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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2:27:07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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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部、共青团中央


中组部、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团委,中央直属机关、国家机关工委、团委,铁道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民航局党委、全国民航团委,军委总政治部,武警部队党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此件可印发到基层党委、团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1982年共青团十一大将这项任务正式写入了团章。1986年中央组织部批转了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报告》。几年来,各级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在组织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效。为进一步做“推优”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充分发挥“推优”工作在党员队伍建设和共青团建设中的作用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深入开展“推优”工作,加强对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可以进一步激励他们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发展优秀团员入党,逐步增加党员队伍中年轻党员的比重,有利于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各级党团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做好“推优”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使这项工作在基层落实。今后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把“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团员的培养教育上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党团组织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要组织团员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去。通过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培养、教育他们。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还要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

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特点及其成长规律,不断改进教育形式和方法,力求做到生动活泼,有的放失,循循善诱,讲求实效,使团员青年乐于接受。

三、“推优”工作要坚持标准 确保质量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对那些拥护党的纲领,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县一级党委,要帮助共青团组织建立必要的“推优”工作制度。“推优”工作制度要从实际出发,简明扼要,便于操作,避免形式主义。

四、“推优”工作要与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紧密结合

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强在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团组织应当按照这一要求,把培养推荐生产一线和关键岗位上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工作的重点。

企业团组织要把那些在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团员,特别是其中的生产技术骨干和班组长,作为培养和推荐的重点对象。农村团组织要把在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中的村组干部、科技示范带头人,以及在扶贫帮困和移风易俗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优秀团员,作为培养和推荐的重点对象。

要重视培养和推荐大学生中的优秀团员。高等学校团组织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就抓紧做好“推优”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中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入高等学校后,中学党组织要及时把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高等学校党组织,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其中具备党员条件的,高等学校党组织在大学低年级时就可以吸收其入党。要通过“推优”活动,推动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逐步提高大学生中党员的比例。

各级党组织要继续重视在职团干部的入党问题。对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干部要重点培养、教育。团的各级组织也要逐级负责,加强对基层团干部的培养和推荐工作。

五、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注重选拔优秀青年党员但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组织的意见。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要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于松散瘫痪的基层团组织,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团的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推优”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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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1983年5月13日,化工部

竣工验收工作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基本建设工作及其成果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办理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建设文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
二、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分工
1.一般大中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重大的大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2.部直属直供中型建设项目和直属小型建设项目由部组织验收。
3.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验收。
4.地方大中型建设项目,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时间
基本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要进行全系统满负荷生产,选择七十二至一百二十小时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装置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消耗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和经济效果。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如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年底确已具备验收条件而又来不及办理验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统计上先报投产,但必须在第二年一季度内补办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五、竣工验收的标准
1.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标准建成,经化工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运转,下同)合格;
2.经过生产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3.按国家环保要求,在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4.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5.生活福利设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6.化工矿山建设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7.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竣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化工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整理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办理单项的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投产。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单位所负责的部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手续。
全部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只做文字和统计说明,不再重办具体验收手续。
对于大型联合企业,宜以分期进行验收。
全部工程验收具体可按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必须抓早,从工程建设一开始,设计、施工、建设各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交工验收准备工作。准备的主要内容:
(1)按照原国家建委建发施字(1982)50号文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清理工程量和剩余尾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和核销的工程办理移交和核销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对设计、工程质量和主要设备质量以部分项工程进行评定;
(6)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7)对各种竣工资料,包括“三废”治理,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措施等资料整理分类装订成册;
(8)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9)代验收委员会起草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各个项目都要在投料试车前半年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建设银行参加,组成项目竣工难以小组或竣工验收办公室,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
2.资料审查 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在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分送当地计委、经委、建委、建行、统计、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等有关部门审查。凡属部和国家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料一式五份报送部基建局。各部门在审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召开专业会或到现场实地调查,提出意见。
3.上报审批验收 资料齐全并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验收分工报请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负责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可采取二种形式进行验收。
一是对大中型项目召开验收会议进行验收,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负责验收部门组织。一般在正式验收前可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化工厅(局)和负责验收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和预验收要有当地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建行、统计、环保、工会、卫生、劳动、消防和科技档案等部门参加。预验收时审议竣工验收报告,对未完工程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技术档案资料,评定验收工程现场。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听取建设情况的全面汇报和预验收情况汇报,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
二是对小型项目,一般由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召开专业会,座谈会等形式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查,然后根据项目所在地方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所提的意见情况行文批复,批文就是竣工验收最后文件,验收工作即告结束。
七、竣工验收的几项具体规定
1.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
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是指通过基本建设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它体现了基本建设的最终成果,是基本建设向社会提供的使用价值的数量表现。
新建工程的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设计能力计算,扩建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扩建后净增设计能力计算。
新增生产能力以国家批准的独立单项工程为核算基础,凡能独立生产一种产品的均按单项计算和上报新增生产能力。
2.有的高产项目和单项工程生产线已建成,符合竣工验收基本要求,只是部份附属辅助设备配套不全,但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已不影响正常生产的亦应办理验收,仍按设计规定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在验收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一次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贷款和自筹)和完成期限,明确投资、设备、材料的来源,一次或分期划给生产企业包干实施,基建拨款仍由建行监督,允许结转使用。从包干投资划交生产企业起,大中型项目即从计划上销号。不再列为大中型收尾项目;投资仍要纳入计划,进行统计。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项目,前一期工程验收时遗留的少量尾工,也可以在建设后一期工程时,由建设单位一并组织实施。对原设计文件中没有而需要增加的内容,不能做尾工处理,验收时不予认定。确实需要增的要专题报批,另行处理。
3.项目建成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验收报新增能力,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以度生产名义“吃基建饭”。项目从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半年内应验收报投产而不验收不报投产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自动验收投产基建销号处理,新增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计算,同时,由主管部门通知当地财政部门取消其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建设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并由建设银行冻结其基建拨款或停止基建贷款。
4.扩建项目中不能单独考核生产能力的,待所扩建工程内容建完,单机投入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即将设计规定扩建综合能力上报投产。
5.属于科研和实验性基建项目,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使用条件就上报建成,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6.项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可按实际考核能力进行验收,上报投产。
7.项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待原因不能满负荷生产或因原料成本高、产品价格低等原因投产后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仍应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
8.少数项目建成,可以生产出产品,但因无原料、燃料,产品无销路和其它原因,不能试车或试车后就必须停车的项目,按下面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在一年内不能开车生产的,要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改产或做其它处理。二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地一年内可以开车生产的,经单机试运后交建设单位保管,条件具备后再投料试车、考核、验收。所需保管费用,仍由基建投资开支。
9.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因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鉴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基建项目调整、攻关。调整、攻关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调整、攻关一两年后,仍不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另行调整其它用途;
(2)有的项目如交给生产方面进行技术攻关更为有利,也可先办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生产方面继续攻关。
这两种情况要按实际产品、能力等进行验收,以便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0.“三废”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个别项目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完全做到,验收时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按照排放“三废”的危害程度区别对待:
(1)危害很严重的,“三废”治理未解决前不允许设料试车,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不予验收;
(2)危害后果不太严重,已采取一定措施的,为尽快发挥投资效果,可以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验收时对未完的“三废”治理工程要明确完成期限。在限期内根据具体情况,经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可酌情减免排污费。逾期没有建成的,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勒令停产治理,或按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排污费。
有的项目“三废”治理工程已被设计要求建完,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但因国家技术水平所限,治理效果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仍应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验收鉴定书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验收委员会名单
6.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7.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8.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六开本,封面为红色烫金字。

