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15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夫子庙地区(以下简称地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范围包括:平江府路、平江府桥、大石坝街、钞库街、来燕桥、瞻园路,四福巷、健康路围合的区域。
第三条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地区的统一管理。设立夫子庙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区内的景观保护、开发建设、商业经营、社会治安和游览活动的综合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规划、土地、城建、城管、市政公用、文化、旅游、卫生、环境保护、环卫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地区管理机构做好地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地区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有义务制止和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凡需在地区内建设各项工程和设施的,应当经地区管理机构同意,向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凡需在地区内挖掘、占用道路的,应当向地区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挖掘、占用。
需挖掘、占用内秦淮河河道岸坡的,应当向地区管理机构领取挖掘、占用执照。挖掘、占用单位或个人在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岸坡原状,由地区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七条 凡需在地区内从事经营活的,应当向地区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内亮照营业。从事饮食、文化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分别领取《卫生许可证》和《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地区夜市经营实行划行归市、划线定位。凡需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摊点,应当向地区管理机构领取《夜市摊位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营业。
第九条 凡在地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
第十条 禁止非法占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沿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门槛、台阶摆摊营业。
第十一条 凡需在地区内组织大型文化、商业、旅游和宣传活动的,应当经地区管理机构批准。
旅游旺季,以及临时举办灯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易会、文艺演出等其他群众性聚集活动期间,地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二条 地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地区管理机构批准:
(一)张挂招幌、楹联、店名牌匾、户外标语;
(二)设置小型户外广告载体、招贴栏、圃廊、橱窗、蓬帐;
(三)安装霓虹灯、泛光灯及其他装饰用灯;
(四)设置其他影响市容观瞻的标志。
第十三条 地区内实行步行街管理。地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人员和车辆的疏导工作。
凡需进入步行街的机动车辆,应当经地区管理机构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地区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环卫车、工程维修抢险车和特许车辆除外。
非机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通行。
第十四条 地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酗酒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二)偷盗、诈骗、敲诈勒索;
(三)无证经营、强买强卖、哄抢商品;
(四)非法兑换或索取外币、贩卖票证;
(五)贩卖或传播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及其他违禁品;
(六)以色情招徕顾客,介绍、容留、引诱卖淫嫖宿;
(七)设局诱赌、聚众赌博、拦道卖艺或乞讨;
(八)打卦、测字、算命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九)扰乱公共秩序,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地区内的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利用地区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和使用设施的,应当缴纳资源和设施使用费用,专项用于地区的维护和建设。收费办法由秦淮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严格保护地区的景观风格,不得随意变更建筑和设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地区内的景观风格规范,由秦淮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地区内各项建筑和设施,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都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严格保护地区内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古建筑和古树名木。
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区内人文景物的档案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防盗、防震、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地区内的防火安全保护。地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置于明显或易取位置。
第十九条 地区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和道路两侧堆放、吊挂有碍地区容貌的物品。
第二十条 严禁盗窃或擅自拆除、移动和损毁地区内的市政设施、游览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地区内的单位和住户实行包环境整洁、包绿化管护、包秩序良好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经批准营业的各类摊点周围的清扫保洁,由经营者负责。
地区内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内秦淮河河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地区内沿河两岸的单位、住户不得向河内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废渣、粪便、泥浆、枯草等各种废弃物。严禁在河内洗涤有毒有害物品和随意损坏河道设施及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加强地区内的环境保护,一切排烟装置、锅炉、大灶、营业灶都应当采取有效的消烟防尘措施;烟尘、有害气体的排放,以及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排放都必须符合规定的环境标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地区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地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物价、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卫生、环境保护、环卫等部门以及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区内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地区管理机构统一行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机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地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 高检发研字[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已经高检院党组第十届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
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基础和先导。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以来,检察理论研究取得很大成绩,推动了检察改革的深化,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同时也应当看到,检察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通过检察理论创新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在全系统形成浓厚的检察理论研究氛围
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发展,深化检察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需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历史使命。检察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新时期实现新发展,就要不断创新检察理论。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大力推进理论创新,用科学的理论指导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使检察工作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进一步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服务于检察实践;注重吸收和借鉴当代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通过检察理论创新不断推动检察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加强理论研究,繁荣检察理论,需要在全系统营造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理论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基础。没有理论的坚实支撑,检察工作就难以发展;没有理论的科学指导,检察事业就会迷失方向。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大力提倡理论研究,切实加强领导,树立创新意识,经常出题目,带头组织理论攻关。要鼓励干警进行理论研究,引导大家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积极营造学理论、重调研的氛围。上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和积极组织本地区的理论研究工作,并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检察日报》、《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和各地编辑的检察杂志要突出理论色彩,努力发挥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的阵地作用,促进在全系统形成理论研究的浓厚氛围。
二、检察理论研究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要抓住重点,选准方向,切实发挥理论研究的重要作用。
要围绕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必须首先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问题进行,重点包括:当代检察制度的性质、特点和检察工作的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检察改革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职权的科学配置、检察机关设置体系、活动原则和检察官产生体制的完善等。
要围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大理论和改革问题进行研究。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要注重围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主要包括: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措施;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实现方式;司法体制改革中涉及的重大理论问题等。
要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理论研究。检察理论研究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检察实践服务,必须切实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进行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问题;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问题;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问题;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方式问题;完善检察工作机制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检务公开;强化案件管理,规范办案流程,保障办案质量的措施等。
要围绕检察人事改革和队伍建设进行理论研究。检察工作具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检察工作要焕发新的活力,取得新的发展,需要大力改革检察人事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必须适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开展理论研究工作,重点包括:完善检察官管理体制,探索检察官为中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问题;改革和完善检察官任免、遴选、培养、培训、工作绩效管理和考核制度等。
三、采取有力措施,健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机制
实行检察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的重点课题负责制。课题负责制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检察理论研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提出全国检察系统的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课题。各省级检察院每年也要提出本地区的重点课题,并认真组织、督导、检查、验收。事关检察事业发展和检察改革的全局性重点课题,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要创造条件经常组织检察理论研究人员深入实际,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重点课题要注意吸收和鼓励专家学者参与或者承办,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重点课题验收评估机制。
健全检察理论年会机制。年会制度对于交流研究成果,促进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召开一次全系统的检察理论年会,确定主题,交流研究成果。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本地区召开年会。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优秀理论研究和调矾成果的表彰奖励制度。要把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纳入业绩考核、目标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对研究成果进行定期评比,对于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
改革、完善理论研究和调研成果的交流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利用专项资金和有关资源优势,每年举办检察理论研究国际或者国内研讨会。各级检察院研究室对本院或者下级院形成的优秀研究成果,要及时通过多种形式逐级上报。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法院等有关部门调研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沟通,实现研究成果的资源共享。
建立、完善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理论研究和调研成果的转化。对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要及时转化为领导决策、规范性文件,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对于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普遍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要通过法学报刊杂志、内部调研刊物、出版书籍、互联网等多种媒介,促进研究成果的利用和转化。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涉及检察业务和检察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要积极提出司法解释建议或立法建议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建立理论研究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理论研究的课题费、图书资料费、设备购置费、表彰奖励金等资金列为专门业务经费,专款专用。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和调研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研究室和检察理论研究机构的建设。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明确由研究室主管调查研究和负责协调、指导理论研究工作,健全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要选调和培养有较高理论修养、较强研究能力和文字水平的干部,充实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队伍。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图书、信息资料选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将适时发布图书指导目录,指导图书资料建设。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官协会和各地检察官培训中心要依托科研优势,注意从检察系统中选拔优秀人才,分批培养、培训检察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的业务骨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的整体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