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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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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1988.04.25
青政[1988]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严肃地处理职工伤亡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促进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应予统计报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技部门必须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车间和安技部门;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安技部门、工会和单位负责人,并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工会和检察院;对于死亡事故,主管部门、当地劳动、工会和检察院应尽快分别逐级报告各自的上级部门。
第六条 发生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重大事故,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州、地、市劳动部门报省劳动人事厅;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特大事故,还应由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省级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单位,应积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为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画出示意图。现场拍照,并做好记录。如无特殊原因,事故现场的清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工会和检察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发生重伤二人或二人以下事故,如有必要,单位应征询当地检察、公安、劳动和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单位负责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立即组织安技,工会和生产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还应由当地劳动、工会、检察、公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调查。
对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事故,还必须由省级劳动、工会、检察、公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要实事求是,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由于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劳动安全规定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不可预料或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事故或发明创造、科学试验和其它活动中,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办理;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需要立案或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由检察院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事故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提出治理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事故单位应按下列期限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重伤事故限十日内,死亡事故限二十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十天。事故调查报告中应附有事故现场照片、记录、示意图、技术鉴定以及责任者的书面检查等材料。报告书上应有调查人员的鉴字。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在处理事故时,要分清事故的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
1、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2、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严重官僚主义,不执行安全生产法令、制度,违章指挥。
2、对职工违章操作、蛮干放任不管;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4、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
5、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
6、在各种经济形式的承包中,没有有关安全内容;
7、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作业环境恶劣造成职工急性中毒。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而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作业;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3、发现有发生事故倾向而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措施;
4、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领导或人员应从重处理:
1、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采取防范措施,行动迟缓造成更大伤亡或重复事故发生;
4、违反本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事故结案
第十八条 一次重伤二人(含二人)以下事故,按照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州、地、市、县劳动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中央驻省企业自行结案。
第十九条 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个(含三人)以上的事故,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省单位由省劳动人事厅结案;其他单位由所属州、地、市劳动部门结案。
一次死亡三人至四人的事故由省劳动人事厅批准结案。
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由各自治州、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省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结案。
第二十条 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由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意义后,必须在两月内,向批准结案单位提出申请结案报告,同时抄报有关县、州(地、市)省劳动部门、工会和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涉及行政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时,分别由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司法机关按各自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案批复后,必须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并装入本人档案,必要时应向全体职工宣布。对有意拖延或拒绝执行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要将下列事故资料,作为事故档案永久保存: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示、照片;
4、物证、人证材料;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务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单位记录。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各企事业单位应于每月五日将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报当地劳动部门、检察院和各自主管部门;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人事局(处)以及省级各厅(局)应将汇总的月报表于每月十日前报省劳动人事厅;省劳动人事厅汇总后于每月十五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和劳动人事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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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的意见

