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6:43  浏览:9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金政办〔20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十五日
                                  

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要求,确保《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和经济发展,经协商,决定建立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 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由下列三方组成: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代表企业方);
(三)市总工会(代表劳动者方)。
各方出席会议的代表为3人;根据工作需要,各方可聘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协调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因故空缺时,相关方应及时选派人员递补。
第三条 协调会议的职责:
(一)协调和研究全市性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政策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依据;
(二)对涉及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劳动法》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协调会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正、及时;
(二)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三)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合作。
第五条 协调会议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召开。
定期协调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两次,召开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任何一方认为需要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可与其他两方通过协商确定会议内容和召开时间。
第六条 协调会议由各方代表轮流主持,第一次会议由政府方代表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正式成员出席。
第七条 各方应确定一内设机构为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召开协调会议的有关联系协调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定期召开的协调会议,主持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临时召开协调会议,提议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
第九条 协调会议可以就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公布。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落实,政府方作为执法部门,应发挥相对主导的作用。
第十一条 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暂时休会,并由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复会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试点工作,现就基金交易、收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的交易
1.基金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份基金单位,超过100份的,须为100份的整数倍,报价单位为1份基金单位,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0.01元。基金交易清算实行T+1交收。
2.基金交易开盘价的确定原则同A股,实行集合竞价。
3.基金上市交易后实行每日10%的涨跌幅制度,上市首日除外。
4.基金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5.基金进行证券交易,买卖的某只证券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基金管理公司专用席位不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二、基金的收费
1.交易佣金调整为成交金额的0.25%,不足5元按5元收取。佣金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比照股票交易佣金的分配比例在证券商、交易所和证监会之间分配。
2.上交所按成交面值的0.05%收取登记过户费,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登记公司与证券商平分;深交所按流通面值的0.0025%向基金收取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3.基金分红手续费为派发现金总额的0.3%,由登记公司向基金收取,比照股票分红手续费的分配比例在登记公司和证券商之间分配。
4.取消证券商的申报委托费,上交所的非流通基金托管费和深交所的基金发行登记费。
以上收费标准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1998年4月3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1998年1月4日 开行财会〔1998〕1号 1998年5月22日开行财会〔1998〕169号 1998年7月23日 开行财会〔1998〕213号)



各借款单位:
为加强会计控制,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为建设项目服务,我行决定从1998年9月21日起改革现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形式。对贷款项目实行直接贷款、统一核算、委托管理。即将截至1998年9月20日的贷款余额以及9月2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统一改由开发银行直接贷款
和核算。代理经办行继续对贷款进行表外会计核算,实施帐户管理和资金监管,协助回收贷款本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帐户设立。借款单位应在代理经办行开设“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存储开发银行拨入的贷款资金,归集用于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应在开发银行开设贷款户和存款户,由开发银行营业部根据借款单位与代理经
办行共同办理的截至1998年9月20日的贷款对帐签证单、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直接为借款单位开设。其中,凡1998年9月21日以后开发银行继续发放贷款的项目,借款单位应补办帐户印鉴卡(一式四份)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帐户情况表”(一式三份);已发
放完贷款的项目,借款单位应补办“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帐户情况表”(一式三份)。帐户印鉴卡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帐户情况表”应于9月15日以前送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二、贷款发放。自1998年9月21日起,由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根据借款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各笔贷款的金额,并通知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根据信贷局确定的各笔贷款金额逐笔填列借款凭证(一式五联),并加盖予留开发银行营业部印鉴后送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信贷局审核
同意后,营业部据以直接发放贷款。
若借款单位未欠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营业部于发放贷款当日将贷款资金汇往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若借款单位欠付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营业部于发放贷款当日将贷款资金中用于收息的资金用特种转帐方式转存至借款单位存
款户,并通过特种转帐方式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帐户中予以收取。同时将其余贷款资金汇往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借款凭证及特种转帐借、贷方凭证按会计凭证传递渠道送借款单位各一份。
三、贷款本息回收。建设期贷款利息原则上由开发银行营业部直接收取,投产期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本金由代理经办行协助收取。借款单位应于到期日前将还款资金提前转入“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到期日借款单位主动填制还款凭证归还贷款本息,或由代理经办行从该帐
户直接收取贷款本息。到期日,借款单位尚未将还款资金转入上述帐户的,代理经办行可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其他帐户中收取贷款本息。
四、会计凭证传递。开发银行营业部需要提供给借款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通过电子通讯网络传输给代理经办行,由代理经办行打印并加盖业务用章后,转送借款单位。在电子通讯网络未正式开通之前,开发银行通过邮政快件将有关会计凭证寄送至代理经办行,由代理经办行转送借款
单位。为保证开发银行营业部能及时、准确掌握借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的时间,切实维护借款单位利益,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后,应督促代理经办行及时将“代理回收开行贷款本金通知书”或“代理回收开行贷款利息通知书”传送至营业部相关会计处。
五、代理行的核算和监管。代理经办行继续对贷款项目进行表外核算,对贷款资金使用实行帐户监管,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借款单位应向代理经办行提供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年度计划、贷款资金支用计划及有关会计、统计报表,主动接受代理经办行的监管。
六、开发银行营业部各会计处传真电话及通讯地址:
单 位 信贷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会计一处 华东 西北 68307015 68307072
68307070 68307073
68307072 68307074
68307073 68307075
68307074 68307066
68307075 68307056
68307066 68307084
68307056 68307085
68307064 68307064
68307044 68307044
68307065 68307065
会计二处 华北 68307275
68307274
68307215 68307215
68307271 68307271
68307259 68307259
68307267 68307267
68307277 68307277
68307279 68307279
西南 68307272 68307272
68307273 68307273
68307266 68307266
68307278 68307278
会计三处 中南 68307148 68307148
68307147 68307147
68307150 68307150
68307159 68307159
68307164 68307164
68307158 68307158
东北 68307149 68307149
68307169 68307169
68307162 68307162
68307163 68307163
68307164 6830716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
邮政编码:100037



199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