附件二: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证书。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和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2)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以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选故试生产成果。

附件三: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需的采矿全部基建工程。并形成设计规定应保有的与矿山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各级矿量。
各级矿量的保有期限,应按化工部(80)化矿字第1067号<化字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执行。各级矿量保有期限为:
━━━━┳━━━━━━━━━━
┃ 保 有 期 限
矿量名称┣━━━━┳━━━━
┃井下开采┃露天开采
━━━━╋━━━━╋━━━━
开拓矿量┃3~5年 ┃ 1~1.5年
采准矿量┃1~1.2年┃
备采矿量┃4~8月 ┃ 6~8月
━━━━┻━━━━┻━━━━
2.按设计规定建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压风、防洪、排废、破碎、储运及修理设施等工业建设。并按设计规定配齐矿山生产设备。
二、选矿
按批准设计规定的产品流程建成全部工程。即建成设计规定的原矿储运,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矿工艺,脱水干燥,尾矿精矿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供热、压缩空气、运输,选矿药剂、选矿试验、化验分析待辅助配套工程,并按设计规定配齐选矿生产设备。
三、按环保要求,在主体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
四、职工宿舍和公共福利设施按批准设计规定建设,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新建项目的生产福利设施竣工面积一般不低于设计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五、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联动负荷试运转正常。
六、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车考核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人培训、工器具购置、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
七、一些投产项目,已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符合上述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基本要求,仅是其中个别非主要生产环节的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不能解决,或部分辅助设备配套不全,经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暂不影响正常生产,产经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先移交生产,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附件四: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文字说明部分:
1.建设情况
(1)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
(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
(5)化工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 、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汽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量报告。
3.试车考核情况,各阶段试国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
4.工程质量总评。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
6.劳动保护、岗位卫生方面的情况。
7.影响生产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
9.投资效果分析。
10.经验教训。
(二)竣工验收报告的附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附表一)
2.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二)
3.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财产表(附表三)
4.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附表四)
5.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附表五)
6.重大事故一览表(附表六)
7.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附表七)
8.竣工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八)
9.设计质量评定表(附表九)
10.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附表十)
11.三废治理情况表(附表十一)
12.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附表十二)
13.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附表十三)
14.进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表(附表十四)
附表一
建设单位名称: 竣工工程概况表
┏━━━━━━━━┳━━━━┳━━━━┳━━┳━━┳━┳━━━━┳━━━┳━━┓
┃ ┃ ┃ ┃设计┃实际┃完┃名 称┃ 单位 ┃数量┃
┃ 建设地点 ┃ ┃占地面积┣━━╋━━┫成┣━━━━╋━━━╋━━┫
┃ ┃ ┃ ┃ ┃ ┃主┃建筑面积┃平方米┃ ┃
┣━━━━━━━━╋━━━━┻━━━━┻━━┻━━┫要┃传动设备┃ 台 ┃ ┃
┃建设项目(或单项 ┃ ┃工┃静止设备┃台/吨 ┃ ┃
┃ 工程)名称 ┃ ┃作┃仪 表┃台件 ┃ ┃
┣━━━━━━━━╋━━━━━┳━━━┳━━┳━━╋━╋━━┳━┻┳━━╋━━┫
┃ ┃能力名称 ┃单位 ┃设计┃实际┃主┃名称┃单位┃概算┃实际┃
┃新增生产能力 ┣━━━━━┻━━━╋━━╋━━┫要┣━━╋━━╋━━╋━━┫
┃ ┃ ┃ ┃ ┃材┃钢材┃ 吨 ┃ ┃ ┃
┣━━━━━━━━╋━━━━━━━━━┻━━┻━━┫料┃木材┃平方┃ ┃ ┃
┃建设时间 ┃从19 年 月至19 年 月 ┃消┃ ┃ 米 ┃ ┃ ┃
┣━━━━━━━━╋━━━━━━━━━━━━━━━┫耗┃水泥┃ 吨 ┃ ┃ ┃
┃扩初设计批准机关┃ ┣━╋━━┻━━┻━━┻━━┫
┃ 日期、文号 ┃ ┃设┃ ┃
┣━┳━━━━━━┻━━━━━━━┳━━━┳━━━┫计┃ ┃
┃ ┃ 项 目 ┃概 算┃实 际┃单┃ ┃
┃ ┃ ┃(万元)┃(万元)┃位┃ ┃
┃ ┣━┳━━━━━━━━━━━━╋━━━╋━━━┫名┃ ┃
┃建┃ ┃ 合 计 ┃ ┃ ┃称┃ ┃
┃ ┃ ┣━━━━━━━━━━━━╋━━━╋━━━┫ ┃ ┃
┃ ┃按┃建筑安装工程 ┃ ┃ ┃ ┃ ┃
┃设┃构┃设备、工具、器具 ┃ ┃ ┃ ┃ ┃
┃ ┃成┃其它基本建设 ┃ ┃ ┃ ┃ ┃
┃ ┃本┃ 其中:土地征购 ┃ ┃ ┣━╋━━━━━━━━━━━┫
┃成┃分┃ 生产职工培训费 ┃ ┃ ┃ ┃ ┃
┃ ┃类┃ 施工机具转移费 ┃ ┃ ┃施┃ ┃
┃ ┃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 ┃工┃ ┃
┃本┃ ┃ 化工试车费 ┃ ┃ ┃单┃ ┃
┃ ┃ ┃ 拆迁费 ┃ ┃ ┃位┃ ┃
┃ ┃ ┃ 勘察设计费 ┃ ┃ ┃名┃ ┃
┃ ┣━╋━━━━━━━━━━━━╋━━━╋━━━┫称┃ ┃
┃ ┃按┃ 合计 ┃ ┃ ┃ ┃ ┃
┃ ┃用┣━━━━━━━━━━━━╋━━━╋━━━┫ ┃ ┃
┃ ┃途┃ 生产性建设 ┃ ┃ ┃ ┃ ┃
┃ ┃分┃ 非生产性建设 ┃ ┃ ┃ ┃ ┃
┃ ┃类┃ ┃ ┃ ┃ ┃ ┃