国家教委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的意见
国家教委 农业部



为了使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含县办成人(农民)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现就如何办好农业类专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兴农意识,重视办好农业类专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农业、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林中专、农民中专、农村职业高中招生数分别由1985年的5.66万人、3.86万人、64.09万人增加到1995年的15.06万人、8.70万人和89.09万
人;在校生分别由1985年的13.68万人、6.11万人、118.52万人增加到1995年的41.08万人、19.18万人和198.25万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1980年至1995年累计招生262万人,共为社会输送了100.6万名毕业生。但近两年来,农村中
等职业教育中的农业类专业在发展中遇到较大困难,一些地方出现了滑坡现象。这与实现农业现代化对农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很不适应。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农业、科技部门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中央一再强调,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作为今后15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贯彻的一
条重要方针,并指出“农业实现现代化,农民实现小康进而达到比较富裕,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最艰巨的任务”。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提出:“在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障全国人民丰衣足食,使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上新台阶,根本出路在于依靠科技
进步”。1995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江西、湖南考察农业问题时指出:“要尽快调整农村教育结构,大力发展农村的职业技术教育,为农业和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培养大量急需的初、中级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为此,各级政府和农业、教育、科技等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
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的战略措施,进一步强化科教兴农意识,不断提高农业依靠科技教育,科技教育为农业服务的自觉性。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办好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对农业技术人才的规格要求也不尽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农村职业教育的结构和布局,确定人才培养的规格和目标。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研究、统筹规划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每县要首先办好一两所能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并把农业类专业作为学校的长线专业来办,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培养更多更好的适用人才。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增强办学生机与活力
1.适应农民致富需要,培养学生的创业本领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对依靠科学技术致富的要求越来越高。农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面向农业、面向农村、面向农民,为农民致富服务,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服务。要注意适当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本领,使其毕业后能
运用所学知识寻找多种致富门路,成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以此来不断增强办学的生机与活力。
2.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引用先进技术
中共中央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强调实施科教兴农的战略,要求“九五”期间使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由目前的35%左右提高到50%左右。
各地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及时调整专业结构。要注意及时、广泛地掌握国内外农业科技信息,不断吸收和运用新的先进技术,利用校内外实习基地进行试验、示范,使学校成为人才培养的基地和农业新技术推广的基地。要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技能训练和实际能
力的培养。各地可按农时季节组织教学,农闲学理论,农忙去实践,也可以进行模块教学及学分制等教学改革试验。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如绿色证书、农民技术员证书等)“双证书”制度,同时,还要主动参与当地“燎原计划百、千、万”工程的实施,配合农业与科技部
门搞好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3.改革招生录取办法,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
各地对招收农、林、牧专业的考生应实行宽进严出的管理办法。在有条件、不限制入学人数的地方,对自愿报考这类专业的学生,可以免试入学,凭初中毕业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县办成人(农民)中专学校除办好成人中专班外,还可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举办职业高中班;职业高中除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外,还可面向农村青年,招收往届生,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实行职前职后结合。各类农村中等职业学校都要根据需要举办各种不
同形式的短期培训班,实行长短班相结合、校内外相结合的培训方法。同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的学习年限,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
4.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实行产教结合
发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是职业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等农业职业学校除了办好实习农场(养殖场、园艺场、加工厂)外,还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和技术优势,结合专业办产业,逐步形成有竞争能力的拳头产品,并在生产经营中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做到选择一个项目,培养一批人才,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农民。各地可选留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创办实验农场,为发展规模经营起示范作用。在起步阶段,也可办一些虽与教学无直接联系,但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校办产业,以解决办学经费的不足,不断增强学校自我发展的能力。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科研院所应在资金投放、项目选择、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方面积极扶持职业学校校办产业的发展。
5.深化学校内部体制改革,加强科学管理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各地要选拔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既懂教育,又有经济头脑的干部担任学校的主要领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学校可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学校管理委员会或校董会,负责研究学校的经费筹措、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政策、师资配备等问题,及时解决学校在办学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要建立教书育人、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社会服务一体化的、具有多功能的教学组织,坚持育人为主,并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与技术推广同步进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三、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专业课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一直是制约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中农业类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
(1)农林、科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中等农业职业学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抽调有实践经验,又适合作教学工作的科技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
(2)高等农林院校要积极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培训专业师资。可按地区选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农林院校作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师资培养基地;部属农林院校要加强师资培养力度;具备条件的农业中专也可承担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任务。
(3)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进修工作。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专业课教师,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有关高校进行培训,也可通过广播、函授、电视、自学考试等方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4)适当提高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待遇。凡到县(含县城)以下学校任兼职教师的,工资(含津贴、奖金等)由原单位照发,各地可根据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调到学校任教的,应享受同级教师的待遇。各地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有力措施,使在农村从事农业类专业教育的教师享受
与农村基层农技人员相当的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要努力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妥善解决教师子女就业等问题。
2.加强教材建设,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要组织好教材编写工作。除了国家教委组织编审、出版的教材外,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农业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编写当地需要的、内容新颖的、质量较高、实用性较强的专业课教材和补充教材,以保证教育质量。
3.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实习是学生进行技能训练、提高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不仅要有与专业教学要求相适应的,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校内生产实习基地,还要积极发展校外和学生家庭实习基地,充分利用基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掌握实际本领,开展科普实验,推广新技术,对当地
生产起示范作用。
四、加大政府统筹力度,给予财力和政策扶持
1.加强政府统筹,进一步搞好农科教结合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抓好农村职业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办,社会参与办学的体制,实行农科教结合。县一级政府要有效地组织各部门的力量,统筹安排农、科、教的改革与发展任务和人才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部门的实验、实习基地和设施及科教兴农资金,搞好“星火”、“燎原”、“丰收”计划以及
农业开发项目的推广及应用。要动员科协、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办学和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全方位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
2.要不断增加投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财政拨款及各级政府安排的职教经费都应向农业职业学校适当倾斜;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筹措建立发展农业类专业的基金;各级政府要协调、支持各级金融部门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科技开发和发展校办产业提供优惠贷款;制定乡镇企业承担兴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的办法;扶持学校
发展校办产业等等。
3.制定和采取扶持性的倾斜政策
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立农业类专业奖学金,减免部分学杂费;对回乡的毕业生,在评聘农民技术员或选拔、任用农村基层干部等方面优先考虑;要鼓励和支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承包荒山、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开办良种经营和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兽医门诊部等,为农业
技术推广和农民致富服务。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贷款、办理营业执照。
4.动员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和帮助发展中等农业职业教育
第一,为了提高农村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水平,全国高等农业院校要对口招收部分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优秀毕业生,纳入国家计划,毕业后分配到所在地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推广部门工作。具体办法参照(87)教学字012号、教高〔1994〕7号和农教发〔1996〕
4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第二,有关高等院校要在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与改革、农业技术开发、提供科技信息等方面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予以指导和帮助。第三,要加强农村基层科技队伍建设,县乡一级要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配合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搞好人
才培养规划,协助开展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教育、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纲要”和全教会精神,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抓好典型,以点带面,不断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开拓农村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199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议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9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89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两国领事关系,促进经济贸易交流,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古巴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二、古巴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圣地亚哥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圣地亚哥省、奥尔金省、格拉玛省、关塔那摩省和拉斯图纳斯省。

 三、两国政府根据各自有关法律为上述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四、有关两国领事关系的问题,双方政府将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并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条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在哈瓦那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伊西多罗·马尔米耶卡·佩澳利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