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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38:36  浏览:8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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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等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粮办[1998]2432号

1998-11-2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厅(局):
为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要求,现就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上述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并要加注“销货地
点”。“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开票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刻制(印章式样附后)。
二、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中要设立“销货地点”一栏,开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
三、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
售统一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一律视为非法贩运。
四、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和司法系统农场跨县(市)运销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跨县(市)运销的原粮和成品粮的检查。对非法贩运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处罚;对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严厉惩处;对私印、伪造和非法买卖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保护正常的粮食流通,严禁借机上路设卡,搞地区封锁,乱收费、乱罚款。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七、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同时旧版的粮食销售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附:关于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说明(略)



19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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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1年7月5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20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对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市政府组织力量对市级政府机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集中审查清理。经审查,市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8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7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又要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市级新增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86项)
2.市级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项)
3.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7项)
附件1:
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86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市安监局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审核市安监局
3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市安监局
4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准市安监局
5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审核市安监局
6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市安监局
7燃气供应站点(瓶组气化站)许可市城管局
8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批准市城管局
9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市城管局
10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审核市城管局
11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查市城管局
1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绿化用地批准市城管局
13砍伐城市树木批准市城管局
1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市城管局
15绿化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市城管局
16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城管局
17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市城管局
1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城管局
19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许可市城管局
20建设城市雕塑审批市城管局
21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市城管局
22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许可市城管局
23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许可市城管局
24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市档案局
25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市档案局
26批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局
27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
28枪支运输、民用枪支配购许可市公安局
29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30剧毒化学品购买证核发市公安局
31焰火燃放许可市公安局
3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市公安局
33大型(5000人以上)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市公安局
3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市公安局
3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查市公安局
36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审批市公安局
37外国人居留许可市公安局
3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市公安局
39机动车登记、驾驶证核发市公安局
40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市规划局
41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42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43改变土地用途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4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批准市规划局
4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市规划局
46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审批市规划局
47海洋(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环境保护设施检查、拆除或闲置批准市海洋与渔业局
48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批准市海洋与渔业局
49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准运证核发市海洋与渔业局
50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经营利用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1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3海洋渔船捕捞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4海域使用许可审核(含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市海洋与渔业局
55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6在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和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7渔业船员职务证书签发市海洋与渔业局
58渔业船舶登记市海洋与渔业局
59在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市海洋与渔业局
60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市海洋与渔业局
61船舶在渔港水域内使用化学消油剂消除油污审批市海洋与渔业局
6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环保局
63危险废物的(含医疗废物)经营、转移许可市环保局
64设置入海排污口许可市环保局
65开发利用已停止使用或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许可市环保局
66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除外)市港航管理局
67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审批市港航管理局
68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审核市港航管理局
69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批准市港航管理局
70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批准市港航管理局
71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市交通运输局
72占用、挖掘国省道公路和穿越、跨越国省道公路修建设施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3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4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5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7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8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市交通运输局
79水路营业性运输、运输服务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80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市交通运输局
81道路运输经营及车辆营运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82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市教育局
83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
8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
85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
86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市经济信息化委
87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审批市经济信息化委
88外国籍交通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审核市口岸办
89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0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批准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3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4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5粮食收购许可市粮食局
96林木采伐许可市林业局
97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许可市林业局
98在林区经营(含加工)、从林区运出木材许可市林业局
99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核准市林业局
100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市林业局
101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市林业局
102林种变更批准市林业局
103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等活动核准市林业局
104森林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市林业局
105导游资格证核发市旅游局
106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设立许可市旅游局
107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市旅游局
108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市民政局
109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核)市民政局
110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审批市人防办
111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人防警报设施许可市人防办
112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审批市人防办
11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市人防办
114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市人防办
1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人口和计生委
11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市商务局
117市级屠宰厂(场)定点审批市商务局
11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市商务局
11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市商务局
120取水许可市水利局
121在河道及水工程保护与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许可市水利局
122填堵、占用或废弃河道及水工程许可市水利局
123跨区(市)河道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市水利局
124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利局
12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市水利局
12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市水利局
127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审批市水利局
128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29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市卫生局
130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3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32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市卫生局
133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34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市卫生局
135建设项目职业病(中毒)危害预评价审核和控制效果竣工验收市卫生局
136新、改、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工程项目防尘设施设计审查市卫生局
137医疗广告审核市卫生局
138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市卫生局
139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市卫生局
140设立区域性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1政府出资帮助维修的市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6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7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8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项目审批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9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0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1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2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3付费频道开办、终止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4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5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6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7广播电视频率使用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9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60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或停用、撤销许可市无委办
161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批准市无委办
