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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9:23:03  浏览:8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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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章行为予以处罚。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矿山安全和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情况的监察检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监察实行国家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财税、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应协同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七条 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部队以及外地驻厦单位的劳动监察;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区(含街、镇)属单位及辖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监察。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县辖内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监察。
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市劳动监察机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劳动管理规定,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对劳动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1、招用本市和非本市劳动力情况;
2、劳动合同的签订;
3、劳动力介绍、招工程序和招用手续;
4、劳动力的安置、调动、流动以及对残疾人按规定比例进行安置的情况;
5、《劳动就业手册》,外来劳动力《务工许可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7、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享受的各种假期待遇情况;
8、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职工应享受的待遇;
9、职工在待业期间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费补助费和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待遇;
10、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各种保险福利待遇;
11、各种劳动保险的投保和保险金的缴纳;
12、“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定的执行情况;
13、《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证书的核发、管理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行使劳动监察权。
市的劳动监察员由市劳动局任命;区、县的劳动监察员由区、县劳动局任命,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有权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根据监察需要有权要求该单位报告贯彻实施劳动管理规定的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和向有关人员查询。
劳动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监察。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对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据现行劳动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并可根据其情节给予以下罚款:
(一)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合同不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招用外来劳动力不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并可按用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罚款。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职工的,责令限期清退被招用人员,并可按用工人数每人每月五十元处以罚款,被清退人员的路费和途中生活费用由用工单位负责。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加班加点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按超规定工时数处以每小时十元罚款。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克扣职工工资,必须补发工资,赔偿职工的经济损失,并处以克扣工资金额的五至十倍罚款。
(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按未办理人数每人每月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处以罚款。
(六)用人单位少缴、拒缴或冒领劳动保险费用的,责令补缴或追回款项,并可按少缴、拒缴或冒领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七)未经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或未在指定地点,擅自张贴招工广告者,处以每次二百元罚款;
(八)对于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经批准勤工俭学的学生除外)的用工单位,除限期清退外,每招用一名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九)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劳动中介组织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组织从事非法中介活动或出具虚假鉴定的,处以一千至一万元罚款。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1、数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2、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3、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4、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十一)用人单位阻挠、拒绝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罚款。
第十六条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可拨给一定的款项,用于办案费用补助、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查处重大案件有功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失职、徇私枉法,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或滥用职权,对国家、单位或者劳动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可以并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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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3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市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分管副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4、组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检查。
5、支持督促分管副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其他副市长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7、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市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度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三)各分管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2、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直至落实到位。
3、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5、支持娄委会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等),依法对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负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本行业和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制定实施计划。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部署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本行业、本系统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
4、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5、推动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业全面执行“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的有关规定,不断改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6、本行业、本系统内发生死亡、多人重伤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落实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每月召开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4、具体负责落实本行业、本系统企业执行“三同时”的规定,督促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本行业、本系统发生死亡、重伤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行业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支持分管负责人的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计划、部署、检查和总结,并对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要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定、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
3、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9、依法监督检查“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0、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2、承办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公安局(包括交巡警支队、消防支队)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1、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驾驶员考试、定期审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查处交通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线路确定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4、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防范监督。
5、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
6、负责对涉嫌触犯刑律的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查;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承担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三)市交通局(包括地方海事局)
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部直属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道路交通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的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部直属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全市内河渡口及乡镇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公共客运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建设局
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以及建设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拆房)施工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城市客运、燃气管理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负责对全市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开采的规划,制订、并实施矿山企业的关闭及修复性开采计划;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违法开采者的采矿许可证,依法注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六)市房产管理局
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负责市区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和房屋装饰装修使用安全的审定;检查、督促危险房屋责任人排险解危。
(七)市卫生局
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依法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对可能产生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调查;负责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八)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环境保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应急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源安全实行监管,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工作。
(九)市农业机械局
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发放管理;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市气象局
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重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
(十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负责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的使用登记;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并负责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扬州海事局
负责辖区内水上(地方海事局管辖水域除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
依法实施规划行政许可,为安全生产提供规划保障。
(十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十六)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制订和调整;负责军工、船舶、民爆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供电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十七)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各类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十八)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安全生产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科技工作范畴。
(十九)市监察局
负责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大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市民政局
负责按规定对因安全事故而引发的贫困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者,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十一)市司法局
负责安全生产普法教育,法律宣传与咨询,为安全生产提供司法服务。
(二十二)市财政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经费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十三)市人事局(市编办)
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机构的编制工作,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人事服务。
(二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二十五)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管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协调市安全生产月等户外活动。
(二十六)市水利局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与保护;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
(二十七)市农业(林业)局
负责全市农业、林业、渔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二十八)市文化局
负责指导管理所属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十九)市广播电视局
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三十)市旅游局
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并及时报送信息。
(三十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市级宗教团体、市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全市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情况的督促检查及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审核工作。
(三十四)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督查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十五)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机关大院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机关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十六)市园林管理局
负责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七)市地震局
负责全市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三十八)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的公益性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三十九)市总工会
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卫生保护工作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参与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和因病退养等级的鉴定工作;参与生产性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和验收工作;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十)市妇女联合会
负责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
(四十一)团市委
负责组织开展青年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竞赛,参与安全生产宣传等活动。
(四十二)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
(四十三)扬州供电公司
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转。
(四十四)扬州邮政局
负责全市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邮运车辆的运输安全。
(四十五)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伤亡事故和运输事故,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四十六)扬州银监分局
负责全市银行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七)市煤炭公司
负责投资经营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十八)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市粮食局、市商业贸易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机电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市化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市纺织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市工艺美术联社、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市交通产业投资集团、市扬子江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各保险分支机构、各电信公司
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他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商请扬州军分区协调驻扬部队参与救援等工作。
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重大事故调查。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1日颁发的《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办发[2003]37号)即行废止。








