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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27:40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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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已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2月2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9日公布 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七章 邮电通信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罚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保障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内邮电通信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是自治区邮电通信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的邮电通信工作。
盟市、旗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邮电通信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邮电通信事业要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和优先扶持的政策,把邮电通信建设规划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对边远地区邮电通信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特殊照顾。
第五条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电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侵犯他人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侵占、毁坏邮电通信设施。
第六条 邮电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七条 对在发展和建设邮电通信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八条 邮电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交发的电报和使用的其他邮电业务,依法予以保护。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邮电企业和邮电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他人邮件、电报,不得窃取他人邮件上的邮票和其他邮资凭证。
第九条 国际邮袋出入境、开拆和封发由海关依法监管查验。邮电企业应将作业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派员按时到场监管查验。
海关依法查验国际邮包时,在设关地应当与用户当面查验。收寄件人不能到场的,由海关开拆查验,邮政工作人员在场配合。被开拆查验的邮包,由海关和邮政企业共同封装,双方加具封签或者戳记。海关依法开拆查验的印刷品,应当重封并加具海关封签或者戳记。
第十条 实施卫生检疫或者动物、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检疫。
第十一条 依法没收的国际邮递物品或者经卫生、动物、植物检疫必须依法销毁的邮件,海关或者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没收或者检疫处理通知单,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邮电企业,并及时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自治区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以邮电部门为主,实行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多种形式联合建设、多种技术手段并用的方针,加快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 长途通信建设以自治区邮电管理部门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市内通信建设由盟市及盟市以下邮电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农村牧区通信建设属于旗县至苏木乡的,以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为主,邮电部门给予支持;属于苏木乡以下的由旗县、苏木乡人民政府统筹
安排,统一管理。
新建工矿企业及住宅区,应将邮电通信设施作为配套工程纳入建设计划。
大型工矿企业等单位与邮电部门联合建设共用邮电通信设施,邮电部门应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对参加联合建设的单位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邮电企业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服务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较大的火车站、民用机场和宾馆等,要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邮电企业应当提供邮电业务服务。
第十五条 新建需要安装电话的建筑物,设计时应有电话管线、室内分线盒等设施,高层建筑应设置电话线路进出交接分线房间。电话管、线、盒应按标准设置。当地邮电部门应参加扩初建筑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住宅楼应在每一单元地面首层适当部位安装与住房室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就近设信报箱群、信报收发室。
第十七条 邮电局、所建设,电话管道、电缆、杆线的布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桥梁、铁道、隧道、立交桥等,有关部门应预设电话管线或者预留电话管线位置。
第十八条 邮电部门在通信线路施工中损毁农作物、树木或者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补偿。
邮电部门架设电杆、敷设通信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者不占耕地,必须占用的土地要及时恢复利用。可免交土地使用费。

第四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对公用通信网的社会服务实施监督,并对非邮电部门通信网的设立和运行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协调专用通信网和公用通信网之间的关系,做好科学合理组网工作。
第二十条 通信网的建设要统筹规划,避免重复。邮电部门应积极发展公用通信网,适应社会通信需求。公用通信网不能满足需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建立专业通信网的,须经自治区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专用通信网限于本部门内部通信使用,未经自治区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同意,不准对外营业和提供服务。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审查同意,临时经营部分公众业务,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专用网、地区网、用户交换机进入公用通信网、为外部门或者院外装机,在通信网上加装复用设备,交换机之间联通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进网规定,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审批,并经质量认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进入公用通信网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生产、销售、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用电信业务和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电企业专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义务,禁止擅自移动、毁坏邮电通信设施。
