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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56:42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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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办策发[2005]8号

 

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依照高效、方便、公开、相互支持与积极配合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管理。
在京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文书标识纸。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标识纸的印制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按《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见附件1)实行分类编号。
第七条 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应当附具局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签报单》(见附件2);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附具承办单位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见附件3)。

第三章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及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
第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后,应当按照局有关规定,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许可证书(证件),需要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凭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管理、使用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和办理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事宜。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管理办公室办理行政许可文书盖章事宜。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收文”章并注明日期。
承办单位在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前,应当对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到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在加盖印章时,应当对行政许可文书进行程序审核。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书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填写《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4),并留存一份行政许可文书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文书由承办单位负责立卷、归档。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管理办公室上报《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管理办公室根据备案文书每月对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并进行核准后,将统计结果在局域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京外承办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制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从2005年2月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
序号 种类 编号
1 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许准[ ] 号
2 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许不准[ ] 号
3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林×许受 [ ] 号
4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林×许不受[ ] 号
5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林×许补[ ] 号
6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林×许延[ ] 号
7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 林×许时[ ] 号

注:1、编号中“×”为各承办单位简称(参照局办公室有关规定);
2、各承办单位承办的行政许可文书按照不同文书类型分别编写序号;
3、[ ]内填写年度全称,如“2005”;
4、编号按顺序编写。

附件2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签报单
局领导批 示 司级领导审签意见
收文日期 答复截止日期 行政许可事项类别
申请单位 申请文号
许可决定名称 文号
承办单位 处负责人 承办人 核稿人
申请主要内容
承办单位处理意见
注:行政许可事项类别是指: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3号公告项目序号


附件3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

行政许可事项类别 文号
承办单位司级领导审签意见
收文日期 答复截止日期 办文时间
申请单位 申请文号
承办单位 处负责人 承办人 核稿人
申请主要内容
承办单位处理意见
是否同意加盖文书专 用 章
注:行政许可事项类别是指: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3号公告项目序号

附件4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登记表
编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期限 份数 承办单位经办人签字 盖章日期
收文日期 截止日期



填表说明:收文日期—指国家林业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截止日期—指按法律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

附件5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领导签字或盖章:
编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期限(日期) 处 理 结 果 备 注
收文 截止 批准 送出 受 理 办 理 许可
准予 不予 补正 延期 听证 准予 不予


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收文日期—指国家林业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截止日期—指按法律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批准日期—指局长批准之日,送出日期—指申请人签收之日或者文书送至局收发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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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1991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并考虑到各自国家经济和贸易发展的特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需要与可能积极促进中越两国贸易关系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征收进口、出口商品的关税以及办理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该待遇与各自国家给予或将给予它的特殊贸易对象的优惠和利益无关。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应按本协定的规定和两国的法律,并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由两国对外贸易公司或其他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 对外贸易合同中的商品价格,应参照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由两国对外贸易公司或其他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商定,并以双方同意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支付、结算。有关支付、结算的具体事宜,由两国银行商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对外贸易公司或其他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之间,除了进行现汇贸易外,还可以开展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贸易,作为对现汇贸易的补充。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促进两国边境的民间贸易,其具体事宜,按双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为对方的有关机构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等促进贸易的活动提供方便和便利。

  第八条 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贸易和旅游部的代表将根据需要举行会晤,就两国贸易问题交换意见。

  第九条 本协定期满后,根据本协定规定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贸易合同将继续有效,直至执行完毕为止。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贸易和旅游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南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岚清                   黎文哲
     (签字)                  (签字)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办[2003]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公平竞争,严肃财经纪律,打破地区封锁,遏制体外循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国家局制定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局(公司)要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监督和组织实施,各工商企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动行业整顿规范工作深入开展。


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

1.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计划生产卷烟,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2.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商业企业提供样品烟进行卷烟让利营销活动,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3.卷烟商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和索要卷烟工业企业钱款和财物,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4.卷烟商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访销员、配送员)一律不得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和贵重物品,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辞退或解聘,并给予工业企业的主要领导相应处分。
  5.卷烟工商企业不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法规,以任何理由向非正常渠道供货,搞体外循环,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