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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14:51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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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1993年12月25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各股份制试点单位: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设有国家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资法规发〔1992〕87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国家股股利的缴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应缴国库的国家股股利收入。
二、为简化国家股股利收缴手续,对有国家股股利收入的市、区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未成立经营公司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代收),分别在银行单独设立“国家股股利收缴”专户。
三、股份制试点企业在审议通过收益分配方案后,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要在7日内按股东大会通过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填写“国家股股利收缴单”(见附件二),并附收益分配方案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会计报表,报送给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材料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股份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主要指标表
5.股份制企业收益分配方案及方案说明:
(1)现金股利分配方案
(2)非现金股利分配方案
四、股份制企业在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单”后,在发放股利之日起10日内,填写“信汇凭证”,将款缴纳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设的银行帐户。
收款单位: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开户银行:市工商银行紫竹院分理处
银行帐号:144467-33
邮 编:100048
五、各试点企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系。

附件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为了做好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工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工作,确保国家预算收入足额入库,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组织国家股股利收缴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责组织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也可以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行组织收缴中央级国家股股利的工作。
第三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在审议通过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分配方案后,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要在7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送出反映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的报告,送请备案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国家股股利分配
是否符合同股同利原则及是否符合股份制企业的章程。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查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提交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发出“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书”。
第五条 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在接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书”后,应在股份制试点企业发放股利之日起10日内,将国家股所分得的股利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六条 国家股股利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投入的股份,分别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国营企业利润类”第159款之二“股份制企业国家股股利收入”的“中央股利收入”和“地方股利收入”两个“项”级科目。
第七条 上缴国家股股利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财政机关”栏内填写同级收款的财政机关名称。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国库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征收机关即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回执联后,要认真将应收数同实收数进行核对,发现少交的,要立即查明原因,作出催缴处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国家股股利收入缴库凭证,建立帐簿,编制报表,并要定期与国库进行对帐,以确保数字准确一致。
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月、按季、按年编制国家股股利收入的汇总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汇总编制全国的国家股股利收入报表,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违反本规定,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应缴国库国家股股利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收益不能足额、及时缴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经济的和行政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入库,除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同意,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鉴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些特殊情况,其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家股股利,目前仍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国家股股利收缴单

收缴日期: 年 月 日
------------------------------------
股份制企业名称| | 地址 |
-------|---------------|----|-------
| | |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电话 |
| | | | |
-------|-------|-------|------------
|股权设置|股数额(万股)|收益额(万元)| 每股分红率
|----|-------|-------|
分 |国家股 | | |
配 |----|-------|-------|
方 |法人股 | | |
案 |----|-------|-------|
|个人股 | | |
|----|-------|-------|
|外资股 | | |
-------|---------------|------------
|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 股东大会通过应缴数 |
| | 数(万元)
国家股收益 |---------------|------------
| |
| |
| |
-------|----------------------------

国有资产 |
管理部门 |
审定意见 |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审核人(签章)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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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学会关于编制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计划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编制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计划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学会,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公司,中国烟草博物馆联络员:
  根据中国烟草博物馆联络员第一次会议的布置,各地开展了烟草文物藏品的调查摸底工作,部分省市也开始了藏品的送交工作。今年二月份成立了中国烟草博物馆藏品鉴定委员会,开始对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的鉴定收购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后,对5位收藏大户的藏品进行了鉴定工作,并准备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对各省的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的鉴定工作,第三次会议将研究对无法征集的烟草藏品进行仿制、复制的计划。为有效使用博物馆建设资金,切实搞好鉴定和复制工作,现就编制各地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计划和复制计划以及送交藏品和征集现代藏品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征集工作
  (一)征集范围
  按照《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文物藏品搜集的范围的内容,凡在各地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文物商店、新闻单位、影视单位以及社会民间个人收藏人士保存的烟草文物藏品,有意向出售、转让、捐赠,需要有偿征集或捐赠奖励的,列入有偿征集计划编制范围。对于不能出售、转让、捐赠,但可以复制、仿制的,列入复制、仿制计划编制范围。
  (二)列入有偿征集和复制仿制计划的原则
  1、符合《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文物藏品搜集的范围;
  2、符合《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陈列大纲》规定的展品搜集的范围;
  3、目前中国烟草博物馆已经搜集的文物藏品中没有包括的。
  4、具有重要历史背景、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的物品;
  5、具有原始造型的烟叶、烟草制品生产的工具、器具;
  6、体积庞大的烟草企业的有代表性的建筑物、设备等。
  (三)计划的报送
  博物馆鉴定委员会第二会议计划在7月份召开。请各省烟草学会要高度重视,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对每一个线索都要认真落实,计划要明确、准确,物品名称、背景资料、来源、估计价格、出售方式等,都要落实清楚。编制后的计划于6月底以前报博物馆筹备处。
  二、第一批征集的文物藏品的送交
  4月底将在上海举行博物馆开工奠基仪式,召开博物馆联络员第二次会议,届时国家局主要领导将参加仪式和检查博物馆筹备工作。为此,请各省烟草学会抓紧将第一批征集中已经落实的烟草文物藏品在4月25日以前送交博物馆筹备处。不能全部送交,也可以先送一部分。
  三、现代文物藏品的征集工作
  国家局为庆祝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20周年、《专卖法》实施10周年,展示烟草发展成就,将于5月18日-21日在北京农业展览馆举办“中国烟草技术创新展览会”,各省、各企业都将参展。请各省烟草学会了解掌握本省参展物品的情况,编制需要征集的物品的清单。届时将安排各省烟草秘书长到展览会落实展品的征集工作(通知另发)。
  请各省烟草学会务必重视以上工作,争取在2002年圆满完成烟草文物藏品征集工作。