第二十六条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邮电局(所)、报刊门市部、集邮门市部以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箱、信报箱群、邮政编码牌、邮件转运站、邮电标志牌、宣传栏、邮电通信车辆及其他邮电运输工具;
(三)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卫星地面站及其附属设施、电缆、管道、人(手)孔、标桩、标石、天线、馈线、地线、公用电话亭、电杆、电线、拉线及隔电子等杆上设备;
(四)其他邮电通信设施。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指定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线、电缆和其他邮电通信器材。
依法指定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不得收购个人出售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邮电通信器材。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信筒(箱)、公用电话亭、信报箱及信报箱群等邮电通信设施投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物品;
(二)在电杆、拉线、标桩等邮电通信设施上拴牲畜、拉挂电力线、广播线及其他物品;
(三)在距电杆5米内挖沙、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2米、天线区域周围2米内地面上植树、建房、搭棚;
(四)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2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0.75米的范围内植树,在埋有地下电缆的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3米内挖沙、取土、挖沟、掘井、钻井,设置粪池、沼气池、牲畜圈、垃圾堆;
(五)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物质;
(六)在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对线路鸣枪、投掷物品或者距离线路300米内爆破;
(八)在设有水底电缆的规定水域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九)擅自拆迁或者毁坏邮电通信设施;
(十)其它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通信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信号传输质量的,应事先征得邮电管理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一)因建设或者施工需要搬迁、拆除邮电通信设施和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道路、铁路、桥涵、隧道、房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答道、疏通渠道的;
(三)架设输电线路、电气化铁路、电车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广播线路以及敷设电气设备的;
(四)工矿企业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渣、废液,在无线电台附近使用高频或者超高频工业设备的;
(五)其他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
第三十条 在国家一级、二级微波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通信的建筑物。必须建设的,应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部门征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部门、自治区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架空线路、地下电缆通信安全的新植树木,管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修剪;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邮电部门会商有关部门修剪、截干。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故的特殊清况下,邮电部门可以修剪、伐除危及通信线路的树木,并在三日内通知树木
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邮件的优先运出,不得随意停运,并在运费上给予优惠。
邮电企业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
第三十三条 火车站、机场、码头应为邮电部门安排装卸、储存、转运邮件作业的场所和出入通道。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将装卸、储存、转运作业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同步施工。
第三十四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车、船及邮电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
邮电通信专用车辆的过桥费和养路费,可根据当地实际酌情减免。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特别通行证,可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和交通高峰管制时间的限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邮电通信抢险车辆可在单行线上运行。
抢险、救援、排除障碍的邮电通信车辆驶入雨天禁行路线,征得当地交通部门同意后准予通行。
运邮车辆或者邮电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在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非法拦截邮电运输工具和非法截留、检查邮件、电报,禁止在邮电局、所门前和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严禁非法妨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任务。
第三十六条 新建、搬迁、更名的单位,需要提供邮电通信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基本设施及条件,到所在地邮电企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邮电通信生产用电,供由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供电。

第七章 邮电通信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邮电企业和邮电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邮电通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邮电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为社会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第三十九条 邮电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电业务和无故延误投递邮件、电报;不得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和改变邮电业务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十条 邮电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受理用户安装、迁移、拆除电话的申请,定期对所负责的邮电通信设施进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设备完好,保障邮电通信畅通。
第四十一条 邮电局(所)、邮亭必须公开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收费标准和各种业务办理手续。
邮政信筒(箱)必须标明开启频次和时间,并按时开启。
