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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37:28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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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日方
                         1999年1月23日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体职工。


  第三条 特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社会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 政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监督和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管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劳动、工商、银行、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共济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滞纳金;
  (五)异地转入的基金;
  (六)单位解散、撤销、破产、拍卖(出售)时清偿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七)地方财政拨款;
  (八)社会捐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月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主要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共同所有;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具体征集比例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6%缴纳。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4%缴纳,1999年7月调整为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二)共济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销售营业额的1.4‰缴纳,其中经营商业批发的按批发销售额的0.7‰缴纳。


  第九条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免征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养老保险费。其中,工商登记注册为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包括业主和从业人员,下同)个人月缴费工资可在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申报。


  第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税务部门征收或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共济养老保险费委托税务部门按月(季)向用人单位征收,并按月(季)解入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具体征收办法仍按《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征收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共济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照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缴费计划,并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缓缴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缓缴的决定。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后,用人单位可以缓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一年。缓缴期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继续拨付养老金。
  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没有能力按其缴费计划补缴的,可将其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缓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时,兼并方必须承担职工的养老保险责任;被租赁、承包时,必须明确养老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共济养老保险费以及利息。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
  (二)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离)休职工,必须定期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的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工人,下同)、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按照《汕头经济特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均按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三)经批准缓交和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缓交和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能计算缴费年限,必须待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后,方可计算为职工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条例》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离)休的,退(离)休后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第十八条 《条例》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后退休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下列标准加发调节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一)调节金:按《条例》实施时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日的,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1%;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计发1.2%。
  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随年度养老金调节机制调整。
  属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提前退休的,按省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实施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后,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计发;
  (二)一次性老年津贴:按《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二十一条 《条例》实施前已经退(离)休的职工,仍按原有水平发给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从30%(离休35%)调整为20%(离休25%),切出的10%作为调节金。原附加养老金改为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随年度养老金调节机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退(离)休职工死亡时,其遗属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个月计发。
  (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个月计发。
  (三)一次性抚恤金: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个月计发。


  第二十三条 退(离)休职工死亡和职工在退(离)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连利息,下同)退还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按单位缴费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金额及利息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以及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户籍在特区的退(离)休人员凭《退(离)休证》和居民身份证,按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领取养老金;户籍不在特区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离)休人员出境定居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继续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效益为职工和退(离)休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补贴可以作为退(离)休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单位按月发给或委托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给退(离)休职工。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按下列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
  (一)在特区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二)调往特区以外工作单位的,按省或国家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在特区工作的外来劳务工,未达到退休年龄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返回原户籍所在地或流向特区以外地区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原户籍所在地或流向地区尚未实行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并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单位缴费情况发给一次性离职补助费后,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二个月的支付费用外,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第三十一条 每年7月前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以及保证待遇支付和必要积累的原则,拟定年度缴费标准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养老保险实行特区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在特区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各区必须按基金结余的一定比例按时足额上缴市,不得拒缴。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养老保险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代征单位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共济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以及财务会计账册等情况进行稽查;必要时可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用人单位应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逐月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退(离)休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查询本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和职工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购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逾期不参加养老保险的;
  (二)欠缴或拒缴养老保险费的;
  (三)瞒报职工人数或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
  (四)截留、扣发和挪用拨付的养老保险待遇费用的;
  (五)以冒领等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截留、挪用养老保险基金,随意拖欠、减少或增加养老待遇费用的,或拒缴调剂金的,由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养老保险,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固定职工(含干部、工人)养老保险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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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埃及扣押船舶

吴星奎


埃及法院的涉外管辖权:根据埃及民商法典,不论原告和被告的国籍如何,埃及法院对于在埃及执行的紧急保全程序具有管辖权,即使埃及法院对于所涉及的实体纠纷没有管辖权。

准据法
在埃及的扣船可能适用两种个不同法律制度:
1. 经埃及批准的1952年布鲁塞尔公约,即《统一有关扣押海运船舶的规定的国际公约》。
2. 埃及海事商事法,第8/1990号,第59-66章。

申请扣船的当事人只要证明其请求属于上述公约第一条规定的“海事请求”范围即可,公约的范围和第8/1990号埃及海事商事法第60条的规定的范围类似。

程序和文件
扣船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提交证据证明债权到期且未获得清偿及此种债权系上述海事请求权。除这些证据外,下列文件也是必需的:
a. 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认证须在最近的埃及领馆进行。
b. 所有证明债权的相关文件,每一文件须附随由经宣誓的翻译作出的阿拉伯语译文。
c. 如果扣押不是针对当事船舶,而是针对当时船舶的姐妹船,则需提交证据证明拟扣押船舶系当事船舶的姐妹船。
d. 支付相关法院费用。

此后,包含相关证据的扣船申请须提交给法官,法官会批准或者拒绝,但是无论批准或者拒绝法官都不会给出此种决定的理由。

通常而言,批准扣船申请与否的裁定最多在3天内即可作出。如果扣船申请得到批准,则在批准的同时扣船令的效力立即会执行到被扣船舶上,尽管执行法官还需签发扣船记录及通知被扣船舶的船长船舶已经处于扣押保全之中。