┗━┻━┻━━━━━━━━━━━━┻━━━┻━━━┻━┻━━━━━━━━━━━┛
续表
┏━━━━━━━━━━━━━━┳━━━┳━┳━━━━━┳━━━┓
┃ 项 目 ┃金 额┃ ┃ 项 目 ┃金 额┃
┃ ┃(万元)┃ ┃ ┃(万元)┃
┣━┳━━━━━━━━━━━━╋━━━┫补┣━━━━━╋━━━┫
┃资┃ 合计 ┃ ┃充┃基建收入总┃ ┃
┃金┃ 国家预算内拨款 ┃ ┃资┃计 其中: ┃ ┃
┃来┃ 外资 ┃ ┃料┃应上交财政┃ ┃
┃源┃ 贷款 ┃ ┃ ┃已上交财政┃ ┃
┃ ┃ 自筹 ┃ ┃ ┃支 出┃ ┃
┣━╋━━━━━━━━━━━━╋━━━╋━┻━━━━━┻━━━┫
┃ ┃ 合计 ┃ ┃ 未完工程 ┃
┃ ┃一、交付使用固定资产 ┃ ┣━━┳━━━━┳━━━┫
┃ ┃二、交付使用流动资产 ┃ ┃内容┃投 资┃拨 款┃
┃ ┃三、在建工程 ┃ ┃ ┃ (万元) ┃(万元)┃
┃ ┃四、应核销投资支出 ┃ ┣━━╋━━━━╋━━━┫
┃资┃1.拨付其他单位基建款 ┃ ┃ ┃ ┃ ┃
┃ ┃2.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 ┃ ┃ ┃ ┃ ┃
┃金┃3.报废工程损失 ┃ ┃ ┃ ┃ ┃
┃ ┃五、应核销其他支出 ┃ ┃ ┃ ┃ ┃
┃运┃1.器材销售亏损 ┃ ┣━━┻━━━━┻━━━┫
┃ ┃2.器材折价损失 ┃ ┃ 主要事项说明 ┃
┃用┃3.设备报废盘亏 ┃ ┣━━━━━━━━━━━┫
┃ ┃六、库存设备材料 ┃ ┃ ┃
┃ ┃七、银行存款及现金 ┃ ┃ ┃
┃ ┃八、施工机具设备 ┃ ┃ ┃
┃ ┃九、专用资金财产 ┃ ┃ ┃
┃ ┃十、应收款 ┃ ┃ ┃
┗━┻━━━━━━━━━━━━┻━━━┻━━━━━━━━━━━┛
附表二
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
┏━━┳━━┳━━┳━━━━━━━┳━━━━┳━━━━┳━━━━━━━━━┳━━━━┳━━━━┳━━━━┓
┃工程┃批准┃已报┃ 未完工程投资 ┃利用库存┃ ┃ 未完工程量 ┃未完工程┃负责完成┃ ┃
┃ ┃ ┃ ┣━━┳━━━━┫ ┃需要拨款┣━━━┳━━┳━━┫ ┃ ┃完成日期┃
┃ ┃ ┃ ┃ ┃其中: ┃ ┃ ┃面 积┃管道┃设备┃ ┃ ┃ ┃
┃名称┃概算┃决算┃合计┃在建工程┃资 金┃ ┃平方米┃(m) ┃(台)┃主要原因┃单 位┃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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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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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财产表
┏━┳━━━┳━━┳━━┳━━━━━━━━━━━━━━┳━━━┳━━━┳━━━━━━━━━━━━━━━━━━━━━┳━━┳━┓
┃序┃工程项┃开工┃竣工┃ 已完成工程量 ┃概 算┃交付财┃ 移交固定资产 (万元) ┃移交┃备┃
┃ ┃目名称┃ ┃ ┣━━━━┳━━━━┳━━━━┫ ┃产 ┣━━┳━━┳━━━┳━━━┳━━━┳━━━┫流动┃ ┃
┃ ┃(按车 ┃ ┃ ┃建筑面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 ┃合 计┃合计┃建筑┃设备及┃管道及┃电气及┃仪表及┃资产┃ ┃
┃号┃ 间) ┃日期┃日期┃(平方米)┃ (米) ┃ (台) ┃(万元)┃(万元)┃ ┃ ┃安 装┃安 装┃安 装┃安 装┃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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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
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
┏━┳━━━━━━━━━━┳━━┳━┳━┳━┳━━━┳━━━━━━┳━┓
┃序┃工程项目,(按车间)及┃规格┃材┃单┃数┃价 值┃设备安装费用┃备┃
┃号┃设备、工具、家具名称┃型号┃质┃位┃量┃(万元)┃ (万元)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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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
┏━━━┳━━┳━┳━┳━┳━━━┳━━━┳━━┳━━┓
┃设备材┃规格┃材┃单┃数┃单 价┃总 额┃质量┃处理┃
┃料名称┃型号┃质┃位┃量┃(万元)┃(万元)┃情况┃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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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重大事故一览表
┏━━┳━━━━┳━━┳━━┳━━┳━━┳━━━━┳━━┓
┃序号┃工程项目┃日期┃内容┃原因┃损失┃处理结果┃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七
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
┏━━┳━━━━┳━━┳━━┳━━━━━┳━━━━━┳━━━━━┳━┓
┃ 序 ┃ ┃变动┃变动┃ 变 动 后 ┃原设计批准┃设计变更 ┃备┃
┃ ┃工程项目┃ ┃ ┃ 投资增减 ┃单位、日期┃批准单位 ┃ ┃
┃ 号 ┃ ┃内容┃原因┃ (+、-) ┃ 文号 ┃日期、文号┃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八
竣工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
┃工程┃质量┃ 土 建 ┃ 安 装 ┃
┃ ┃ ┣━┳━┳━━┳━━┳━┳━┳━╋━┳━━┳━━┳━┳━┳━┳━┫
┃ ┃ ┃桩┃厂┃设备┃金属┃筑┃水┃其┃设┃工艺┃金属┃仪┃电┃保┃其┃
┃项目┃总评┃基┃房┃基础┃结构┃炉┃道┃它┃备┃管道┃结构┃表┃气┃温┃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
设计质量评定表
┏━━━━━━━━━━┳━┳━┳━┳━┳━┳━━┳━━━━━━━━━━━━━━┳━┓
┃ 质 分┃总┃工┃设┃仪┃土┃平面┃ 公用工程 ┃备┃
┃ 量 类┃ ┃ ┃ ┃ ┃ ┃ ┣━┳━┳━┳━━┳━┳━┳━┫ ┃
┃ 评 ┃ ┃ ┃ ┃ ┃ ┃ ┃水┃电┃汽┃总图┃机┃电┃仪┃ ┃
┃工程项目 定 ┃评┃艺┃备┃表┃建┃布置┃ ┃ ┃ ┃运输┃修┃修┃表┃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
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
┏━━━━┳━━━━┳━━┳━━━━┳━━━━┳━━━━┳━━┓
┃工程项目┃设备名称┃用途┃运行情况┃质量评定┃制造厂商┃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
“三废”治理情况表
┏━━━━┳━━┳━━━━┳━━━┳━━━━┳━━━━━━┳━━━━┳━━━━━━━┓
┃ ┃ ┃ ┃ ┃ ┃总 投 资 ┃ ┃ ┃
┃项目名称┃ ┃生产能力┃ ┃ 投 资 ┣━━━━━━╋━━━━┫ ┃
┃ ┃ ┃ ┃ ┃ ┃“三废标准”┃ ┃ ┃
┣━━┳━┻━━╋━━━━╋━━━╋━━━━╋━━━━━━╋━━━━╋━━━━┳━━┫
┃ ┃装置名称┃三废名称┃排放量┃主要成分┃国家排放标准┃治理方法┃治理效果┃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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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二
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
┏━━━━┳━━━━━━━━━━━━━┳━━━━┳━━━━━━━━┳━━━━━━┳━━┓
┃项目名称┃ ┃生产能力┃ ┃投 资┃ ┃
┣━━━━╋━━━━━━━━━━━━━┻━━━━╋━━━━━━━━┻━━━━━━┻━━┫
┃ ┃ 车间地面水 ┃ 粉 尘 ┃
┃车间名称┣━━┳━━━━━━━┳━━━━━━━╋━━┳━━━━━━━┳━━━━━━━┫
┃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
┃ ┃ ┃(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 ┃ ┃(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 ┃
┣━━━━╋━━╋━━━━━━━╋━━━━━━━╋━━╋━━━━━━━╋━━━━━━━┫
┃ ┃ ┃ ┃ ┃ ┃ ┃ ┃
