第六条 领誓人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七条 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