通常,在埃及港口,执行法官也会将扣船令送达给港口当局、港口警方及海事检验部门各一份,借此告诉这些部门法院批准了扣船,这些部门应当保证船舶处于扣押状态。

反担保

在埃及法律下,无论原告是埃及居民或者外国人,申请扣船均不需要提供反担保。

扣押姐妹船

原告可以申请扣押姐妹船,前提是在债权发生时,该姐妹船为同一债务人拥有。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通常会被法院要求证明当事船舶和姐妹船为同一实体所拥有。如果船舶是光租的,原告有权申请扣押光租人经营的当事光租船舶或光租人所有的其他船舶。当然,在申请扣船时原告须提交此种证据。

释放程序

以下措施可以采取以在埃及港口取得船舶扣押的解除。

首先,向法院财务部门提供合适担保。在提供没有时间限制的无条件的银行保函的情况下,被扣人可以向有权的法官(一审法院的院长)申请解除扣押。担保函必须由埃及当地的一流的银行出具,担保金额为被扣船舶的价值。法官在审阅申请和担保函后会做出决定。如果担保函满足必要的条件,法官会签发裁定将担保金额存放于法院财务部门(担保后续事宜取决于针对海事请求做出的决定,此种决定包括法院的判决书和双方友好达成的和解协议),然后释放对所涉船舶的扣押。在签发此种解扣文书时,被扣人会取得有关解除扣押的相关执行人文书,递交给执行法官办理扣船所必需的手续。执行法官会赴海事检验部门,签发解扣记录。后者会通知其他部门解除船舶扣押及保证船舶顺利开航。这里必须解释的是埃及法院并不接受保赔协会的担保函以解扣船舶。

其次,无需提交合适担保以解除船舶扣押。如果船舶扣押无疑是错误的,不论是由于程序还是实体的原因(如相关债务已经清偿),被扣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一个紧急案件,请求法院确认船舶扣押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做出的判决是立即可以执行的,不需担保金也不需要上诉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如果扣船人针对此判决提起上诉)。在通常情况下,审理此种案件需要30至45天。

扣船人针对解除船舶扣押所提供的担保的不足所提起的上诉

如果扣船人认为被扣人根据法院命令为解除船舶扣押所提供的担保含有其不能接受的情形,无论是从数量或条款方面来说并不足够,则其可以针对法院签发的解扣令的执行提起异议。相应地,如果异议诉讼被提起,则解扣令不得被执行。但是,为此目的,异议诉讼应当在法院实际解除船舶扣押之前提起。在异议诉讼提起后,执行法官会及时安排一个庭审。诉讼完毕后,法官会做出判决,要么中止解扣令的执行(如果船舶尚在扣押之中),要么驳回异议诉讼,继续执行解扣令,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可以开航。

错误扣船的责任

作为通常的规则,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对其扣押行为进行审查。如果显示船舶扣押是错误的,如债务已经被清偿,法院可以判决扣船人赔偿损失给被扣船舶的船东、租船人、经营人,赔偿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当然,这些损失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高校)工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和西北地区东部发生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以来,各地特别是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和高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教育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高校留校学生情绪平静、生活稳定,校园秩序正常。但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仍将维持阴雨雪和冻雨天气,灾情还在继续发展,抗灾救灾的形势依然严峻。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抗灾救灾工作作为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把学校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做实做细,坚决打好抗灾救灾这场硬仗。

  一、全力安排好留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做好留校学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确保留校学生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要免费开放校内文体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和文娱活动,丰富留校学生的生活。要整合学校资源,尽可能为留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对灾区学校留校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灾区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克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好伙食,解决好保暖,保证好安全。要继续保持与受灾地区返乡学生及滞留返乡途中学生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学生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从事力所能及的抢险救灾工作,帮助困难群众,为抢险救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全面排查基础设施安全和事故隐患,做好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关键设施的安全防护,特别要防止屋顶积雪可能造成的垮塌伤害事件。要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提醒学生注意自我保护、注意保暖防冻、注意交通安全和用水用电安全。要强化学生安全意识,提醒学生不要到不安全的地方去,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要做好校园及周边道路除冰防滑工作,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师生摔伤和交通事故发生。

  四、提前安排好学生返校和开学后的有关工作。要及时帮助和协调解决学生在返校途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受灾地区学校可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教育教学安排,确保师生安全。要及早部署开学后学生生活方面的有关工作,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教发〔2008〕1号)要求,落实对学生食堂的补贴,保证学生食堂饭菜质量不受影响,价格基本稳定。

  五、深入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抗灾救灾工作作为和谐校园建设的生动课堂,教育学生积极面对自然灾害,团结互助、战胜困难。要教育引导学生节约用电,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人民抗灾斗争。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防灾救灾采取的各项措施,宣传学校防灾救灾、保障师生生活的做法和成效,宣传各条战线抵御自然灾害的感人事迹,增强师生战胜灾害的信心,稳定师生的情绪。要加强对校内舆论的引导,密切关注校园网上舆情动态,及时删除不良信息并掌握苗头性问题,确保学校稳定。

  目前正处于抗灾救灾的关键时刻。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夺取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

教育部

二○○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