┣━━━━╋━━┻━┳━━━━━┻━━┳━━━━┻━━╋━━━━━━━╋━━━━━━━┫
┃车间名称┃设计人数┃辅助用室总数 ┃厕所、盥洗室 ┃ 食 堂 ┃办公室、休息室┃
┃ ┃ ┃ (个数、面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空气中有毒气体 ┃ 噪 声 ┃
┣━━━┳━━━━━━━┳━━━━━━━╋━━┳━━━━┳━━━━┫
┃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设备┃允许噪声┃实 测┃
┃ ┃(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 ┃名称┃(分 贝)┃(分 贝)┃
┣━━━╋━━━━━━━╋━━━━━━━╋━━╋━━━━╋━━━━┫
┃ ┃ ┃ ┃ ┃ ┃ ┃
┣━━━┻━━━━━━━╋━━━━━━┳┻━━╋━━━┳┻━━━━┫
┃ 技 术 资 料 室 ┃存 衣 室┃哺乳室┃浴 室┃女工卫生室┃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建设项目: 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
┏━━━━┳━━━━━┳━━━━┳━━━━━┳━━━━━━━━━━━━━━━━━━┳━━━━━━━━━━━━━━━━━━┓
┃矿出(段)┃地质工作 ┃地质勘探┃地质报告审┃ ┃ ┃
┃ 名称 ┃时间和单位┃程 度┃批时间单位┃ 扩大初步设计范围内利用的储量(万吨) ┃ 开拓后的储量变动情况(万吨) ┃
┣━━━━╋━━━━━╋━━━━╋━━━━━╋━━━━━━━━━━┳━━━━━━━╋━━━━━━━━━━┳━━━━━━━┫
┃ ┃ ┃ ┃ ┃ 合计 ┃ ┃ 合计 ┃ ┃
┃ ┃ ┃ ┃ ┣━━━━━━━━━━╋━━━━━━━╋━━━━━━━━━━╋━━━━━━━┫
┃ ┃ ┃ ┃ ┃ 其中A+B ┃ ┃ 其中A+B ┃ ┃
┃ ┃ ┃ ┃ ┣━━━━━━━━━━╋━━━━━━━╋━━━━━━━━━━╋━━━━━━━┫
┃ ┃ ┃ ┃ ┃ C ┃ ┃ C ┃ ┃
┃ ┃ ┃ ┃ ┣━━━━━━━━━━╋━━━━━━━╋━━━━━━━━━━╋━━━━━━━┫
┃ ┃ ┃ ┃ ┃ D ┃ ┃ D ┃ ┃
┣━━━━┻━━━━━┻━━━━┻━━━━━╋━━━━━━━━━━┻━━━━━━━╋━━━━━━━━━━┻━━━━━━━┫
┃ 探 明 储 量 ┃ 按 矿 段 范 围 分 ┃ 按 矿 段 范 围 分 ┃
┣━━━━━━━━━━┳━━━━━━━━━━╋━━━━━━┳━━━┳━━━┳━━━╋━━━━━━┳━━━┳━━━┳━━━┫
┃按勘探程度分(万吨) ┃按矿石品级分(万吨) ┃ 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 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
┣━━━━━┳━━━━╋━━━━━┳━━━━┫ 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 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
┃矿区(段) ┃ ┃矿区(段) ┃ ┃中段 ┃A+B ┃A+B ┃A+B ┃中段 ┃A+B ┃A+B ┃A+B ┃
┣━━━━━╋━━━━╋━━━━━╋━━━━┫或标高 ┃+C+D ┃+C+D ┃+C+D ┃或标高 ┃+C+D ┃+C+D ┃+C+D ┃
┃A+B ┃ ┃Ⅰ级 ┃ ┣━━━━━━╋━━━╋━━━╋━━━╋━━━━━━╋━━━╋━━━╋━━━┫
┣━━━━━╋━━━━╋━━━━━╋━━━━┫ ┃ ┃ ┃ ┃ ┃ ┃ ┃ ┃
┃C ┃ ┃Ⅱ级 ┃ ┃ ┃ ┃ ┃ ┃ ┃ ┃ ┃ ┃
┣━━━━━╋━━━━╋━━━━━╋━━━━┫ ┃ ┃ ┃ ┃ ┃ ┃ ┃ ┃
┃D ┃ ┃Ⅲ级 ┃ ┣━━━━━━┻━━━┻━━━┻━━━╋━━━━━━┻━━━┻━━━┻━━━┫
┣━━━━━╋━━━━╋━━━━━╋━━━━┫ 开拓后矿区水文地质变动情况以及矿石 ┃ 基建终了形成三级矿量情况 ┃
┃合计 ┃ ┃Ⅳ级 ┃ ┃ 质量变动情况 ┃ 备采矿量及分布: ┃
┣━━━━━┻━━━━┻━━━━━┻━━━━┫ ┃ 采准矿量及分布: ┃
┃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及问题 ┃ ┃ 开拓矿量及分布: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四
进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表 单位:万元
┏━━━━━━━━━━━━┳━┳━━┳━━┳━━━━━━━━┳━━┳━━┳━━┳━━┓
┃ ┃合┃国外┃国内┃非生产投资比重 ┃交付┃ 应 ┃未建┃在建┃
┃ ┃ ┃ ┃ ┣━━━━┳━━━┫使用┃核销┃ ┃ ┃
┃ 项 目 ┃ ┃ ┃ ┃ ┃非生产┃财产┃投资┃ ┃ ┃
┃ ┃计┃部分┃部分┃生产部分┃部 分┃ ┃支出┃工程┃工程┃
┣━━━━━━━━━━━━╋━╋━━╋━━╋━━━━╋━━━╋━━╋━━╋━━╋━━┫
┃一、概算投资总额 ┃ ┃ ┃ ┃ ┃ ┃ ┃ ┃ ┃ ┃
┣━━━━━━━━━━━━╋━╋━━╋━━╋━━━━╋━━━╋━━╋━━╋━━╋━━┫
┃二、基建拨款总额 ┃ ┃ ┃ ┃ X ┃ X ┃ X ┃ X ┃ X ┃ X ┃
┣━━━━━━━━━━━━╋━╋━━╋━━╋━━━━╋━━━╋━━╋━━╋━━╋━━┫
┃三、完成投资总额 ┃ ┃ ┃ ┃ ┃ ┃ ┃ ┃ X ┃ ┃
┣━━━━━━━━━━━━╋━╋━━╋━━╋━━━━╋━━━╋━━╋━━╋━━╋━━┫
┃其中:1.建安工程 ┃ ┃ ┃ ┃ ┃ ┃ ┃ ┃ X ┃ ┃
┣━━━━━━━━━━━━╋━╋━━╋━━╋━━━━╋━━━╋━━╋━━╋━━╋━━┫
┃ 2.设备投资 ┃ ┃ ┃ ┃ ┃ ┃ ┃ ┃ X ┃ ┃
┣━━━━━━━━━━━━╋━╋━━╋━━╋━━━━╋━━━╋━━╋━━╋━━╋━━┫
┃ 3.其它费用 ┃ ┃ ┃ ┃ ┃ ┃ ┃ ┃ X ┃ ┃
┣━━━━━━━━━━━━╋━╋━━╋━━╋━━━━╋━━━╋━━╋━━╋━━╋━━┫
┃四、结余资金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
┃五、完成工程量 ┃ ┃ ┃ ┃ ┃ ┃ ┃ ┃ ┃ ┃
┣━━━━━━━━━━━━╋━╋━━╋━━╋━━━━╋━━━╋━━╋━━╋━━╋━━┫
┃其中:1.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 ┃ ┃ ┃ ┃ ┃ ┃ ┃
┣━━━━━━━━━━━━╋━╋━━╋━━╋━━━━╋━━━╋━━╋━━╋━━╋━━┫
┃ 2.设备安装 台/吨 ┃ ┃ ┃ ┃ ┃ ┃ ┃ X ┃ X ┃ ┃
┣━━━━━━━━━━━━╋━╋━━╋━━╋━━━━╋━━━╋━━╋━━╋━━╋━━┫
┃ 3.管线安装 米/吨 ┃ ┃ ┃ ┃ ┃ ┃ ┃ X ┃ X ┃ ┃
┣━━━━━━━━━━━━╋━╋━━╋━━╋━━━━╋━━━╋━━╋━━╋━━╋━━┫
┃ 4.混凝土 立方米 ┃ ┃ ┃ ┃ ┃ ┃ ┃ X ┃ X ┃ ┃
┣━━━━━━━━━━━━╋━╋━━╋━━╋━━━━╋━━━╋━━╋━━╋━━╋━━┫
┃ 5.土石方 立方米 ┃ ┃ ┃ ┃ ┃ ┃ ┃ X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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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储蓄业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储蓄业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6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发展规划》(1988ˉˉ1990年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
三年储蓄业务发展规划,明确了全行储蓄业务发展的基本目标和要求,各分行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修改本行规划,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将规划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行。
《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储蓄业务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并加强对基层行和储蓄机构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发展规划
为筹措资金,壮大实力,支持经济建设,把我行逐步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银行,在“七五”计划后三年,为国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划。