主题词:安全 生产 职责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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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宾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法(暂行)


根据《来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和《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来政发[2004]14号),为完善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

引资者填写《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凭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原件)和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登记备案。

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审核,并在《登记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原件一份由引资者本人留存,一份由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复印件送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申请奖励金

1、社会引资者申请奖励金

引资者填写《来宾市社会引资者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持以下材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

(1)《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已登记备案的原件);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受资企业当期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由市招商促进局指定验资机构出具,所需费用由引资者支付)。

引资者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除以上四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审核并核算奖励金额后,在《申领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由市招商促进局留存,复印件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公务人员引资者申请奖励金

引资者填写《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一式二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引资人持以下材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

(1)《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已登记备案的原件);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受资企业当期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由市招商促进局指定验资机构出具,所需费用由引资者支付)。

引资者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除以上四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审核并核算奖励金额后,在《申领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市人事局审核公务人员身份,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原件由市招商促进局留存,复印件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领导小组集中审核

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经过初审的申领材料进行一次集中审核,通过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申领表》审核栏上签字,最后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四、奖励金兑付

由市招商促进局将审核引资项目的结果通知引资者,并将《申领表》原件一份交引资者本人留存,一份由市招商促进局存档备案,复印件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审核、批准的奖励申请,由市招商促进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励金,市财政局按市政府领导批示将奖励金拨给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促进局在收到奖励金款项后10个工作日向引资者兑付。
引资者凭《申领表》和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商促进局领取奖励金。

五、公务人员申请行政奖励

引资者填写《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奖励意见,和申请材料(同上要求)送市招商促进局。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审核受理申请后,在《审批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将《审批表》和申请材料送市人事局签署奖励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批表》原件一份由市人事局留存备案,另二份原件与申请材料一并返送市招商促进局。

符合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领导小组集中审核签字后,由市人事局和市招商促进局批准,并颁发证书。

符合记二等功奖励条件者,经领导小组集中审核签字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市人事局和市招商促进局颁发证书。

符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条件者,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招商促进局和市人事局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证书。

六、每年2月15日前,由市招商促进局将上年奖励情况(如获奖项目清单、奖励金总额等)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
表一 来宾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
表二 来宾市社会引资者奖励金申领表
表三 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金申领表
表四 来宾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