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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09:10  浏览:8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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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8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户籍为农业户口的公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和依照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劳务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费用。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举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罚款、设立基金、募捐、摊派等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四)审议村提留、乡(镇)统筹费、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检查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各种基金、发放的牌照、证件、簿册、组织农民参加保险、服务性收费等社会负担项目的合法性;
  (六)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举报和申诉;
  (七)调查处理有关农民负担的案件;
  (八)建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
  第八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本市所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是否合法
  (二)农民个人每年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总额,是否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以乡、镇为单位计算)的百分之五,其中乡(镇)统筹费是否超过总额的二分之一;
  (三)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实行统算统收、定项限额、预决算审批、定期公布、农民负担明白卡等制度的实行情况;乡(镇)统筹费由乡(镇)农经站一本帐统收统支,村提留由乡(镇)农经站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的执行情况;
  (四)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设立基金、发放牌照、证件、簿册、发行有价证券、报刊书籍、组织农民参加保险是否符合《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六)农用水费、农村电费是否符合《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七)对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罚款或没收财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所需经费有无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摊派;
  (九)在乡(镇)建立机构配备人员,所需经费有无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摊派;
  (十)企、事业单位面向农村服务性收费是否合法;
  (十一)惠农政策是否落实;
  (十二)其它应予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提留、乡(镇)统筹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县(市)、区须在每年五月底前将上年度农民负担的决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检查发现的;
  (二)群众举报、申诉的;
  (三)上级主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四)新闻单位披露、经查证属实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移送和下一级有关部门上报的;
  (六)违法单位或个人自查自报的;
  (七)依法应予复议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
  第十二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按《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的执法文书,由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后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对其单位处以非法所得款额一倍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提请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预算方案未按《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通过,即向农民收取村提留或乡(镇)统筹费的;
  (二)擅自扩大乡(镇)统筹费提取比例的;
  (三)擅自扩大农民劳务负担或强制农民以资代劳的;
  (四)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五的
  (五)在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内另立项目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后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赔偿损失,并处以非法所得款额二倍的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三百元至六百元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提请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二)强迫农民接收有偿服务,加重农民负担的;
  (三)违反自愿原则,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募捐或要求赞助的;
  (四)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摊派在乡(镇)设立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费用的;
  (五)擅自增加农产品定购任务或克扣、截留粮、棉、油预购定金和平价供应农用物资的;
  (六)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向农民收取牌照、证件工本费的;
  (七)擅自提高农用水费、农村电费标准及加收其他费用的;
  (八)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九)在收购农产品时压级压价或擅自代扣其他款项的;
  (十)对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范围、超标准收税的;
  (十一)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农村集资、设立基金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的;
  (二)对抵制、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贪污、盗窃、挪用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
  (四)因非法加重农民负担而酿成恶性事件的;
  (五)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二个月之内复议完毕,并制作复议决定书;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市原有涉及农民负担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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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岗位设置的总量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为基数。
第五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和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第六条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岗位类别设置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3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行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的设置,我省对行业、系统编制(人员)结构比例有统一规定或已由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了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此结构比例设置岗位。省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在《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前未明确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按以下控制标准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六)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确需核定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一)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二)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三)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后,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高配的领导人设置相应岗位的,可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和有权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设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区县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二十条 各事业单位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区县、各部门和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第二十四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二)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的;
(五)其他确需设置的。
第二十六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市政府审核后,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详见附件7),报省人事厅核准。
第四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3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八条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第二十九条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三)六、七、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八、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和现有人员队伍结构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二)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四)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
(三)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五)其他在各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第三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等因素具体研究制定。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详见附件2);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五)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二)各区县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各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各区县部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各区县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四十二条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八条 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由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按规定的比例择优上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后核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分别经省、市审核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和《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第七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川办发〔2002〕40号文件和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应根据新调入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条件的区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单位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3.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4.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5.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6.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7.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附件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职员 高 级 一级 技术工 一级
二级职员 二级 二级
三级职员 三级 三级
四级职员 四级 四级
五级职员 五级 五级
六级职员 六级 普通工
七级职员 七级
八级职员 中 级 八级
九级职员 九级
十级职员 十级
初 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附件2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机 构
规 格 经费形式 编制总数 实有人数
单位编制
结 构 管 理
岗 位 其
中 领导岗位 专业技术
岗位 工 勤
岗 位
中层领导岗位
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比例
数量
管理岗位 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比例
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比例
数量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比例
数量



审核
意见 乡镇政府或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
2.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编制总数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量;
4.实有人数是指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5.本表填写一式3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3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机构规格 经费形式 编制数 现有人员数
岗位
聘用
情况 管理岗位 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 术 工 普通工
一 二 三 四 五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审核
备案
意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 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备案;
2. 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 现有人员数是指现有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4. 核准岗位数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5. 聘用岗位数是指现已聘用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6.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7.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4
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作时间 聘用
岗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备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2. “等级”一栏按照岗位设置文件中规定的等级填写;
3.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4.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5
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作时间 聘 用
岗 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取得资格
时 间 备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2. “等级”一栏按照岗位设置实施细则规定的等级填写;
3. “取得资格时间”一栏指取得最高职称资格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4.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5. 对于高职低聘的人员,将其实际专业技术资格情况填写于“备注”栏中;
6.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7.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8.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6
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
作时间 聘用
岗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取得工人技术职务、等级资格时间 备 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等级”一栏按照聘用岗位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等级填写;
2. “取得工人技术职务、等级资格时间”一栏指取得最高技术等级资格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3.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4.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
3=100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7
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经费
形式 机构
规格 编制
总数 现岗位聘用人数
岗位
基本
情况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岗位设置时限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设置
原因
聘用
人员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参加工
作时间 最高
学历 毕 业
时 间 原工作单位

原聘岗位类别 原聘岗位名称 原聘岗位等级







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1. 本表用于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的审核;
2. 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 现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
4. 岗位类别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属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勤技能岗位;
5. 岗位名称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
6. 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等级;
7. 岗位设置时限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
8. 本表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9.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4〕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
  (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
  (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即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超过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超过2万元的。
  (二)无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或有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但确有困难而无力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以及其他单位和机构未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
  (三)已自愿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以下简称缴费)手续的。本办法发布后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在参保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原已参加医疗保险但未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手续,或办理缴费手续后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在办理或重新办理缴费手续并缴费满1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
  五、医疗互助救济的标准
  (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互助救济标准。
  1、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按家庭人口×12个月×低保标准计),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80%;
  (5)20000元以上段为90%。
  2、未持《救助证》的参加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
  (2)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
  (3)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
  (4)2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段为80%;
  (5)25000元以上段为90%。
  3、未持《救助证》的其他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扣除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为50%;
  (2)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为60%;
  (3)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段为70%;
  (4)5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段为80%;
  (5)60000元以上段为90%。
  (二)普通门(急)诊医疗互助救济标准。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人员不享受此项补助。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互助救济。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讨论。
  六、医疗互助救济的程序
  (一)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次年1月份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向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上年度的医疗困难救助,并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报区医保经办机构。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无力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单位困难证明。
  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7天。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视公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医疗救助。
  七、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管理
  医疗互助救济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互助救济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八、医疗互助救济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市总工会、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参加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医疗救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负责具体实施。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互助救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市总工会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发动各级工会搞好宣传,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参保工作;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督促其规范施诊、合理用药;市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九、对医疗互助救济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5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方案。
  附件: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