一、1987年我行储蓄状况
1987年全行储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储蓄网点和人员队伍已初具规模,储蓄存款达到23.27亿元,比1986年的0.97亿元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占全行新增存款的17.8%。储蓄业务展现了广阔的前景。但是,由于我行储蓄业务工作刚刚起步,无论是网点建设、人员数量和素质以及服务质量、手段等方面都还有差距。1987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已经达到3075亿元,城镇储蓄达到2064亿元,储蓄存款已占银行、信用社当年增加存款额的57.7%。我行储蓄存款占全国城镇储蓄存款的比例低微,全行要努力工作,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挖掘潜力,大力发展储蓄业务。

二、基本任务和发展目标
全行储蓄业务要在1987年的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和发展。三年内要大抓网点建设,建成一支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的储蓄专业队伍,部分大中城市行力争使用微机办理储蓄业务,有条件的城市行做到通存通兑,争取全部储蓄所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建成布局合理、具有一定技术装备水平的储蓄网络体系,为“八五”期间储蓄业务的更好发展奠定基础。
到1990年全行储蓄存款占全国城镇储蓄的4-5%;占全国城镇储蓄新增额的9-10%;占全行当年新增存款的40-50%。1988年储蓄存款达到60亿元,1989年达到120亿元,1990年争取超过200亿元。(详见附表)。

