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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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0-1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
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工商〔自治区〕机发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经营活动中,隐匿商品实际价格,对国家定(限)价部分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的发票收取款项,对擅自抬高的价差部分另开收款收据或开白条子直接收取现金,或者把擅自抬高的价差部分转移到其他单位代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牟取非法利润的一种手段,也是对商品进行变相加价的一种形式。对于单位或个人采取上述形式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3年4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
全文
政府令
《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消防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产品技术监督工作的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对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按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产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三)审查消防产品性能、说明书;
(四)查处因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的事故。
第四条 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后,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未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已经销售消防
产品的单位,必须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注销消防产品
经营项目。
外地来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须持当地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机构核准的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到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
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须按照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方式和范围进行生产或经营。需要变更经营方式
和范围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其中,不再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到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从事火灾报警系统,火灾灭火系统,消防通讯系统设计、施工的单位,
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标准认证后,方准进行设计、施工。
第七条 开办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除具备开办企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指导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技术资料;
(二)有与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三)配备保证消防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生产消防产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二)试制的新消防产品,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后方可批
量生产。
第九条 维修消防产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持有《消防器材产品维修许可证》;
(二)必须按国家消防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维修,维修后的消防产品性能必须符
合产品质量标准;
(三)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技术检验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出厂的消防产品签发
《维修合格证》,签证人员须对消防产品质量负责;
(四)不得维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已明令废止的产品。
第十条 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人员除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条件外,
还应熟悉有关消防法规,掌握销售范围内消防产品的性能、用途和检验方法。
第十一条 销售消防产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影响灭火效力的消防产品;
(二)不得销售未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并发给《消防产品准销证》的外地
消防产品;
(三)不得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消防产品。
第十二条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与市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组建的市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站(简称检验站)承担消防产品检验任务。市消防监督机构在技术监督管理机
构指导下,下达消防产品检验计划。
生产、维修、销售的消防产品必须接受指定的消防产品检验站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站进行消防产品检验时,检验人员须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
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提请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测试中心仲裁检验,仲裁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四条 对因人员、技术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或逃避
检验的单位,由市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并提请有关部门吊
销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由市公安消
防监督机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范围,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予以处惩。
第十六条 对有关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
序 号
类 别 名 称
严 重
较 重
一 般
一
采矿业
(一)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2
褐煤开采洗选
√
3
其他煤采选
√
(二)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
石油开采
√
2
高含硫化氢气田开采
√
3
其他天然气开采
√
(三)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
铁矿采选
√
2
锰矿、铬矿采选
√
3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
(四)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2
贵金属矿采选
√
3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
(五)
非金属矿采选业
1
土砂石开采
√
2
化学矿开采
√
3
采盐(井工开采)
√
4
采盐(其他方式)
√
5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6
石英砂开采及加工
√
(六)
其他采矿业
√
二
制造业
(一)
农副食品加工业
1
谷物磨制
√
2
饲料加工
√
3
植物油加工
√
4
制糖业
√
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二)
食品制造业
√
(三)
酒制造业
√
(四)
烟草制品业
√
(五)
纺织业
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
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六)
纺织服装、服饰业
√
(七)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
皮革鞣制加工
√
2
皮革制品制造
√
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
5
制鞋业
√
(八)
木材加工和木制品业
1
木材加工
√
2
人造板制造
√
3
木制品制造
√
(九)
家具制造业
1
木质家具制造
√
2
竹、藤家具制造
√
3
金属家具制造
√
(十)
造纸和纸制品业
1
纸浆制造
√
2
造纸
√
3
纸制品制造
√
(十一)
印刷业
√
(十二)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2
炼焦
√
3
核燃料加工
√
(十三)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2
肥料制造
√
3
农药制造
√
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5
合成材料制造
√
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7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十四)
医药制造业
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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