第四十二条 农村牧区的邮件,投递到苏木乡或者嘎查村的固定地点;嘎查村以下邮件,由苏木乡人民政府与邮电企业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邮件寄递过程中,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赔偿。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邮电部门应采取设置监督电话、举报箱、接待信访等方式,接受用户对邮电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专用通信网的,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损坏邮电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除责令其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损失外,可并处赔偿金一至五倍的罚款;违章建筑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将和非法收购物品,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故意损毁、盗窃邮电通信设施,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他人信件、电报、邮票和其他邮资凭证,阻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伪造或者冒用邮电专用标志、专用品,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的,由自治区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犯前款罪并窃取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贪污罪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199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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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帐”贪污案攻略

张庆奎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绝大多数国有单位都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帐目,贪污行为在财务帐目上必然留下蛛丝马迹。但是具体办案实践中并不尽然,有相当一部分贪污案件“无帐”可查。“无帐”贪污案通常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方式侵吞公款或在侵吞公款后故意隐匿、销毁财务帐目,造成无帐可查的案件。较之一般类型的贪污案,“无帐”贪污案作案手段更为隐蔽、狡猾,案情更为复杂,取证、认证工作更为困难。因此,针对“无帐”贪污案的特点,研究制定有效易行的侦查措施和步骤,对于提高该类型案件的成案率和侦破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攻略之一:查清收支,恢复帐目
“无帐”贪污案侦破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证源少,调查取证无从下手;2、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牢,讯问突破难;3、犯罪嫌疑人多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防止串供难。在办案实践中解决好“三难”,变难为易,除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串供外,最重要的是“恢复帐目”。因为“无帐”贪污案虽无明帐,但无明帐并不等于“无隐帐”。把隐帐变为明帐,就可发现异常之处,疑点就会暴露。
如何恢复帐目?重点是查清某一时间段嫌疑人所经手的全部或某一方面的收支情况,并按时间顺序列出,逐笔排查每笔可疑的收入或支出。如果该单位每笔收支都是通过银行进行,就比较简单,只要查银行帐单,以银行对帐单和存取款业务凭证为依据,核查每笔收支情况,看收入款项来源,付款去向。如果该单位收支只是部分通过银行,就比较麻烦,那就要列出每笔经济往来单位进行调查落实。恢复帐目的过程要把握好几点:1、要根据案情确定恢复的时间跨度和恢复帐目的范围,以节省办案时间。2、要根据事先掌握的疑点就重点问题对经手人进行详细询问,查明有无帐外收支、回扣、好处费等;3、恢复帐目要在司法会计协助下进行,实践证明,完整、准确、清晰的帐目,不仅能为我们发现疑点提供证据,确定准确的侦查方向,而且对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具有重要作用。如:村会计陈某贪污案。1999年某村财务室失火将1997年至1999年帐目凭证烧毁,村民举报会计有贪污嫌疑。经调查煤矿向该村支付采煤造成土地塌陷补偿款情况,及该村每笔支出,“恢复”了被烧毁的帐目,陈某贪污塌陷补偿款五万余元的恶行终于暴露无遗。铁证面前“趁火打劫”的陈某无奈认罪服法。
攻略之二:逆向推理,查赃验帐
“无帐”贪污案犯罪嫌疑人有一个共同弱点,就是其实家庭财产与合法帐入不符,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非法收入总是不能自圆其说。其防守的弱点,就是我们侦查进攻的重点和突破口。因此侦破此类案件的关键便是查明个人不法收入,获取赃证,然后逆向推理,以赃找据,反向求证,达到赃、帐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目的。具体有如下侦查步骤:1、合理推断。根据办案实践,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公款后,处理和使用公款的情况不外乎以下5种:(1)存放家中;(2)购房、购物和其他消费;(3)个人投资、炒股、做生意;(4)借赠他人;(5)私存银行。2、分析排除。结合调查取得的嫌疑人生活方式、兴趣爱好、人际交往、家庭消费特点等情况对上述五种可能性进行排除和选择,找出最大可能性。3、针对最大可能性确定调查重点、调查方法和侦查措施。4、从犯罪嫌疑人同一时间的经济收入和消费等各类支出情况,对照公款数额和脱离单位控制的时间,找出内在联系。如王某贪污案。因机构改革,某局被撤销,并入其他局,王某系该局原会计,曾掌握该局50余万元帐外收入,该局合并时仍应有20万元的现金余额,王某向领导汇报帐外资金已全部列支。2000年7月合并后的新领导过问此事,王某称钱已支完,帐已销毁,原局长知情。询问原局长,并不具体知道帐外资金具体去向。经查询银行1997年10月20日帐中余款20万元分两次支取,王某称交局长支配,局长否认,王某贪污嫌疑较大。分析其可能有大项支出,经调查同一时间王某秘密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并突然增加了10万元银行存款。上述证据的取得,不仅确定了公款下落,而且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扎实的证据。王某无法说明购房资金合法来源及巨额存款来源,心理防线崩溃,很快如实招供。
攻略之三:攻心为上,虚实结合
因其“无帐”,本类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相印证,侦查人员搜集到的证据往往达不到足以认定贪污罪的标准。犯罪嫌疑人负偶顽抗拒不招供,很可能导致以贪污立案以较轻的罪名巨额帐产业源不明结案,甚至中途“流产”,被迫撤案。因此,采取谋略,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迫使其如实供述比较关键。可以采取的侦查谋略因案情而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引蛇出洞。透过说情探风渠道,反馈侦查人员已掌握确凿证据的信息,促使嫌疑人及其亲属转移赃款赃物或串供串证等;2、引而不发,讯问嫌疑人时做出成竹在胸并不在乎招供与否的姿态,让嫌疑人产生大势已去的错觉;2、虚实结合。针对犯罪嫌疑人说明其不法财产来源和可疑公款去向的谎言,不要急于点破,让其将话说死说绝,然后适时出示证据,指出其矛盾之处。针对嫌疑人新的谎言辩解,亦采取同样方法。最后在其实在无法自圆其说时,出示关键证据,附以法律政策宣传,必能促其放弃对抗,争取从宽,如实供述。如:齐某贪污案。齐某系银行职员,于2000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活期存折,虚增存款,并先后提取现金2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建材生意。经调查伪造的存单虚增存款系齐某利用他人临柜时间趁人不备冒用他人操作程序密码操作。但齐某一直拒不承认,并托人打探侦查人员到底掌握了什么证据,侦查人员将计就计,说当天的录像资料铁证如山(其实当天储蓄所监控设备出了故障),齐某慌忙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侦查人员获取了大量齐某反侦查的证据,最后齐某被迫认罪服法。

作者单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地址:宁阳县城文化路东首
邮政编码:271400 E-mail:zqk96@163.com 电话:0538-3012345


关于印发《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科委 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印发《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科委、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现将《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函告。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促进科技长入经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增设了科技开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科目。国家科委和中国工商银
