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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29:36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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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巢政办〔2006〕13号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章政策和《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巢湖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规定,结合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方式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根据市区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现阶段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将来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其他保障方式。

  二、保障对象的认定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下,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人口为准)。

  三、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5、 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借住亲戚或朋友的住房。

  四、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经测算,2005年度我市市场住房平均租金5元/平方米,廉租住房平均租金为1元/平方米。因此,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4元/平方米。该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依照市政府17号令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

  (三)保障家庭每人月租金补贴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家庭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五、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规定的办法筹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对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复核结果所编制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发放。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程序: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已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是否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件。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查;

  2、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查意见上报区政府复审;

  3、区政府复审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市、区民政局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区政府及其基层组织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程序

  1、登记对象公示:经区政府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区政府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予以登记;经公示对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会同区政府再次进行审核。经审核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2、候补保障对象公示: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对初步确定的保障对象(即为候补保障对象),再会同区政府在候补保障对象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确定为当年的廉租住房补贴候补保障对象。

  (四)兑现程序

  1、候补保障对象确定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如当年无法全部兑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照公开摇号方法择定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并通过区政府由各社区居委会通知其家庭办理兑现手续。当年经摇号未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下年度可继续申请,在确定为候补保障对象后可作为优先安排对象。

  2、当年被择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凭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核发的《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储蓄卡,作为到银行支取租赁住房补贴凭证。 

  七、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房地产管理和民政部门同步动态管理。

  八、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被民政部门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

  九、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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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推进项目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在衢州市区(不含衢州经济开发区、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市级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含房地产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联审批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同时负责提供并联审批须知,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相关审批部门,向相关审批部门开具抄告单(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由申请人持抄告单向相关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调整,并将情况当即告知牵头部门。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从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提出详细的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在牵头责任部门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同意。牵头责任部门在综合协办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负责将项目移交给下一阶段审批牵头责任部门。项目在办理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原申报内容的,应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操作办法
  按照以上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部分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和通信设施工程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实施分阶段并联审批,每个阶段由一个责任部门牵头,每个牵头部门要对前一阶段的审批是否通过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受理本阶段的审批;对本阶段协办部门的审批结论是否完备进行监督,并告知业主下一阶段的牵头部门。具体办法如下:
  (一)立项阶段:由计划部门牵头。
  1、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同时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全部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批文。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计委在受理并联审批申请3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请人参加。
  2、规划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按规定实地踏勘后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市政府的审查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对在已编制控制性详规区域的项目,拍卖、挂牌、招标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和利用符合规划的本单位存量土地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在接到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3、国土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按规定实地踏勘后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其中环保部门为收到建设项目环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规划方案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
  1、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国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会审、出具会审纪要,方案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申请人在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后,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制作建筑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相关部门:按规划部门通知要求,参加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会审。
  (三)征地供地阶段:由国土部门负责。
  此阶段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前完成。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开始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等审批,按法定程序与村集体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办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核手续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按规定及时上报。国土部门根据上级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若因农转用征地、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也应在此期间内告知申请人。
  对需拆迁的国有土地地块,同时办理土地收回手续。
  (四)初步设计会审阶段:由计划部门牵头。
  1、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6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会审,并作出正式批复。
  2、相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联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将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计划部门。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达5公顷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其它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一般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方案会审。
  (五)施工图核准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
  1、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催办。在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规划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查意见书、人防审查意见书审查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2、相关部门:在接到建设部门的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8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填入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建设部门。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
  1、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催办。在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同时在查验各种应交的行政事业规费缴清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相关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的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填入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规划部门。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由建设部门负责。
  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 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竣工验收阶段:由计划部门牵头。
  1、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后,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会,并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或作出验收结论。
  2、建设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竣工验收抄告单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竣工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的绿化、道路、供排水、排污等配套设施进行查验,并将查验意见填入抄告单回执返回计划部门;根据计划部门通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
  3、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书面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其中消防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并将意见填入抄告单回执返回计划部门;根据计划部门通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鉴于土地在招标、拍卖、挂牌之前,规划部门已经对整个地块出具了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这些项目第一、二、三阶段的审批从简操作。申请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计划立项、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手续。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缴费办法
  为规范简化收费手续,将审批过程中的各类规费,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建设费、地方高等教育附加费、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等,归并到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一次性收取。上述费用由各收费部门窗口开具发票后,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一次性到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缴纳,然后凭银行盖章后的缴款单,到规划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五、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分工负责制。为确保并联审批正常运转,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明确审批人、审核人,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
  (二)中心办结制。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必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理。各类审查会议,包括规划方案审查会议、初设会审会议等都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举行。
  (三)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到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并印制办事须知。
  (四)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五)协调运行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各部门必须按要求参加各种项目的联合审批、现场踏勘,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作同意。是否需召开联合审批会、联合踏勘,由牵头部门在发并联审批通知时,同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批通知后,当即告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据此提前一天通知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审批会或联合踏勘。
  (六)责任追究制。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向社会承诺的"五公开"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对并联审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督查。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部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与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
  六、其它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衢州经济开发区、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沈家经济开发区内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一步深化平等信任的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一步深化平等信任的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于2012年6月5日至6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了会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分别会见普京总统。