双重身分带来的“官司”


[案情]:1998年3月,被告人麻某承租朔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房两间,租期为五年,租金为20000元。麻某一次性交清房租后,即将该两间营业房多次转租他人经营并收取各项费用。1998年5月7日公司董事会召开扩大会议,决定吸收麻某为股东,并于1999年5月12日进行工商登记备案。2000年4月,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三位股东(公司全部股东)组成新一届董事会,选举麻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另两名董事(股东)任副总经理兼出纳、会计。从2000年麻某任职起至2002年三个经营年度,每间营业房应再交公司综合管理费(含国税)2100元,三年共计12600元,麻均未交付公司。另,2002年4月10日,三位股东对前两年的帐目进行了一次核算,结论显示麻某已为公司垫付各项费用共计52654.57元,三股东在该结算表上均签名确认。2002年5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麻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5日公诉机关以麻某犯职务侵占罪为由提起公诉。
[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某作为董事长违反公司章程,利用职务之便,将所收回的管理费12600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麻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判决宣告其无罪。
[评析]:本案被告人麻某最初以一个普通经营户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租房合同,其后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逐渐走了领导岗位,具有了双重的身分,而这也正是使本案一波三折,审理本案的两级法院作出不同判决的主要原因。二审法院之所以作出无罪判决是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
(1)、从主观上看,被告人麻某早在1998年初即已租赁了两间营业房,一次性将五年的租金20000元悉数交清。

由于朔温公司下属的商贸城是政府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战略的产物,麻某亦是温州客商,按当时的优惠政策,前期税费俱免。后来才向经营户加收水电费和国税。麻某一直未交该笔费用,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三位股东(公司管理人员)均存在类似情况,大家都占用公司的营业房而不交公司费用,也均未领取工资;其二,截止2002年4月10日,麻某已为公司垫付各项费用开支等共计52654.57元,远远超过欠交公司的管理费。而本案在案证据既不能直接证明麻某有欲将该笔费用占为己有的图谋,又不能证明其有任何间接地或变相地侵占公司任何财产的蛛丝马迹从而推定其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故意。即便是恶意拖欠,也不能必须推定为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完全有可能是出于对互负债务进行“抵销”或“临时周转资金”等目的而暂时不予支付。
(2)、从客观上看,被告人麻某既未利用职务之便,亦无侵占的行为。麻某三年未交公司该笔费用,由于其为租房合同的一方相对人,从签约起其跟公司之间只形成一种民法上的合同关系,这种因租房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续存在并不必然意味着要向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关系转化。虽然不作为也是侵占的一种行为方式,但本案中的该笔管理费用,因麻某所处的地位和职责分工,要想完成侵占,必须通过积极的作为,即利用自己的职权(审批报销权、经营管理权等)或职务之便进行帐目处理,如虚报冒领,伪造白条平帐或直接指使财会人员造假帐等。也就是说,必须要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借以掩人耳目。而麻某没有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其欠交的税费也是纯个人行为,与收取其他经营户交付的租金后扣留而不予交付公司的情形则又有不同,前者根本谈不上犯罪,因此也就不存在侵占,既不是未遂,更不是既遂,因为其对该笔款项的持有,仅仅是一种物理意义上的持有,仍在众股东“视线”范围之内,只有在其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条件,以一种貌视“合法”的形式占为己有,既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充足的支配力,这时,也只有在这时,麻某与公司的欠款关系才得以消灭,取而代之的是转化了的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关系。
(3)、从客体上看,由于麻某在经营管理中为公司垫付税费等各项开支达五万元之巨,其与公司互负债权债务,标的为同一种类,均已到清偿期,依法可以抵销,故本案不存在侵占的客体。另外,该笔欠款在交付公司前,公司只享有债权,不具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仍属麻某享有。与麻某收取其他经营户交付的租金不同,后者是以公司的名义收取,带有职务性,对于经营户而言,一经交付麻某即视为已经交付公司。而前者的交付,是向个人即麻某交付,不是向公司交付,其消灭的是次承包者与麻某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对该笔款项享有所有权的是麻某,而不是公司,故不存在侵占的对象。
(4)、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看,被告人麻某本为温州客商,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下前来投资经商,而造成这样的局面确有其历史的和管理上的原因,并非麻某蓄意造成的。出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而优化投资环境的考虑,也应还温州客商一个公道和清白。
综上,被告人麻某主观上无侵占公司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将两间营业房转租后收回的管理费予以扣留而未交付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与公司抵销结算前,仅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朔州中院 张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