162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许可市药监局
163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许可市药监局
164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市药监局
165设立冠以专利名称的单位的许可市知识产权局
16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67建设工程项目勘察初步设计审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68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批准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69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初审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0部分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1四级以下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2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3商品房预售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4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5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76农用地转用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7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局
178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租赁)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79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批准市国土资源局
180改变土地用途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18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182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83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84采矿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185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86测量标志使用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附件2:
市级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核市保密局
2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市保密局
3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市保密局
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审查市档案局
5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市档案局
6专门和部门档案馆的统筹规划和审核市档案局
7批准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市档案局
8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改革委
9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市规划局
10在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其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许可市环保局
11旅游发展规划审批市旅游局
1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市民政局
13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市民政局
1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市民政局
15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市人口和计生委
16志书编纂方案批准市史志办
1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水利局
18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市水利局
19改变大坝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市水利局
20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市水利局
21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分滞洪措施审核许可市水利局
22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市水利局
23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市商务局
2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市商务局
25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市统计局
26公务护照签发市外事侨务办
27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改变隶属关系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28收费许可市物价局
29经划拨的人民防空工程用地改作他用批准市人防办
30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3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32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33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附件3:
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7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下放层级
1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认定市保密局县级主管部门
2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4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5财政贴息项目审批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6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7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8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9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市档案局县级主管部门
10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选址审批市地震局县级主管部门
1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4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6内地居民因私短期赴港澳批准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7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审批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8组织特殊情况赴台团组受理审批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9公民因私出入境批准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4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5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6出海船民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7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市海洋与
渔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28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
29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
30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
31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审核市教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32利用互联网实行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市教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33成立工商协会审核市经济
信息化委县级主管部门
3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市经济
信息化委县级主管部门
35口岸仓储、熏蒸和外轮供应许可市口岸办县级主管部门
36非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市林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37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市农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38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其他种子经营许可市农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39国内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市农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40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市水利局县级主管部门
41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批准市史志办县级主管部门
4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43成立体育社会团体审核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4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45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46兽药经营许可市畜牧局县级主管部门
47动物诊疗许可市畜牧局县级主管部门
4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市畜牧局县级主管部门
49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主管部门
50文化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1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2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3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4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市药监局县级主管部门
55餐饮服务许可市药监局县级主管部门
5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级主管部门
57归侨侨眷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留名纪念许可市外事侨务办县级主管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8〕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五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政府按规定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租金核减。
第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房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
(五)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及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国房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市国房中心应及时向市房管局通报房源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应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使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廉租住房租户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低保家庭的,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他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户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申请人和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现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4、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相关证明。
6、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二)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家庭收入、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就申请人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落户年限、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
(三)复核: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在所辖区内的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含租住直管公房情况),开具书面查档证明,提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送还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房管局或市房管局申诉。
(四)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在接件后将相关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身份信息转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经查档并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福州日报》和市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应当在接到异议后转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由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在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市房管局。通过审核确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市房管局批准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配租:市房管局将批准登记的结果转送市国房中心,并抄报市财政局。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由市国房中心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具体配租方式。市国房中心应在每季度的最后10天内将当季度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名单和保障方式报送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国房中心结合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进行轮候配租,采取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城市低保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和70周岁以上的孤老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每户只能承租一处与家庭成员结构相应的廉租住房房型,其中一代家庭承租A型;二代家庭承租B型;三代家庭承租C型。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申请人应与市国房中心签订《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原已承租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入住廉租住房10日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八条 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并将租赁意向书报市国房中心把关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国房中心按规定标准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市国房中心应在每季度最后十天内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包括租赁补贴、租金核减资金),并报送市房管局备案。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房中心可委托廉租住房所在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进行经租管业;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应加强廉租住房的住用情况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市国房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国房中心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将核实结果报市房管局。
市国房中心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组织各区房管部门及有关街(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房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并由市房管局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拒不退还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国房中心依法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房中心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并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或补足已减免租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2006]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