  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一系列部门间、企业间重要合作文件,涵盖工业、民用航空、传统能源、核能、相互投资、旅游、斯科尔科沃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合作、出口信贷和保险、媒体合作等领域。

  一

  双方回顾了新世纪以来中俄关系的发展历程,对两国各领域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感到满意。

  双方将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平等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繁荣、世代友好的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恪守尊重彼此利益和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互不干涉内政,在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互利共赢,不对抗的原则。两国元首指出,这一方针是两国外交最主要优先方向之一,符合两国的根本国家利益,有利于实现两国的发展繁荣,有利于维护地区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双方将进一步落实两国领导人确定的未来10年中俄关系发展规划。为此,双方商定如下:

  ——保持密切高层交往,完善议会、政府及部门间合作机制;

  ——完成2009-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制订并批准2013-2016年实施纲要;

  ——在中俄战略安全磋商机制框架内加强双方在地区以及全球问题上的沟通和协调;

  ——全面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努力在2015年前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1000亿美元、2020年前提高到2000亿美元,同步提升经贸合作的质量,加强在投资、能源、高科技、航空航天、跨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重点推动两国战略性大项目合作,扩大地方合作与企业交流;

  ——为进一步夯实双边关系的社会基础,制订中俄人文合作行动计划,举办好2012年中国“俄罗斯旅游年”和2013年俄罗斯“中国旅游年”活动,推动两国青年经常性交往,包括协商确定未来5年互派青年代表团机制,落实好莫斯科大学300名青年学生今年暑期来华研修计划,向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以及其他双边社会团体提供协助;

  ——本着睦邻友好、彼此理解、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精神深化两国边境地区的合作,包括对国界线进行联合检查,落实边境地区军事领域相互信任和裁减军事力量的措施,界河航行,对界河进行必要治理,保护环境,促进边境地区协调发展,推进跨境基础设施和边境口岸建设;

  ——增进两军传统友谊,深化两军各层次、各领域合作,开展旨在提高两军协同能力和促进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联合军事演习;

  ——完善打击跨国犯罪、反恐、禁毒等领域的现有合作机制,扩大司法及检察机关的合作,继续探讨建立中俄执法安全合作委员会问题;

  ——在移民问题全面协作框架内完善条约法律基础,以便利两国公民合法往来,防范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

  ——通过密切协作,包括通过对等增设领事机构,维护两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

  双方指出,国际关系正经历快速深刻变革。国与国相互依存进一步加强,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改革深入推进。新兴经济体的作用不断提升,世界多极化趋势深入发展。应对当今全球性挑战的必要性客观上要求各国团结一致,开展各种形式的协作和互利合作。

  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在以下方面共同努力:

  ——政治领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各领域合作,促进在国际关系中确立法治原则,促进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加强联合国核心作用,恪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反对对其进行修改和肆意解读的企图,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各国人民独立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坚持通过和平对话方式化解矛盾与分歧,反对干涉别国内政。

  ——经济领域,开展合作、优势互补,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互利、照顾彼此利益的方向发展,建立公正、公开、合理、非歧视的国际贸易体制,携手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积极发挥国际和地区经济金融组织的作用,挖掘联合国、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潜力。

