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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5:37:00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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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2〕7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8月26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驻马部队随军家属
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军家属就业,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充分发挥部队、地方政府、个人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第三条 驻军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工作,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就业技能,鼓励和帮助他们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第四条 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需要调入本市(含当涂县)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帮助联系落实接收单位。随军家属未就业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主动为其提供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和招用随军家属。
第五条 经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两次不服从推荐就业的,视为本人无就业愿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推荐。
第六条 加强对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随军家属初次参加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免收培训费、考试费及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培训后经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县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就业,免收职业介绍服务费。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凭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办理各种证照,优先安排经营场所或摊位,并按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随军家属申请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免收代理费用。
第八条 经批准随军已办理本市、县常住户口6个月以上,无工作且无其它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九条 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随军家属,本人应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经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劳动保障和社会部门的审核意见,将补助费拨至有关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部队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每半年办理一次。
第十条 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已就业或有固定收入的;
(二)配偶退出现役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推荐就业的;
(四)累计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满3年的。
第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资金管理,严格审核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将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至随军家属本人,防止拖延、克扣或挪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马部队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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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法制机构:

  200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14日、15日举行,目前考试的报名工作已陆续展开,为确保这次考试及相关工作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此次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工作任务重,而且又适逢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因此,各级经贸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精干人员做好这项工作。

  二、做好考试的宣传工作。各级经贸委要利用各种媒体和会议,宣传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意义、有关规定和具体做法。有关考试考务和考试教材的信息应在当地主要报刊上登载或发布公告。

  三、做好同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工作。各地经贸委应主动与人事、司法部门联系,配合人事考试部门做好各项考务工作。要保证通畅的联系渠道,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工作的情况、要求和建议,应按照分工,及时向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司法部反映。

  四、做好考前培训工作。要积极筹备师资,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统筹安排培训工作。培训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培训,不得乱收费。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和《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和《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为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结合我市房改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按标准工资2%发给住房补贴”,“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工资基数为准”。现对下列企业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计
算工资基数规定如下:
(一)经企业优化组合,调整为社会待业领取生活补助费和放长假职工,享受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待遇。
(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三)住房被动迁的职工,搬迁期间照旧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以转正定级工资为基数;部队转业退伍人员以转入工作单位后核定的首月工资为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原单位1992年底标准工资为准。
(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按1992年底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为基数发放住房补贴。
(六)“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如在工资中已包含了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工资含量,租住公有住房提租后,企业不再发给住房补贴;反之,按1992年底工资标准的2%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二、《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加离退后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其中计入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工资性补贴有以下11项,各单位可区别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规定,核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基
数(离退前已核定在离退费内的不再重复计算)。
(一)国发〔1982〕6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发给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按实际发生额折算月平均额。
(二)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1985年5月前没参加工资改革的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12—17元。
(三)辽政发〔1985〕58号文件规定,没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0元。
(四)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普调1个工资级差的离退休费。
(五)国发〔1989〕83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适当提高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六)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10%离退休费。
(七)国发〔1992〕29号文件,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1.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退休金。
2.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的10%增加离退休金。
(八)国发〔1979〕245号文件,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规定(包括离退休人员)。
(九)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5元生活补贴费。
(十)(91)财综字44号,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和标准工资,每人每月补偿6元,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
(十一)按国家规定1992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龄津贴后,一个工龄年每月上调0.5元,离退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三、《提租补贴细则》第七条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租用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后出现的净增支给予补贴做出了规定。现将原规定的计算公式“〔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补贴〕”加以完善,表述为〔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家庭成员住房补贴之和〕。
四、《提租补贴细则》第七条增加如下内容:
夫妻双方都享受建国前补贴待遇的,由参加革命工作早、待遇高的一方所在单位承担净增支的补助。
夫妻双方同时期参加工作,享受同级别待遇的,以住房承租人为准。
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续住用的,其租金净增支部分仍由享受待遇的干部、工人所在单位补助。
五、《提租补贴细则》附件《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以下简称租金办法)做如下调整:
(一)《租金办法》第八条调节租金的层次调节中,增加顶层调减的内容:平顶的楼房中,二、三、四、五层楼的平顶楼房,顶层房屋均不加不减,六层楼的顶层房屋每平方米减2分。
(二)《租金办法》第九条房屋朝向调节因素中,增加如下内容:东西朝向的居室不增不减。确定居室朝向,衡量的标准是主要窗口垂线的倾斜角小于45。倾斜角为45。的,确定朝向就低不就高。轴线垂直相交的“拐把子”连体楼房,其中一方朝向确定为南北向,另一方则为东西向

(三)《提租补贴细则》中的《基础租金表》规定,基础租金按设施条件分七个档次计租。现增加如下内容:对于设施条件介于两个档次之间的或设施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相对应表列规定的,按下一档次计租。
六、《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购买债券细则》第九条规定被动迁回迁安置的住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至50元的标准购买租房债券,现修改为:1994年1月1日后办理回迁或易地安置手续的被动迁户,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按旧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每年3
元,分3年购买)的标准执行。计算购券的面积包括动迁前原面积和按规定自然增加的面积。
七、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的期限,由《购买债券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在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十五日内“修改为:从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一个月内。
《购买债券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在第一年一次购买3年租房债券给予减购20%优惠的“规定期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八、《购买债券细则》第十五条中,单位定期困难补助户办理免购债券手续,做如下规定:免购租房债券的定期困难补助户,由各单位的基层工会依据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局发文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计算口径认定,并出具证明,交由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统
一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免购手续。
九、本规定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