三、主要措施
为完成和实现上述目标,主要措施是:
1.进一步发展储蓄网点。三年内以建设储蓄所和专柜为主,同时兼顾联办、代办所(点)等多种形式的网点发展。全国建设银行自办储蓄所和专柜,1988年达到7200个,1989年达到8900个,1990年达到10000个。每个储蓄所、专柜平均达到5个。吸储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储蓄网点建设应主要在大中城市储源比较丰富的区域,同时向经济比较发达的县镇延伸,已经建成的网点要巩固提高,要发展高产所。
三年期间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储蓄业务发展建设资金。其来源除总行适当补助一部分外,主要依靠各级行发展业务,增加收入、增加积累解决。
2.充实人员,健全机构。为保证网点建设任务的完成,必须相应配备储蓄业务人员,建立专门负责储蓄工作的管理机构。要采取增加编制、内部调剂、临时聘用等多种方式解决人员来源。到1990年全国储蓄所、柜人员要达到5万人。各级行要根据储蓄业务的开展情况,建立专门机构,管理储蓄业务。
3.加强储蓄人员的业务培训。储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并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工作。总行负责培训省、市、区分行储蓄管理人员,各分行负责市、地行人员的培训。总行所属院校要设置储蓄专业课程。各行要利用已办的中专学校、干部学校等条件,开办储蓄业务短
期培训班,对储蓄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各行要采取不同形式提高储蓄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及优良的职业道德,创建一支董业务、董政策、热情为储户服务的储蓄队伍。
4.大力推行储蓄所经营承包制。1988年各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的基础上,采取不同形式的储蓄所经营承包办法,使经营做果同职工的收益挂钩,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扩大储蓄所全面经营承包的试点,到1990年达到多数储蓄所实行全面经营承包制。
5.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都应制定与储蓄业务发展相配套的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制度,各级行都必须建立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对各项制度、办法都应不断补充完善,争取三年内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符合管理要求的储蓄业务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保证储蓄工作的安全运行。
6.努力搞好储蓄的宣传、调查工作。各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画等新闻工具,广泛、经常地宣传我行的储蓄工作,扩大协储员队伍,吸引储户,增加储额。各行应经常对市场资金动态、当地群众收支变化和储蓄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制定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7.积极推行储蓄业务电算化。1988年计算机应用工作在以推进会计柜台电算化为中心的同时,要注意开发储蓄业务计算机的应用工作。到1990年部分大中城市储蓄所力争使用微机处理储蓄业务,有条件的城市行做到通存通兑。
8.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深入搞好政策、理想、纪律教育,使储蓄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为了方便储户,有条件的都应该常年开门营业。日营业时间力争达到8-12小时。各行应根据储户的需要,不断研究开发新的储种,增加服务性项目,以优良的服务取得储户的信任,增强竞争能力。要开展储蓄工作评比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附表:1988-1990年全国建设银行储蓄行业发展规划表(略)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储蓄人员
第四章 储蓄存款种类和利率
第五章 帐务设置及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 储蓄业务有关费用
第七章 储蓄业务的承包经营
第八章 事后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安全和保密
第十章 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设银行要发展人民储蓄事业。
第二条 各储蓄经办单位,必须对储户负责,严格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开办储蓄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政策和规定,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银行的信誉和储户的利益。

