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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25:30  浏览:8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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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4〕11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的单位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建设单位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市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资格,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
  第五条 一般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招标确定代建单位,项目业主未成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特殊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指定代建单位。
  第六条 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同类工程相关的技术人员;
  (三)具有和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和建设项目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须签订规范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相关事宜。代建合同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代建工作可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开始,对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也可从前期工作阶段开始,实行全过程代建。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在代建期间,受项目业主委托行使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一)核查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施工组织方案等;
  (二)办理招投标、建设、消防等手续;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及合同谈判,经项目业主同意后签订合同;
  (四)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参建单位的工作,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并报请有关部门验收,收集、整理、移交项目各类档案资料,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六)每月向项目业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七)承接项目业主委托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除履行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项目业主委托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并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审批手续;
  (二)协助项目业主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
  (三)负责征地拆迁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理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业主的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前期工作阶段未委托代理的,要负责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负责征地拆迁等工作;
  (三)向代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办理工程款拨付的相关手续;
  (五)监督代建单位的工作,但不得直接干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作;
  (六)参与审查工程设计、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审核代建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
  (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代建合同中约定的应由项目业主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安排投资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和检查,牵头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审批。
  (三)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对本行业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代建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监察。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招标方案,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结果报市发改委、市监察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备案。
  第十六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投资概算
5-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建设管理,严禁在施工过程中以洽商或者补签协议等方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
  第十八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受地质条件影响,勘查结果有重大变化;
  (四)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移交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属政府贷款的资金,由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投资属项目业主自筹的部分,自筹资金必须按承诺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计划拨入工程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代建业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其中,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业务费最高不超过代建业务费总额的75%。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要求,项目业主不予支付相关费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代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违反规定,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项目业主可中止执行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市级媒体予以公布,3年内不得在我市代建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项目概算投资有节余(基本预备费除外),其中政府投资节余部分的70%上缴市财政,30%奖励给代建单位。其它投资节余部份,奖励比例由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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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6号)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6号)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中美两国政府签署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中国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屠宰加工厂生产的肉类,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须对出口的肉类进
行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出口肉类是卫生安全的。



2000年3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2002年11月20日 财企〔2002〕5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企业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是企业的主要流动资产之一,其管理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当前,企业存在应收款项数量较大、变现能力较差、周转速度较慢等问题,隐含着大量的坏账损失,影响了企业整体资产质量,导致企业虚盈实亏。为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应收款项的财务管理。现对企业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客户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向企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收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企业资产损失。
二、建立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
企业应当依法理财,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款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企业应当落实内部催收款项的责任,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对于造成逾期应收款项的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企业应当在内部以恰当方式予以警示,接受员工的监督。对于造成坏账损失的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员,企业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扣减其奖励工资。
企业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可以将折扣部分作为损失处理。
三、建立应收款项年度清查制度
每年年终时,企业必须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企业在清查应收款项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务人,应付该债务人的款项,应当从应收款项中抵扣,以确认应收款项的真实数额。
企业对于债权人没有追索并超过诉讼时效的逾期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并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四、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五、严格坏账损失内部处理程序
企业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企业处理的坏账损失属于逾期3年应收款项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也可以划转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管理,或者划转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追索。
企业处理的全部坏账损失,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六、规范核销国有资本的行为
企业由于实行公司制改建、实施合并或者分立、依法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等行为,清查核实的坏账损失涉及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在进行资产评估前,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履行相关手续时,应当在按照企业内部程序处理之后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清查应收款项理由的说明,如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等;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三)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研究做出的决议;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加强企业应收款项管理的责任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应收款项管理混乱的,或者在生产经营中,恶意经营导致坏账损失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企业财产的、随意核销应收款项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或者在资产重组中,逃避应收款项追讨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的,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以及企业国有资本持有人有权予以纠正;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