  ——安全领域,以平等和互信为基础开展合作,建立公平有效机制维护共同、平等、不可分割的安全,摒弃冷战思维和集团对抗,反对绕开《联合国宪章》动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人文领域,既保持民族特色,又相互借鉴。尊重文化多样性,促进消除各国民众之间的精神隔阂和意识形态偏见,努力建立真正的文明对话,将文化交流作为实现国际关系和谐的有效工具。

  ——环保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利用创新技术走可持续增长的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三

  双方高度评价2011年至2012年中方担任上海合作组织主席国期间取得的巨大成绩,旨在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拓展经济和人文交流的条约法律基础显著巩固。由中方倡议举办的“睦邻友好年”活动进一步确立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基本理念,促进了上海合作组织各国人民之间文化传统的相互借鉴。各方积极致力于弘扬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相互尊重的原则,使上海合作组织的威望和影响显著提升。

  双方认为,即将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元首峰会将为上海合作组织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是本组织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加强其作用的重大举措。

  双方认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就保障地区和平与安全进一步深化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在本组织框架内就地区安全问题,包括阿富汗问题定期举行磋商,邀请观察员国及其他有关各方参加。

  中俄两国将通过落实能源、节能、交通、农业和高技术等领域的大型合作项目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为给上述合作项目提供融资保障,双方将继续积极推动在专家层面探讨组建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基金(专门账户)和开发银行有关问题。

  双方支持上海合作组织扩大同其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的对话,重申坚持上海合作组织开放原则,重视有关国家加入上海合作组织的愿望,将加紧协商涉及扩员的法律、财务和行政条件。

  四

  双方重申,维护朝鲜半岛和平稳定,实现半岛无核化,符合有关各方共同愿望,实现这一目标对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至关重要。双方坚决反对任何有损于朝鲜半岛和平稳定和不利于实现半岛无核化的行为,希望有关各国保持克制,避免半岛局势进一步复杂化。双方认为,对话协商是解决朝鲜半岛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中俄呼吁有关各国早日重启六方会谈,以和平方式均衡解决有关各方关切,实现本地区长治久安。

  双方重申,坚定支持维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强调叙利亚局势发展对中东乃至世界和平、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坚定认为,叙利亚危机必须通过冲突各方停止暴力,开启全面政治对话,并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寻求公正、和平解决。双方坚决反对通过外来武力干涉解决叙利亚危机的图谋以及在联合国安理会等场合强行推动“政权更迭”。双方深信,国际社会必须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联合国-阿盟叙利亚危机联合特使安南的斡旋努力,敦促叙冲突各方立即停止武装对抗,全面落实安南“六点建议”和平计划及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为此,中俄双方欢迎在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2043号决议基础上在叙部署联合国监督团。

  双方呼吁叙政府及所有反对派尽快开启政治对话,努力推动叙局势正常化,恢复叙国内安全和法律秩序。

  双方反对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不赞同对伊朗采取过度施压和单边制裁行动,主张在伊核问题上积极劝和促谈,通过对话与谈判和平解决,防止局势继续朝对抗方向发展。尤其在阿富汗和西亚北非局势总体动荡的背景下,这将对地区各国以及国际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双方支持阿富汗成为和平、稳定、独立、发展、没有恐怖主义及毒品犯罪的国家。双方欢迎上海合作组织给予阿富汗观察员国地位。双方认为,必须集中力量发展和完善上海合作组织等现有涉阿富汗事务地区合作机制,避免机制重叠造成效率低下。

  双方强调,亚太地区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不断上升。双方欢迎加强地区一体化和多边合作,指出该进程有利于加强国际关系多极化、民主化,维护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双方指出,亚太地区仍存在诸多挑战与威胁,要求地区各国共同努力加以应对。双方认为,两国的优先任务是,加强相互协作,推动两国元首共同倡议,致力于在亚太地区构筑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格局,以维护该地区各国共同利益,保持稳定与安全环境。双方支持包括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东盟与对话伙伴国防长会议、亚洲相互协作和信任措施会议、亚洲合作对话在内的地区组织、论坛和对话机制之间发展伙伴关系。双方重申愿在上述及其他多边机制框架内密切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弗·弗·普京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