第二章 机 构 和 职 责
第四条 储蓄机构包括储蓄业务管理部门和基层储蓄网点。
第五条 为了加强储蓄工作,各级行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都应设置储蓄业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储蓄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一、组织管理储蓄业务,管理储蓄有关业务费用,制定储蓄业务发展规划;
二、制定有关储蓄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宣传及调查研究工作;
三、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培训储蓄人员,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水平;
四、会同财会部门管理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工作,对基层储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保证国家和上级行批准的储蓄计划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基层储蓄网点包括银行自办储蓄所、储蓄专柜、银行与企业、事业单位联办储蓄所和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代办所等。
第八条 储蓄所是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其增设迁并、撤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储蓄所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储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完成管辖行下达的储蓄存款计划和各项任务;
三、办理储蓄业务收付和经批准的存、贷结合业务;
四、执行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核算程序,确保储蓄所帐、款、证正确和储蓄所财产安全。
五、搞好宣传服务工作,推动储蓄业务的开展。
六、组织、管理、辅导、检查储蓄代办所的工作。
第十条 储蓄专柜是建设银行基层行储蓄业务窗口,应视同储蓄所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与单位联办所,是储蓄所的一种形式。
联办所应视同储蓄所进行管理,由建设银行和联办单位双方领导,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储蓄代办所是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建设银行基层行处和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应用明确网点地址、聘用工作人员、条件、代办费用、安全保卫等内容。
代办所在业务上由委托行处(所)管理、辅导和检查,经营管理由代办单位负责。

