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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23:54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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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713号




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5〕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我局《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96号),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以上规定已明确指出对医疗废物只能进行处置,不能利用。2004年6月,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丢弃医疗废物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由未经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因此,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禁止买卖、回收、利用。对于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而不能将回收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作为医疗废物的过渡性处置方式。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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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6]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办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六年四月十日







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办公室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考评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含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下同)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部门,下同)办公室进行考核。

考核事项包括政务值班、会议服务、公文处理、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政府法制、信访接待、协调工作和行政后勤。

二、考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严格依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

(2)注重实效原则。在强调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注重考核工作实绩效率和服务质量;

(3)便于操作原则。考核对象、事项、方式、标准应明确具体,定性定量考评;

(4)激励创新原则。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注重工作创新和服务创新。

三、考评方式

(1)凡考评对象工作职责有考评事项的,按标准考评后得分,没有的按实际计分得分;考评事项未达到标准或出现失职、失误、差错的酌情扣分(不扣负分),重大过错一票否决。考评事项获得全国、全省、全市先进;经验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得到主要领导和广大群众赞誉,产生积极影响;有重大创新的,酌情加分(不超过单项分的30%)。

(2)由市政府办各相关科室和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负责对相对应的工作进行日常考评,并登录在册;

(3)由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政务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年终考评,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定,按计分从高至低排序;

(4)评定先进集体,授予“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设一、二、三等奖,县、市、区计分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市直单位计分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四名为二等奖,五、六、七、八、九名为三等奖。评定先进个人,授予“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由各县、市、区和各战线年终负责推荐1—2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全市政府系统内通报表彰。

四、考评标准

(一)政务值班(按100分计分)

1、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确定专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和节假日的正常值班;市政府各部门保证正常值班和特殊情况下的24小时值班,计20分。出现脱岗一次扣10分。

2、值班室配置有专线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确保信息畅通,计20分,少一项扣5分。

3、值班日讠志 记载详尽规范,上传下达准确无误,计20分,日讠志 漏记一次扣5分,上传下达差错一次扣10分。

4、发生重特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及时,无误报、漏报、瞒报情况,计20分。出现误报、漏报、瞒报一次扣10分。

5、领导交办事项按要求完成,计20分。未按要求完成出现一次扣10分

(二)会议服务(按100分计分)

1、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召开的会议,接受通知无误,计10分。出现差错一次扣5分。

2、市政府或政府办部署召开的会议,传达及时,落实到位,执行有力,计25分。传达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的,一次扣10分,执行落实不力的,一次扣10分。

3、在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召开的现场会议准备充分,活动安排合理有序,计25分。发生差错一次扣20分。

4、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综合性会议执行了申报制度,按程序审批,计20分。出现违反规定一次扣10分。

5、与会人员遵守会议纪律,没有无故缺席人员,或请人代会,或迟到早退,计20分。每出现1人/次扣10分。

(三)公文处理(按100分计分)

1、精简公文数量,严格按规定控制发文,计20分。出现超规定范围发文一次,扣5分。

2、提高公文质量,公文体例格式规范,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要求;文字表述清楚,内容简明充实,逻辑严密,校对准确,差错率控制在1‰以内,计20分。达不到要求一次扣5分。

3、遵守办文程序,所有公文均经办公室或秘书科一个口子进出,按程序办理;无越级报送和公文倒流情况,计15分。出现违反规定一次扣5分。

4、机要保密工作规范,未出现失、泄密事件,计15分。发生失、泄密事件一次,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5、文书档案资料归档及时规范,计15分。出现一次归档不及时、不规范的扣5分。

6、领导批示件办理认真,回复及时,需要反馈批示件的反馈率在100%,计15分。反馈不及时一次扣5分。

(四)督查督办(按100分计分)

1、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计10分。缺一项扣5分。

2、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本地本部门贯彻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计30分。不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反馈的,出现一次扣10分,如30分全扣,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3、认真承办市政府督查室交办或转办的督办件和领导批示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结率达100%,计30分。未按要求办结出现一次扣10分,连续出现2次未按时办结的,此项计分全扣。

4、积极协助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督查活动,计15分。出现配合不到位一次扣5分。

5、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督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计15分。每少一篇扣5分;本级政府采纳督查调研建议,有领导批示又形成正式文件的酌情加分。

(五)建议提案办理(按100分计分)

按照岳政办函〔2006〕20号文件规定计分扣分。

(六)电子政务(按100分计分)

1、配备市政府门户网站专职信息报送员,及时准确上传信息,计20分。未配备的扣10分,未按要求报送的一次扣5分。

2、认真办理政务公开网市长信箱中的市民来信,落实并及时反馈领导批件,计20分。未按要求落实反馈的一次扣5分。

3、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市政府办公自动化专网中的政府公文发文和会议通知的传递工作,计20分。未定时开机发生传递差错一次扣10分。