行决定,进一步加强科技和金融的结合,大力协同作好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条法和规定,现就国家科委各类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贷款项目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应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即从实验室样机(样品、样件)到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生产阶段的项目。
二、项目要有较大的科技意义,所采用的技术先进适用;没有新的技术含量的单纯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使用科技开发贷款。
三、项目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包括项目完成后推广于生产中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承担科技开发的全民和集体企业。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二、具有完成科技开发项目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等)。
三、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运输、三废治理等)能得到解决。
四、有申请款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有偿还款的能力,且有具有法人资格并有资金保障的单位承担经济担保,或能用本单位固定资产作抵押。
六、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条 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程序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分为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国家和地方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的申请,分别按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各类科技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国家科委根据科技与经济发展政策,科技体制改革和实施科技计划的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年度科技开发贷款指标,并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核批的年度科技开发贷款计划组织编制各类科技贷款建议项目计划。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科委及有关部委科技司(局)按国家科委各类科技贷款项目计划,组织、筛选项目,负责(或委托有能力承担的机构)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将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国家级)的申报材料送国家科委审批。
三、国家科委将各类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和贷款指标(包括中央专项和地方切块指标)建议分配方案(按省市)报中国工商银行审核。
四、经国家科委和中国工商银行协商核定后的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计划和贷款计划由中国工商银行下达各省市贷款指标(包括中央专项和地方切块指标)分配计划;国家科委下达各类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计划。
五、省市银行会同省市科委按总行下达的贷款规模和国家科委下达的各类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共同组织评估项目。最后,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估结果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对同意贷款的项目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六、地方切块指标由省市银行和科委共同协商安排科技开发贷款项目。
七、省市科委负责将国家科委各类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的落实情况报国家科委。
各级科委要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并努力协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八、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贷款项目的实施,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及贷款合同的要求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要按月(季、年)向开户银行报送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财务、资金报表。
九、银行对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
十、贷款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鉴定或验收。国家科委的各类科技贷款项目,由归口管理司负责或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省市科委组织的科技贷款项目,由省市科委负责。鉴定或验收会要邀请银行参加。
第四条 贷款的管理
一、科技开发贷款实行专项管理,按计划使用。收回再贷部分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有关规定在科技开发贷款范围内由各分行统筹安排使用。
二、贷款主要使用范围:
1.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试制和开发。贷款主要用于研制、开发这些项目需要购置的一些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设备、材料以及试验费等;
2.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包括小型工业性试验和小批量投产。贷款主要用于这类项目所需要购置的各种仪器、检测手段、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
3.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贷款用于消化吸收需要购置的一些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设备、材料以及试验费等。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某些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利率一律按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借款单位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1.贷款项目投产和技术成果转让新增加的利润;
2.各项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技术开发基金);
3.借款单位有权支配的其他资金。
因项目失败或其他原因,借款单位无力归还贷款时,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由其经济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五、借款单位和银行都要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借款单位要遵守银行信贷的有关规定,根据批准的贷款项目和“借款合同”,合理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违反计划和合同的,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科委和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解释。



1990年4月21日