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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7:44:46  浏览:8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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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刚果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刚方),为发展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四十名左右的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刚果人民共和国,继续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刚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同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并且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分四个组在布拉柴维尔的马格来格来医院、达拉盖依医院,奥旺多七·三十一医院和黑角吉吉医院进行工作。各组人员配备和工作地点变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和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共同商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由刚方根据中国医疗队向刚方提出每年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计划负责提供。刚果卫生、社会事务部负责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订货。刚方向中方订货的具体办法按中、刚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一日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刚果的旅费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刚方负责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回国机票,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和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并提供住房(包括家俱、卧俱、水电)、交通工具(包括司机、油料和修理)以及医疗队药品和其他用品等在刚果境内的运费。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刚果大使馆经参处。考虑目前刚果市场物价情况,中国医疗队人员每月生活费标准规定如下:
  队长、医生     每人每月八万非洲法郎
  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每人每月六万非洲法郎
  厨师        每人每月四万非洲法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确定为二年。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享有中国和刚果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应尊重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现行有关政策法令和刚果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刚方应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付食品的海关税。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即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方 代 表           刚 方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        刚果人民共和国总统府
  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负责合作的部长级代表
     朱 克 勤          尤加·埃梅-埃马纽埃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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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名下的“产权房”能否执行

唐世民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房产往往是重要的执行对象。房产权按我国的法律规定属登记物权,是以取得产权登记证明—房产证为其所有权的标志,即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须经登记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原属被执行人所有,却因“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无效乃至违法行为,并已经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产权房”能否执行?目前,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的规定,执行人员在具体操作中比较困难。笔者想就此类产权房的执行作些探讨。
对此类产权房执行的障碍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如何处理好行政避让;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无确认此类民事行为“无效”的权限和职能。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政府房产监管部门颁发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是一种十分严肃的行政法律行为,其行为非经行政审判程序,任何其他机关均无权改变其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不能撤销或宣布无效。这就是行政、司法各司其职、相互尊重、互不越权处理事务的行政避让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及其执行机构对涉及到房屋产权归属的认定,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况相当严重,其中也包括转移不动产产权房。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转移房产并变更产权登记证照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止,那么这种情况就会加速蔓延,极易使被执行人钻法律空子,与第三人勾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执行制度保护权利的重点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赋予执行机构对此类产权房处理的职能和权限。

从法理上来看,执行机构对此类产权房可以依法执行,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物权法,法学专家对物权的论著很多,争议也较大,但对产权登记证的法律属性而言,其观点均是一致的。那就是:从产权登记行为的本身性质看,登记行为只是一种行政行为,它仅起到物权的公示作用,并不能承担衡量或决定房屋买卖、房屋转让是否有效的职能。

第二、产权证照不等同于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让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这一解释是对传统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要式理论的突破,它说明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并不等于其没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持有产权证的也不等于拥有房产的所有权。那么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隐瞒事实”等无效乃至违法行为,并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产权房,更不能因其持有产权证而得认其所有权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第三、取得的产权证可以依法撤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该法第35条规定:“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由此可见,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现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的产权证可以依法撤销。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是国家终裁权的实施机构,是法院裁判权的延伸。在执行此类产权房案件中,实际上行使的是审查和裁决的职权,有准审判的性质。执行机构经执行程序依法认定的事实,当然可以作为房产监管部门撤销此类“产权证”的法定依据。

第四,执行机构执行此类产权房有严格的审查程序。首先,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房产,必须有相关证据证实,尤其要防止损害善意取得第三人利益;其次,确认被执行人转移房产的事实必须经三名执行员组成的合议庭讨论通过,并报院长批准;再次,还必须书面报请产权登记部门依法撤销该产权证。经过以上几个环节的反复审查、把关后,才能对此类产权房,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并酌情对行为人进行制裁。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届16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政府决定设立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规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财政每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增加安排等方式筹集40亿元,集中用于扶持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主导产业,是指有规模、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优势产业和有潜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优势产业,主要包括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九大产业领域;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六大产业领域。上述产业领域可根据市政府对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决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

  第六条 发展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围绕我市确定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战略性主导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三个重大突破”中心工作,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类别和方向

  第七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采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无息或低息借款、奖励和创业投资等方式。各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核项目的,委托费用在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发展资金的类别:

  (一)设立优势产业发展资金。“十二五”期间,通过整合现有20亿元扶持企业及产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优势产业发展。

  (二)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十二五”期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财政增加安排的方式,每年安排20亿元,集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统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包括配套支持国家、省相关重大专项项目。

  集聚区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优势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示范工程专项。主要用于扶持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端化、品牌化发展和转型升级,以及促进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国有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总部经济奖励专项。主要用于奖励一批总部落户我市的企业。

  金融产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扶持新设立金融机构、建设金融功能区、鼓励金融创新、吸引金融高端人才、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及扶持一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对地方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上述资金使用方向可视优势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政府统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包括配套支持国家、省相关重大专项项目。

  基地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示范工程专项。主要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推广应用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一批节能环保、LED(发光二极管)、数字家庭、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服务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参股设立一批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上述资金使用方向可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市成立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联合组成),负责发展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和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商贸会展,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金融保险,由金融办牵头负责。

  现代物流,由市交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文化旅游,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牵头负责。

  商务与科技服务,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牵头负责。

  汽车制造,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石油化工,由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电子产品,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贸委牵头负责。

  重大装备,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征询市国资委意见。

  (二)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能力和条件。

  3.申报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使用方向。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制订发展资金专项预算方案。每年7月,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发展资金各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各有关部门按预算编制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其中,政府统筹专项纳入财政预留)。

  2.制订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每年8月,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3.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编制优势产业发展资金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将计划内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待发展资金专项预算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新一代信息技术,由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生物与健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新材料与高端制造,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时尚创意,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负责。

  新能源汽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的组织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征询市国资委意见。

  (二)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的涵盖范围。

  2.项目承担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

  3.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对象须为获市政府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管理机构。

  4.示范工程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项目技术、服务和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5.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必须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必须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制订发展资金专项预算方案。每年7月,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资金需求及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各使用方向中各专项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各有关部门按预算编制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其中,政府统筹专项纳入财政预留)。

  2.制订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每年8月,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论证或评审,拟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3.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下一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将计划内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待发展资金专项预算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发展资金专项项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

  1.政府统筹项目的补助,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所签署协议的有关约定拨付资金。

  2.集聚区发展专项、基地建设专项的补助,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基地项目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3.示范工程专项、推广应用专项、国有企业发展专项、总部经济奖励专项、金融产业发展专项和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由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

  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参股,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专用账户。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发展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其中无偿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应设立发展资金专项核算。严禁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将发展资金挪用到其他项目或与下达项目无关的用途。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负责对口战略性主导产业领域项目的管理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上述各部门组织对使用发展资金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总结上一年度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并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 对发展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前向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并由各有关部门综合上报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各有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计划和发展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等,以及因故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各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各有关部门下达项目变更或中止、终止、撤销文件。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发展资金进行结算,报各有关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发展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发展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发展资金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仍未通过验收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各专项资金纳入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的部分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