4、政府视频会议专网配备有专职操作人员,视频会议组织、服务到位,未出现重大失误和差错,计20分。无专职操作人员扣10分,出现重大失误和差错一次扣10分。

5、网络安全保障有力,未发生任何失泄密事件,计20分。出现硬件设备损坏,重要数据丢失;受到病毒感染、黑客攻击,导致系统瘫痪;网络机房出现失火失盗;网络页面出现非法信息的,一次扣5分。发生失、泄密事件一次,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七)政务信息(按100分计分)

1、完成年初市政府办下达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计30分。每少一条扣2分;上报信息得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分别加计5分、3分、2分。

2、政务信息报送及时,重大工作、重要信息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送,计20分。出现漏报、瞒报情况1次扣2分,出现3次此项不计分,出现误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此项不计分。

3、参加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会准备充分,每季度及时上报一次本地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计20分。缺1次扣5分。

4、起草文稿所需情况提供及时准确,计15分。出现不及时不准确一次扣5分;典型情况进入政府领导重要文稿的,每次加计3分。

5、调研工作有序开展,计15分。对市政府办、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部署的调研课题未按要求完成的,一次扣10分;调研成果在《政府通报》刊发的,每篇加计3分。

(八)政府法制(按100分计分)

由市政府法制办自行制定考评办法。

(九)信访接待(按100分计分)

1、公布信访接待时间、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待上访群众,计20分。少一项扣2分。

2、认真落实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接访劝返制度、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计15分。一项制度未落实扣5分。

3、认真承办市联席办、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和领导批示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结率达100%,计20分。一件未按要求办结扣10分,两件未按要求办结全扣。

4、严格控制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和到市以上越级集体上访;发生越级到市以上集体上访,按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做好接访劝返工作,计30分。越级集体上访到市10人以上,每次扣5分;越级集体上访到省5人以上或特护期间到省上访的,每次扣5分;越级进京上访,每人次扣5分;未按要求接访劝返的一次扣5分。

5、建立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按程序报送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无误报、漏报、瞒报情况,计15分。未按要求报送一次扣10分。

(十)协调工作和行政后勤(按100分计分)

1、协调工作(计50分)

(1)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矛盾纠纷在本地本部门妥善处理,不上交问题,不推诿责任,计20分。

(2)协调服务省、市重点工程,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计15分。

(3)积极协调处理重大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确保问题依法依规处理,计15分。

由市政府办协调科根据定性、定量的原则和实际发生的情况扣、加分。

2、行政后勤(按50分)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计5分,缺一项扣1分。

(2)严格财务管理,计15分。财务审批坚持“一支笔”制度;财务报表按月报送;固定资产按物记帐,往来事项结算及时,做到帐实帐物帐帐相符;银行帐目和现金日清月结,违规一项扣4分。

(3)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满意率达95%以上,全年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计15分。发生一起消防安全事故,按损失、性质和影响扣5至10分。

(4)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15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单位记7分,未达标的,评先资格一票否决;无计划外出生、晚婚晚育率100%、节育手术随访率100%、妇女疾病查治率100%、特殊人群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到位率100%计8分,未达标的,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民族宗教工作、移民工作、小城镇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公积金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专项考核。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室成立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政务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周哲秘书长任组长,徐前坚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党组成员、市政府常务秘书、市信访局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及市政府办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设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费荣新,副主任张翎、邹慕贤,联络员谭岳海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日方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生育保险待遇与特区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社会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 政府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监督和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管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劳动、工商等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三)滞纳金;
  (四)单位解散、撤销、破产、拍卖(出售)时清偿的生育保险费和利息;
  (五)地方财政补贴;
  (六)社会捐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计征。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委托税务部门征收或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照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缴费计划,并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缓缴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缓缴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缓缴的决定。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后,用人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一年。缓缴期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继续按规定拨付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没有能力按其缴费计划补缴的,可将其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时,兼并方必须承担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被租赁、承包时,必须明确生育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和利息。


  第十一条 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二)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或者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
  (三)缴费年限满一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医疗补助金。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剖腹产、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计划内怀孕7个月以上死胎的,按2个月计发。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女职工《身份证》、《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和剖腹产、多胞胎、死胎引产医疗证明等证件,于女职工生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领。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实行省、市、区适量调剂。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代征单位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发放生育保险待遇等情况以及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必要时可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职工及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查询本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七条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年度。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审计等制度。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逾期不参加生育保险的;
  (二)欠缴或拒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瞒报职工人数或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
  (四)截留、扣发和挪用拨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的;
  (五)以冒领等非法手段获取生育保险待遇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截留、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由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生育保险,按本办法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职工的生育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