第三章 储 蓄 人 员
第十三条 根据储蓄业务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储蓄人员。对储蓄人员要严格掌握条件,确保上岗人员的素质。
第十四条 储蓄人员通过招工招干、选调、内部调剂、聘用等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聘用储蓄员要有单位或有固定职业的个人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担保人对储蓄员的违约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应遵守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工作不负责或有劣迹行为,应按合同约定解聘。
第十七条 新招的职工和聘用人员,应经过业务技能培训和法制及职业道德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 本行自办的储蓄网点负责人,必须由本行正式职工担任。
第十九条 被聘储蓄员中表现好的,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招工、招干政策规定进行全面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四章 储蓄存款种类和利率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经办的储蓄种类主要有:
一、活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包括一般活期储蓄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二、定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分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定期有奖有息储蓄,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等。
三、住宅储蓄存款。住宅储蓄存款包括居民和单位活期住宅储蓄存款、定期住宅储蓄存款。
第二十一条 为有利于吸收储蓄存款,各地可根据需要,选择举办储蓄种类和增办新的储蓄种类。
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率调整变动,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奖储蓄,实行奖息结合,不得超过规定利率, 或变相提高利率水平。

第五章 帐务设置及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储蓄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系统。 明细核算包括各种分户帐、登记薄(卡)等,按帐户进行核算,综合核算包括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或营业日报表代用)等,按科目进行核算.基层和事后监督部门帐务的具体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设立开户销户、挂失、异地托收、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款项交接及差错等八种登记薄。
第二十六条 各种帐、薄、卡的使用和保管,必须责任到人。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入库保存,保证安全。
第二十七条 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必须做到: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章证分管,帐证要复核,现金要复点,存款时先收款后记账,付款时先记账后付款;当时记账、帐折相符,当日结账,轧对平衡;储蓄帐户余额定期通打,与总帐有关科目核对相符;机构撤并,人员变动,必须核对帐款
、办理交接。

第六章 储蓄业务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储蓄代办所按储蓄存款月平均余额,实行分段计算代办费用,在“手续费”列支。
第二十九条 自办储蓄所聘用储蓄员的酬金,在业务费用中列支,协储员的奖励费等,按实核销,在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储蓄联办所的联办费用可由联办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代办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储蓄业务宣传费用,各级行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考虑,在业务宣传费中列支。

第七章 储蓄业务的承包经营
第三十二条 为了调动储蓄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水平,保证储蓄存款持续稳定增长,应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储蓄业务承包经营制。
第三十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储蓄业务制度;必须接受管辖行的领导、监督和检查;降低储蓄业务费用率,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储蓄业务承包者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 承发包双方要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五条 储蓄业务承包可实行全面承包和单项承包的形式。
全面承包是指在保证业务质量、服务质量、安全营业的前提下,实行储蓄存款增长额与所有业务费用的全面承包挂钩的办法;单项承包是指实行储蓄存款增长额与个人收入或有关费用等单项承包挂钩的办法。
第三十六条 实行储蓄业务承包经营制后,要留有一定数量的承包收入,以丰补款。

第八章 事后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事后监督是为了预防差错、堵塞漏洞,开办储蓄业务的行(处)必须同时建立事后监督和加强检查。
第三十八条 根据储蓄网点和业务量,基层行处必须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事后监督员。
第三十九条 事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储蓄业务的综合核算,审查帐务凭证,核对帐折总号、利息计算和内部往来帐,建立储蓄分户帐副本,保管帐册凭证。对所辖代办所的各种帐务更要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事后监督员不得到被监督的储
蓄所担任临柜记账、出纳、复核工作。
第四十条 管辖行要派员经常深入储蓄网点,检查储蓄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储蓄业务库存现金、印章、帐证的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章 安 全 和 保 密
第四十一条 开办储蓄业务的网点,事先一定要建立保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经派出行保卫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营业。
第四十二条 储蓄所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范设施,配备一定的自卫工具,并与附近派出所及有关单位建立联防制度。
第四十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非业务经办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翻阅储蓄帐册、开户销户薄、挂失登记薄等。营业终了,现金必须送指定的金库保管。
第四十四条 因审理经济案件需要查询、冻结和没收储户存款的,必须严格按照1980年人民银行总行银储字18号文“五部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组织贯彻执行。
第四十六条 储蓄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储蓄电算化的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